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安全事件类预案】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等11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2-28 09:50作者:admin来源:叶集区信息公开网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六安市叶集区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六安市叶集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地震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牲畜口蹄疫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1.为快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涉嫌非法集资、金融媒介(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结算体系等)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金融系统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意识,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思想和组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应对高效、有序。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在上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处置;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区金融办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处置,并同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金融办。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涉及到有关部门,要强调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各部门之间注重协调配合,确保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积极稳妥缜密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内所有涉嫌非法集资、金融媒介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特别是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保险公司等发生的下列金融突发事件:

1.由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等引起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原因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突发金融事件应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重大级别以上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金融办负责人

  员:由区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政府法制办和各商业银行负责人组成,并视情况邀请区法院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情况、请求指示,确保维护社会稳定。

3)统一协调,指挥成员单位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4)处置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先期工作,及时报上级政府。

5)确定各成员单位、在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6)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7)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8)针对被关闭机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9)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10)协调、指导有关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11)组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其他工作。

2.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档案。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区金融办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向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督促、指导所监管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区委宣传部制定相关的宣传、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正确引导舆论;督促文化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3)区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处置需要,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组织区财政应承担的处置资金;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做好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方面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机构维护秩序,防止发生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机关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6)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预警机制

1.区金融办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和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大信息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区金融办要加强对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跟踪研究。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部门。

3.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应每季度向区金融办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区金融办据此对全区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二)预防预警行动

区金融应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在各部门通报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四、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确定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照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一)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由我区发生已经或将要影响到周边县区或多个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

2.由我区发生或影响到我区的已经出现或将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影响到我区的对多个县区、或多个行业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事件:

1.在全区发生,但末成跨县区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发生在我区,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区政府协调下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对区内多个乡镇(街道)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所涉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机构不能单独应对,需跨乡镇(街道)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事件:

1.所涉及区政府能单独应对,不需要上级政府进行跨地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办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区政府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III级应急响应。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区政府负责对有关部门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区域的社会稳定。

2.信息报送。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机构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区金融办。

3.区金融办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应急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加强与财政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3)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负责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以及对债权人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等。

(二)II级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同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申请区政府启动本级响应,各相关单位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区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2.区金融办、区应急办等相关部门迅速了解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1.领导小组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2.区金融办、区应急办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四)落实措施

1.正式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地方政府救助、中央银行救助、引入市场机制处置和市场退出的顺序。非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同业救助、中央银行救助的顺序。救助及市场退出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3.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并协调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4.做好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

(五)I级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同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2.区金融办、区应急办等相关部门迅速向上级上报情况,指挥开展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等待上级统一部署。

(六)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做好II级响应的相关措施。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内容包括:

1.对被关闭的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二)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区政府。

2.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结果上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三)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于处置工作不负责、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检查与审计

1.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区金融办有关规定对使用再贷款情况进行检查。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二)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三)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要害岗位,至少要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3.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本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部门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分类处置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4.3 舆论引导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5.2 评估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资源保障

6.4 安全保障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6.6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0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六政办秘〔201750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叶集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区直各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配合。

1.2.2 及时应对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341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86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申请省政府代理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叶集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国资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区法制办及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 部门职责

2.2.1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 区金融办配合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配合六安银监分局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6 区委宣传部制定相关的宣传、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正确引导舆论;督促文化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2.2.7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区财政局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此外,区财政局应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并将区政府及各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3.2 信息报告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市财政局。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告,经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市财政局。

3.2.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叶集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各级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各级政府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各级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中央将统一收回。各级政府(管委)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各级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3.5 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参照《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债〔20162127号)执行。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各级政府(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全区需要偿付的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出现违约;

②全区本级或辖区内2个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③全区本级或辖区内2个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的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④全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⑤需要认定为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区内2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②区内2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③全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10%);

④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⑤需要认定为I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区内单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②区内单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③全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④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⑤需要认定为II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①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②需要认定为IV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区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区政府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报备。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发生单位,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区政府偿还到期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积极申请由市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区政府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报上级政府,并抄报上级财政部门。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区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积极向市政府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市级政府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同时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上级政府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地区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后应当部署各单位各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各级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有关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单位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区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对实施财政重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行政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六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六政办〔20132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街、经济开发区、企事业等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部组成

在区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利局)、区商务和粮食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管大队、叶集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分公司、中国联通叶集营业部。

2.2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叶集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参与、指导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传达和督促落实区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消防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其它行业领域的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城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区水利中心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区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叶集供电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有效保障。

2.4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报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区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3.2.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应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3.2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分级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事故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收到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同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和安全监管人员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2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

