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12-00011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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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学前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17:53:59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05 17:53:59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教育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法律依据】学前教育设立审批法律依据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112-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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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其他 |
内容分类: | 学前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17:53:59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05 17:53:59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教育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法律依据】学前教育设立审批法律依据 |
文 号: | |
关键词: |
【法律依据】学前教育设立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