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12-00007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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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发文日期: | 2023-03-03 10:29:34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3-03 10:29:34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禁燃区划定】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范围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112-0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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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内容分类: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发文日期: | 2023-03-03 10:29:34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3-03-03 10:29:34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禁燃区划定】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范围 |
文 号: | |
关键词: |
【禁燃区划定】叶集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范围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区下列区域为禁燃区:叶集试验区建成区。建成区禁燃范围为“皖西路→民强路→沪陕高速→沿岗河→纬一路→经六路→纬五路→园二路→沪陕高速→柳林大道→皖西路”合围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锅炉除外)。新建、改建、扩建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集中供热及火电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必备的锅炉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电、新能源或高效洁净煤。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本方案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板材、纸板、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具体分以下两大类:
(一)已建成的燃轻质柴油和非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锅炉、窑炉。应逐步实施改造,并加强监管,发现违规使用重油(油渣)、煤、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冒黑烟或超标排放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淘汰现有锅炉、窑炉。
(二)其他锅炉、窑炉等设施。2015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淘汰工作(经批准的集中供热锅炉除外);2017年底前暂允许使用的燃煤锅炉、窑炉等必须使用优质低硫煤,并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不得给已到淘汰期限的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发放登记许可证。
五、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区发改、经信、建设、城管、环保、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附件:叶集试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