6)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3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事故单位应同时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4.3.1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区政府的统一处置。区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4.3.2应急决策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对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3)派出工作组、专家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有关方面给予支持;

5)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4.3.3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区有关方面负责人或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3.4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划定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迅速控制危险源,设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经安、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经安、财政、交通、通信、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和事发乡镇街、经济开发区人员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6)综合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区政府办公室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3.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4信息发布

在区政府办公室的组织下,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4.5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区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全区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6.4物资装备保障

区有关部门、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区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避难场所保障

全区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技术保障

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区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后,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

6.8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6.9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附则

7.1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2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名词术语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区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6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7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电话:2770060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6498659

7.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根据实际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7.9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应急响应

5.1 I级或级响应

5.2 III级响应

5.3 IV级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地震灾害先期处置

5.6 应急结束

5.6.1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5.6.2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宣布

6、后期处置

6.1 地震善后工作

6.2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6.3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l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7.2 地震应急通信保障

7.3 地震应急物资保障

7.4 地震应急装备保障

7.5 地震应急经费保障

7.6 地震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7.7 地震应急医疗卫生保障

7.8 地震应急治安保障

7.9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 地震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保障

7.11 地震应急决策与技术支持保障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 区外地震应急

9.附 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六安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当毗邻县(区)发生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区政府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区指挥部组成

   委:区委书记

长:区长

副指挥长:副区长,人武部长

成员单位:人武部、统战部、宣传部、政法委、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群众工作部(信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教育和科技局、文化和体育局、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商务和粮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重点工程管理局、公路分局、广播电视台、应急办、人防办地震局、消防大队、交通管理大队、供电公司、国电信叶集分公司国移动叶集分公司国联通叶集营业部、人保财险叶集支公司、金叶供水叶集分公司、金叶天然气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平时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处理日常工作。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转移至区行政中心五楼视频会议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应急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3 区指挥部工作组设置

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视情成立震情监报组、紧急救援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工程抢险组、应急通讯保障组、治安维稳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灾情报告与救灾安置组、救灾经费物资保障组、次生灾害防控和灾害评估组、宣传与新闻发布组等11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详见附件)。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 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视情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时(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时(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时(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时(3.5≤M<4.0),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

1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级(M≥6.0

国务院或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重大地震灾害

级(5.0≤M<6.0

较大地震灾害

级(4.0≤M<5.0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级(3.5≤M<4.0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将研判意见报市、省地震局。区政府根据上级地震部门预报意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在15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等情况,并提出地震应对初步意见,同时向市地震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随着地震态势的发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及时续报震情。

4.3 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l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地震破坏范围、破坏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同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民政局报告。区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报告情况。随着地震态势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及时续报震情、灾情。

5 应急响应

当区内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立即向区政府、区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级响应,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措施,实施不同级别的政府领导。

5.1 级、级响应

在区内发生M5.0级以上地震,区指挥部启动级、级响应,在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1.1响应人员:政委、指挥长、各副指挥长、办公室成员、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各应急救援队、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

5.1.2响应行动:(1)响应人员在得知地震发生后,20分钟之内到达预定地点集结;(2)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辖区所有力量第一时间全面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先期开展搜寻、扒挖、抢救生命工作,严禁等待观望;(3)政委、指挥长和各副指挥长带领相关人员全部赶赴灾区,现场指挥、调度、处置抗震救灾工作;(4)在灾区成立临时指挥部,处置抗震救灾工作中遇到的所有问题;(5)各工作组带领全部工作人员和救援队迅速赶赴灾区,听从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完成各项任务。

5.2 级响应

当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时(4.0≤M<5.0),区指挥部启动级地震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2.1响应人员:指挥长、各副指挥长、办公室成员、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各应急救援队、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

5.2.2响应行动:(1)响应人员在得知地震发生后,20分钟之内到达预定地点集结;(2)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辖区所有力量,第一时间全面投入抗震救灾工作,严禁等待观望,先期投入搜寻、扒挖、抢救生命工作;(3)指挥长和各副指挥长分别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灾区,查看灾情;(4)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部署指挥抗震救灾工作;(5)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启动,各专业救援队伍配齐装备与车辆、大型机械立即开赴灾区,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3 级响应

在区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时(3.5≤M<4.0)时,区指挥部启动级地震应急响应,领导、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5.3.1响应人员:分管应急工作的副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指挥长、办公室成员、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各应急救援队、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

5.3.2响应行动:(1)响应人员在得知地震发生后,20分钟之内到达指挥部预定地点集结;(2)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辖区部分力量第一时间开展抢救生命工作;(3)分管应急工作的副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指挥长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灾区,查看灾情;(4)分管应急工作的副指挥长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经济开发区全面贯彻落实指挥部决定。

