索引号: | /202112-00015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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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招生政策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09:27:21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05 09:27:21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教育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政策解读】六安市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112-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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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其他 |
内容分类: | 招生政策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09:27:21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05 09:27:21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教育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政策解读】六安市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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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六安市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延缓入学
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关于休学
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关于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