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9-00072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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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发文日期: | 2024-02-18 11:12:21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18 11:12:21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发改委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申请指南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109-0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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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内容分类: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发文日期: | 2024-02-18 11:12:21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18 11:12:21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发改委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申请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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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申请指南
一、事项名称: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二、设定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2.《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经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省级储备粮的任务。
第四十五条:市、县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皖粮仓联〔2013〕36号)第四条: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省粮食局对承储资格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油罐)设施需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原粮承储企业的库房要求:同一库区具有高大平房仓仓容1万吨以上,或油罐总容量0.5万吨以上。
成品粮承储企业的库房等要求:同一厂(库)区具有0.5万吨以上的具有控温储存条件的房式仓,不得使用简易仓。其中,主营业务以粮食加工为主的,日加工能力为150吨以上且月均经营量为1500吨以上。
3.具有与粮食品种、储粮周期和仓型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库区内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符合有关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具有基本的粮库信息化系统;能够积极应用光伏发电等绿色能源技术;原粮承储企业还应具有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和双低储存等条件。
4.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品质检测仪器和场所,能够检测必要的粮食质量指标;具有粮食保管员2人以上、粮油检验员2人以上,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
5.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申请前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重大储粮安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办理材料:仓房改造说明、库区基本情况表、法人代表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状况表、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
五、办理地点:叶集区行政服务大厅发改委(粮食)窗口。
六、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七、联系电话:0564-2711582
八、办理流程: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需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向区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受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提出是否授予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办结: 经公示无异议,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通过认定的县储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并颁发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对未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发出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