5.4 信息发布

地震信息发布遵照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及地震发展趋势、应对措施、应急救援等情况。地震信息发布采取新闻发布会、利用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系统网络等形式。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5.5 地震灾害先期处置

地震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基层组织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紧急调配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资源,全力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实施人员抢救、着火点灭火、危险化学品防护施救、生命线工程抢修、重要工程抢险、重要场所安全保卫、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等抗震救灾工作;迅速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向上级或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及部门予以紧急支援;及时向区指挥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民政局报告震情、灾情及相关情况。

5.6 应急结束

5.6.1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地震灾害可能,地震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6.2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宣布

达到地震应急响应结束条件,由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的政府宣布地震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地震善后工作

地震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局、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和各有关保险机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地震灾害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保险理赔、现场清理等事项,尽快消除地震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秩序。

6.2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在上级地震部门的指导下,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调查、核实、评估地震灾害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确定发震构造,划分烈度分布,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及各种地震地质灾害。

6.3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或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框架下,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人防、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地震救援、抗洪抢险、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基础通信网维护以及水、电、气、油等行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抗震救灾的骨干力量。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加装备配置的投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充分发挥人武部和民兵预备役在抗震救灾中的突击作用。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2

2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应急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队伍

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驻地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市军分区、六安武警支队、六安消防支队,非灾区周边市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地震志愿者队伍

省及邻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地震志愿者队伍

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市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武警水电部队

省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次生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区公安消防部队

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省特种应急救援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分队、各级医疗机构;市军分区所属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伍

省和军队医疗队、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

现场地震应急队伍

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市、周边市县(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省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区住建部门组织建筑结构专家队伍

市住建委组织市级建筑结构专家队伍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有关高校专家

7.2 地震应急通信保障

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人防办、区广播电视台、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是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的承担者,要健全保障工作体系,研究并落实通信疏导、紧急抢修等各项措施,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确保抗震救灾应急通信畅通。

7.3 地震应急物资保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和粮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补充、更新、调拨、配送和监测、监管、预警工作体系;完善地震应急物资调集、供应工作流程;积极利用市场体系落实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地震应急物资的供应。

7.4  地震应急装备保障

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消防大队等单位要做好各类抢险救援设备的调查、统计,掌握救灾装备资源状况,建立抗震救灾装备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同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办备案。

7.5  地震应急经费保障

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应急经费保障措施。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要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地震应急经费;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捐赠地震应急经费。

7.6 地震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区交通管理大队要做好抗震救灾应急交通运输车辆的调查、统计,掌握运输力量;研究制定在不同情况下保障应急交通运输方案和措施;开展交通设施地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7.7 地震应急医疗保障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疾控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组建地震应急医疗队,组织专业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救护力量的统计,制定不同情况下的调度方案;储备适当、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开展医疗用房地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7.8 地震应急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要制定地震应急状态下的治安保障工作方案;做好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施、重要设备、重要物资存放地等的统计工作并建立档案;加强队伍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社会治安群防联防工作方案。

7.9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逐步建成一批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布局结构相适应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及时、安全疏散、撤离和安置避难人员的需要。

7.10 地震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保障

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为地震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落实危险化学品、火灾等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防护装备,加强应急救援安全专业培训和指导,确保地震应急抢险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7.11 地震应急决策与技术支持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要协助上级建立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协助上级建立抗震救灾基础数据库和地震信息辅助决策系统,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处置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有感地震或近邻地区发生地震波及本区,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并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有感地震应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2 平息地震谣言

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秩序造成影响时,公安、信息监控等舆情监控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应对意见和建议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宣传、地震等相关部门和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针对性地开展辟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3 区外地震应急

当毗邻县(区)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和影响程度,在征求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意见,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震情测报组

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省市区各级地震专家

主要职责:

1)收集前兆监测台和各宏观观测点有关数据;

2)与省、市地震台网中心保持密切联系,随时跟踪、关注震情变化;

3)进行紧急震情会商,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震后每30分钟对震情趋势进行1次研判,并报指挥长;

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组织人员立即赶赴震区,紧密跟踪震情趋势,并将相关信息回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更新气象信息和趋势研判。

二、紧急救援组

成员:人武部、应急办、教育和科技局、消防大队,各地震应急救援队。

工作职责:

1)组织、集结救援队伍、装备、工程机械等抗震救灾力量;

2)制定学校、医院等重点部位的优先抢救顺序方案;

3)快速开赴地震破坏的严重地区和部位;

4及时与指挥部联系,争取部队、物资等外界救援力量尽早到达区。

1.人武部

1)负责组织全民兵地震应急救援指定地,并配齐应急救援装备;

2)组建若干支搜救队开赴震区,根据现场情况,先期开展或协助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搜寻、扒挖、运送伤亡人员。

2.应急办

主要负责协调紧急救援组的各项工作,具体做好各支应急力量的协调使用,密切保持与省、市政府应急办的联系与信息报送工作。

3.教育和科技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待命;

2)对受灾严重的学校立即报告指挥部,集中调集力量,优先开展救援,减少人员伤亡;

3)负责做好灾区师生伤亡情况和校舍受损情况统计,及时上报指挥部,并提出灾区中小学校抗震救灾建议;

4)做好学生及家长心理安抚、转移安置工作。

4.消防大队

1)集合所有人员,组建生命、火灾抢救组,到指定地集结,配齐所有装备;

2)开赴震区,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在指定区域开展救援工作;

3)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请求指挥部协调周边市县(区)消防力量支援灾区抗震救灾。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成员: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职责:

1)组织调动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灾区;

2)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转运、护送工作;

3)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4)药品、医疗器械调度与质量监管和食品安全的监管;

5)及时清运垃圾、死亡牲畜,保持环境清洁,做好卫生防疫,防各种疫情;

6)组织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参加救援。

1.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整合全区医疗资源,成立若干医疗救援小组和医疗救治小分队,由相关医院负责人带队,出动救护车辆。视情况,按指挥部命令,搭建临时医院;

3)医疗救治小分队要在第一时间进入灾区,与现场抢险救援人员配合,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4)抗震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防疫品等医疗物资必须设立固定存储点,专人负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掌控,服从指挥部统一安排,严控发放流程;

5)组织区疾控中心及时开展灾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加强饮用水、食品、环境、传染病等各环节的防控,严密监测疫情发展,确保地震灾害之后无大疫;

6)做好伤亡人员统计工作。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非经授权,任何人无权发布或泄露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工作另由区指挥部统一安排。

2.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全面开展灾区定点供应食品、饮用水和市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排查,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全程监控灾区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严防假冒伪劣医疗物资流入灾区;坚决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事件;

3)积极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医疗物资的供应和外援物资的接收、分发、转运工作。

四、工程抢修组

成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工程管理局、供电公司、金叶供水公司叶集分公司、金叶燃气公司

工作职责:

1)建立工程机械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工程机械,并登记造册,建立联系电话,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

2)震后抢修加固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指导各类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

3)抢修市政设施;

4)抢修重点工程、学校、医院、企业等;

5)加固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等,防止重大次生灾害发生。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成立抢险突击队,配备机械、车辆等抢救物资,并登记造册,建立联系方式,迅速赶赴抢险点,参加抢险救灾;

3)负责抢修城市供水、供气管线,地下管网路灯照明设备,园林设施,桥梁涵洞

4)负责对城市市政配套设施的受灾情况进行排查,及时汇总受灾情况,上报指挥部。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工程管理局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组织施工企业成立应急抢险队,配备机械、车辆等抢救物资,并登记造册,建立联系方式,迅速赶赴抢险点,参加抢险救灾;

3)负责城市市政道路抢修,保障畅通;

4)协助抢修城市供水、供气管线,地下管网,路灯照明设备,园林设施,桥梁涵洞等市政基础设施

5)负责对建筑物、城市市政道路受灾情况进行排查,及时汇总受灾情况,上报指挥部。

3.供电公司

1)全体工作成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成立应急抢修小分队,迅速开赴灾区,恢复和保障电力供应;

3)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保证抗震救灾期间供电秩序。

4金叶供水公司叶集分公司

1)全体工作成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全面排查,确保供水安全;对受损供水管网,确定处置方案,立即开展抢修工作;

3)在震情较为严重,如暂时无法恢复供水时,要加快应急管道安装,对于学校、灾民安置点、医院等重点目标,出动送水车辆保障集中供水,并保障供水安全

5.金叶燃气公司

1)迅速关闭通向灾区的供气总控制阀;

2)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3)成立应急抢险组,开赴震区,迅速开展隐患排查和抢险救援工作;

4)在自身无法解决问题时,迅速向上级公司和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五、应急通讯保障组

成员: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人防办、中电信叶集分公司、中移动叶集分公司、中联通叶集营业部。

工作职责: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各相关公司在各自单位集结待命;

2)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挥组建电信、移动、联通三个抢修队,立即开展机房、光缆线路、信号塔架等抢修工作;

3)严格执行抢通顺序,优先保证指挥调度系统和对上联系系统通畅;

4人防办在短期无法恢复通讯利用人防信息保障系统,迅速启动替代方案,确保指挥部对内指挥和对外联系通畅。

六、治安维稳组

成员: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委群众工作部(信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工作职责:

1)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仓储、救灾物品、生命线工程、重要交通要道等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警戒;

2)负责抢险救灾期间社会治安和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1.政法委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及时对全区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与社会面布控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3)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社会稳定工作;

4)严格监督和大力支持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2.公安分局

1)全体干警在各自岗位集合待命;

2)对全区银行金库、武器弹药库、商场、物资仓库、监狱等要害部门和重点目标实施警戒,实行特别治安管制;

3)按照指挥部命令,完成地震灾区社会治安与管控各项任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区抗震救灾社会稳定。

3群众工作部(信访局

在震情发生后,所有人员回到工作岗位,及时处理群众上访投诉和正当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服从指挥部统一指令。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统一着装待命;

2)根据指挥部指令,成立若干小队,配合公安分局和群众工作部(信访局,开展社会控制与秩序管理工作。

七、交通运输保障组

成员:交通运输局、交通管理大队、公路分局

工作职责:

1)组建交通运输队伍,储备必要的交通车辆并登记造册,建立联系方式,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

2)对被毁公路、铁路、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进行抢修;

3)清除路面障碍,设置醒目标志,确保抗震救灾人员、车辆紧急运送;

4)必要时实行交通和车辆管制;

5)紧急征用抢险所需的车辆、机械、船只等;

6)有关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运输。

1.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

1)全体工作人员分别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成立交通工程抢险突击队,并配备必要的大型机械车辆;快速恢复重点区域和交通要道畅通;在最短时间内打通因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导致的道路、桥梁中断,保障道路畅通,控制次生灾害发展;

3)抽调部分人员配合区交通管理大队做好交通管制工作;

4)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暂时不能恢复交通的道路或桥梁,及时封闭交通,做好交通绕行方案,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禁行的道路或桥梁前后和主要交叉路口设置明显绕行标志;

5)负责组建运输队,征集50辆货车、20辆客车、20辆小车,按照指挥部统一调度向灾区运输紧急物资

2.交通管理大队

1)全体干警在指定地集结待命;

2)派出足够力量到抗震救灾一线执勤,及时处理道路拥堵,保障重点路段和应急通道畅通;

3)情况紧急时,对抗震救灾生命通道和重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八、灾情报告与救灾安置组

成员:民政局、扶贫办、区委统战部、区人社局。

工作职责:

1)震区灾情的核查统计与上报;

2)紧急转移和安置震区受灾群众,做好孤老幼残人员安置工作;

3)设立灾民救济、抚恤物品供应站,分配下拨救灾款物;

4)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5)接受社会各界援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民政局扶贫办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根据灾情需要,迅速确定能容纳200-500人的受灾群众安置点若干个,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3)成立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组,组织指挥社会各界志愿者队伍,保证生活物资有序发放;在各避难场所设立救灾物资发放点;

4)在区政务中心成立接收捐赠工作机构;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查、评估,每日16时前向指挥部和市民政部门上报灾情统计情况

2统战部、人社局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负责召集干部、职工、青年等社会各界志愿者100人,参加抗震救灾救援与灾民疏散安置工作;

3)组织指挥志愿者队伍做好医疗、防疫和灾民安置、灾情统计与核查等志愿服务,分发避难人员生活物资和维护生活秩序;

4)为遇难人员亲属和受伤人员提供初级的心理安抚与生活陪护志愿服务。

(九)救灾经费物资保障组

成员: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商务和粮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职责:

1)筹措救灾经费;

2)做好食品食用盐、饮用水等食品货源组织和市场供应,储备部分食品及饮用水。

3)控制物价,维护市场稳定,打击各类扰乱市场供应的行为。

1.财政局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启动财政专项应急预案,成立3个工作组:一是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地震应急的组织、协调、联络、后勤保障工作;二是资金保障组,主要负责地震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及灾后恢复重建和政府性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三是物资设备采购组,主要负责地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采购;

3)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每天向指挥部报告救援资金筹措、发放和使用情况,并接受指挥部指令。

2.商务和粮食局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根据灾情,向区指挥部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

3)按照区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把粮食送达指定地点,并保证各供应点安全高效运转。

3.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1)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对商场、超市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等应急生活必需品进行征用。对征用物品负责及时送达指定地点,并核实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

3)加强市场流通监控,保障全区商品供应,打击哄抬物价违法行为。

十、次生灾害防控和灾害评估组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区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和粮食局(旅游局)、人保财险叶集支公司等保险机构。

工作职责:

1)各相关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到指定地集结待命;

2)迅速组建若干工作小分队,赶赴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区域(化工企业、有毒化学品存放点、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站、储气站、山体滑坡、泥石流及河流、湖泊、水库堤坝、旅游景点等),全面开展核查评估;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立即上报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重点防控区内中小型水库等水利设施的堤坝及水闸,对毁坏和重大隐患设施迅速开展抢险,向重要险工险段派驻工程技术人员,及时为指挥部提供抢险方案;

3)对全区灾后工农业及三产服务业生产损失情况,开展全面核查评估统计,制定灾区工农业业及三产服务业的恢复建议方案,上报区指挥部决策实施;

4)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承担抗震救灾其他工作。

十一、宣传与新闻发布组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文化和体育局、广播电视台

工作职责:

1)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发布信息,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上级媒体接待工作;

2)指导区内新闻媒体和网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外部媒体舆情监控;

3)大力弘扬抗震救灾先进事迹,做到内宣与外宣并重,保证中央与省市级主流媒体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正面报道;

4)及时或协助上级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需事前报经区指挥部同意,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非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发布或泄露相关信息。


六安市叶集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它原因引起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急应对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二)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三)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建立科学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区成立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商务和粮食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财政局、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委员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统计局负责人。

第五条  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和区政府的决定;

(二)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三)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粮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五)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驻地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六)完成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完善应急粮食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有关应急供应工作。拟定全区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计划,提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收集掌握全区及国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确定应急粮油价格监测点和储备、加工、供应企业,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储备、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以及媒体接待。

(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上级发展和改革委要求,指导粮食应急工作;协调铁路部门安排好粮食运输。

(四)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区监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炒作虚假信息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事件。

(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工作,优先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为应急粮食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八)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九)区农业委员会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十)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粮食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当粮食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时,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无证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十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管。

(十三)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有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和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全区及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

4)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5)向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的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如实上报应急信息。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八条  信息监测和报告。以区商务和粮食局为中心,建立覆盖全区粮食信息监测网络,确定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大型超市、重点粮油经营企业为粮食市场行情监测点。了解和掌握市场信息,认真做好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各监测点应保持与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的网络畅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监测统计资料,定期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突发粮食事件级别。突发粮食事件预警级别参照国家、省、市突发粮食事件和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范围标准及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划分为四个等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一)I级(特别重大)

包括我市(含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我区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I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II级(重大)

在我区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II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三)III级(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2个乡镇街(含城区,下同)及2个以上乡镇街发生IV级突发事件;

2)我区2个及2个以上乡镇街域内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销、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

(四)IV级(一般)

我区2个或2个以上乡镇街域内持续一周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并发生群众集中大量购买现象,且有蔓延趋势。

第十条  预警

(一)报警、接警和处警。各监测点负责监控市场粮价,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区商务粮食局应当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二)先期预防措施。建立市场动态随时上报和市场价格日报制度;暂停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掌握库存情况,控制部分周转库存。

第十一条  应急报告

(一)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区政府和市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发生突发粮食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分级响应。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一)IV级(一般),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的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骨干加工、供应、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优先做好驻地部队、中学食堂、城乡低保、灾区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3)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工作。

4)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原因,科学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6)正确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二)III级(较大)

1)启动IV级应急措施。

2)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粮食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和市场动态。必要时启动价格半日报制度。

3)动员本地粮食企业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增加外采数量,平抑市场粮价。

4)可动用县(区)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市级及省级储备粮。

(三)II级(重大)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布置下开展工作。

(四)I级(特别重大)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五)动用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当事发地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可以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县(区)级储备粮;如县(区)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区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直到报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程序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乡镇街的要求,按照全区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和处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时期建立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信息日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指挥和协调。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  应急终止。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较为充足,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安定时,区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区政府决定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粮食储备

(一)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成品粮加工企业,确保及时应急调控成品粮。

(二)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保障

(一)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具由用粮方与售粮方自行协调落实,保证粮食及时运抵到位。必要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支持。

(二)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在全区建立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快速、高效。

第十八条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一)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管,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二)区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必要时,请求部队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

(一)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可申请区财政专项资金和争取省、市财政专项资金。

(二)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第二十条  培训及演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评估和改进。应急工作终止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应急能力恢复。对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如数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对实施预案所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补助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予以兑付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奖励和处罚。对参加处置突发粮食事件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突发粮食事件中违法违纪,视情节给有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决定预案启动文件的格式框架。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粮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第二十六条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突发粮食事件的基本情况;省、市、区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应急终止宣布的文件格式。突发粮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终止,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理和恢复工作安排;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第二十八条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粮食市场价格预警监测点名单

2.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名单

3.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名单

4.粮食应急储备企业名单


附件1

 

粮食市场价格预警监测点名单

 

监测点名称

地    址

负责人

电    话

1

六安市叶集区生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三元粮站

三元镇三元街道

韩晓峰

13865705638

2

六安市叶集区生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孙岗粮站

孙岗乡孙岗街道

桑仁芳

13470848666

3

六安市叶集区生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桥店粮站

孙岗乡桥店街道

钟家福

15339633100

4

六安市叶集区生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龙岗粮站

平岗街道和平村

花韶翔

13805643636

5

叶集建丰粮食储备库有限公责任司

史河街道观山(建丰)村

陈玉明

13034038989

6

安徽惠民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木竹产业园

 

13955107616

 

 

 

 

 

 

 

 

 

 

 

 

 

 

 

 

 

 

 

 

 

 

 

 

 

 

 

 

 

 

 

 

 

 

 


附件2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

性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日加工能力()

面粉

大米

食用油

合计数

 

800

500

1

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叶集区沿岗工业区

民营

张盛阳

0564-6488821

18605540555

 

 

500

2

六安叶集区三元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叶集区三元镇三元街道

民营

吴厚才

0564-6551259

13805643388

 

400

 

3

叶集区利民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叶集区孙岗乡桥店供销社院内

民营

胡恩明

0564-6451558

13665649888

 

200

 

4

叶集区金园米业有限公司

叶集区平岗街道

民营

孟庆芝

0564-6486057

13195640328

 

200

 

 

 

 

 

 

 

 

 

 

 

 

 

 

 

 

 

 

 

 

 

 

 

 

 

 

 

 

 

 

 

 


附件3

 

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位置

日供应

能力

(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叶集区沿岗工业区

220

张盛阳

13905649299

2

六安叶集区三元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叶集区三元镇三元街道

180

吴厚才

13905649302

3

叶集区利民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叶集区孙岗乡桥店供销社院内

120

胡恩明

13966307018

4

叶集区金园米业有限公司

叶集区平岗街道

120

孟庆芝

13905641503

5

叶集区金鑫粮油经营部

叶集区皖西市场

80

朱新文

13905644666

6

叶集金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叶集区万寿路

80

陈玉明

13034038989

 

 

 

 

 

 

 

 

 

 

 

 

 

 

 

 

 

 

 

 

 

 

 

 

 

 

 

 

 

 

 

 

 

 

 

 

 

 

 

 

 

 

 

 

 

 

 

 

 

 

 

 

 

 


附件4

 

粮食应急储备企业名

 

序号

企业名称

地  址

储粮性质

数量

()

品     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稻谷

小麦

油脂

成品粮

1

叶集建丰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史河街道建丰村

省级储备

5000

 

5000

 

 

陈玉明

13034038989

2

安徽惠民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木竹产业园

县级储备

3000

3000

 

 

 

 

13955107616

 

 

 

 

 

 

 

 

 

 

 

 

 

 

 

 

 

 

 

 

 

 

 

 

 

 

 

 

 

 

 

 

 

 

 

 

 

 

 

 

 

 

 

 

 

 

 

 

 

 

 

 

 

 

 

 

 

 

 

 

 

 

 

 

 

 

 

 

 

 

 

 

 

 

 

 

 

 


六安市叶集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六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叶集区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叶集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处置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视情设置抢险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发布组等职能小组。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5.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6.依靠部队,整合力量。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军队、武警部队在救灾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发动和依靠群众自救和互救。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设立叶集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国土资源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教育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分局、区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发生中型以上灾情时,组成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专家技术、抢险救灾、医疗救护、转移安置、安全保卫、后勤保障、新闻报道、善后处理等现场处置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二)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区中型(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区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调配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抢险救灾;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落实情况。

(三)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会同专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灾民紧急撤离路线、安置地点;抢险救灾综合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灾害情况,负责会议、活动的组织及各类文件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四)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做好相关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直接向区长、分管区长汇报相关情况。

2.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的成因、险情进行分析论证,会同气象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建立应急监测系统并结合气象资料提出趋势判定意见;指导地方政府制订应急防治措施;组织、协调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管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争取项目建设资金。

4.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和灾区社会治安,设立警示标志和范围;加强安全保卫,迅速组织交通管理和疏导,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

5.区民政局: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7.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指导、协助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9.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所管公路建设工程活动中导致地质灾害和既有公路沿线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10.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市政道路沿线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负责组织、协调城区市政道路的抢险救灾工作。

11.区农业委员会(林业中心、水利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导致地质灾害和既有水利工程范围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对主管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协助区管以外河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12.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做好灾区疫情监测预警;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指导督促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1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济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15.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电力供应;负责对供电局产权管辖范围内的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恢复;协助受损地区的电力设施产权管辖单位对其管辖的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

16.中电信叶分公司、中移动叶集分公司、中联通叶集营业部:负责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17.区气象局:负责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18.区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救灾工作中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19.消防大队:实施救灾、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恢复灾后重建。

三、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主管部门的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时限要求

1.特大型、大型(I级、Ⅱ级):区国土资源局和地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通讯中断、灾害性质难以界定的4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同时速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区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至国土资源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上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2.中型、小型(Ⅲ级、Ⅳ级):区国土资源局和地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同时速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区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上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中型以上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应急办和区国土资源局,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赶赴现场处置。

各乡镇街和区有关部门接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报区政府应急办。

(二)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一)特大型(Ⅰ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Ⅱ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Ⅳ级):因灾死亡3人(不含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七、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将灾情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地质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在下级预案先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2.特大型、大型(Ⅰ、Ⅱ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二)应急响应职责

1.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了解灾情及先期处置情况,成立救灾工作组,研究制定应急施救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情况向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

2.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报告现场情况。

2)专家技术组:由区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和地质环境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调查、监测,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为抢险救灾决策服务。

3)抢险救灾组:由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确定其组成。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有关医疗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对伤员救治,防治和控制疾病的爆发流行。

5)转移安置组:由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制定灾民转移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6)安全保卫组:由区、乡镇(街道)公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警戒,必要时,实施强制转移和交通管制。

7)后勤保障组:由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通讯、运输、供电、供水、食品等方面的保障。

8)新闻报道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和新闻媒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报道施救工作情况。

9)善后处理组:由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民的善后处理。

八、应急措施及应急保障

(一)应急措施

1.现场管控。划定现场警戒区,对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现场。控制危险源(点),防治事态扩大。在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的条件下,清查新的危险点,并作标注,设立警示、告知牌。

2.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群众。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治次生灾害发生。撤离和疏散群众至安全地带。

3.调运应急物资,统一分配、发放特别困难灾民生活必须的食品、药品。

4.临时征用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搭建临时帐篷。

5.保护重点目标,控制重点对象,做好群众工作。对重要人员、敏感场所、要害部门、重要物品等加强保护,防止遭受伤害和破坏,防止蓄意借机闹事或打砸抢。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安抚死伤亲属,疏导集聚人群,稳定思想情绪。

6.查明灾情原因,做好信息发布。科学查明灾害产生的原因,提供处置的可靠依据,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科学、准确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和失实报道。

(二)应急保障

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街道)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2.通信与信息传递。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3.应急技术保障。各级政府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区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4.应急资金保障。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把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搬迁避险、灾民救济等经费急需。

5.宣传、培训和演习。各级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九、后期处置

(一)灾民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拟定生产、生活安排计划,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评估重建能力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迅速开展恢复建设工作。

(二)经费和物资

已动用的救灾物资各部门负责及时按原规模补足;实施预算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三)灾情评估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总结报告。

十、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十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二、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叶集区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全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负责制定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发布和解除区级预警,督导各乡镇街和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2.2 成员单位、办公室及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和科技局、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委员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文化和体育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应急办、区气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研判,牵头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检查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区环境保护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负责电力调配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

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

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配合区环境保护局指导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督促各地、各单位组织实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境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和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并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进行处罚。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区气象局建立区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辖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会同区农业委员会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园林绿化工程及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提高作业质量;负责落实露天烧烤、露天垃圾焚烧整治措施;负责拆迁扬尘的管控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市政、道路、建筑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配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拆迁扬尘的管控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公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配合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区农业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会同区环境保护局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保障工作。

重点工程牵头单位负责做好牵头项目的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区文化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台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全区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区环境保护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区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卫生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区环境保护局和区气象局组成,负责本辖区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并及时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农业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急办等部门和各乡镇街、开发区参加。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和体育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委员会、区交通运输局、区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参加。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卫生防护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区教育和科技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保障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区环境保护局、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以下4个等级:

1)Ⅳ级(蓝色)预警:当全区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Ⅲ级(黄色)预警:当全区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Ⅱ级(橙色)预警:当全区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在4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Ⅰ级(红色)预警:当全区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Ⅳ级、Ⅲ级预警经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Ⅱ级、Ⅰ级预警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预警信息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3.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应急响应机制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各工作组、各乡镇街、开发区以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响应。

4.3 响应终止

领导小组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5.应急响应措施

5.1 Ⅳ级预警响应措施。

5.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区文化和体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区教育和科技局)

5.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加大公交运力保障。(责任单位:区文化和体育局、交通运输局)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3)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5.2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5.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区文化和体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区教育和科技局)

3)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责任单位:区文化和体育局)

5.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加大公交运力保障。(责任单位:区文化和体育局、区交通运输局)

2)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5.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1/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和建筑拆除作业。(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2)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全部停驶。无标车禁止进入城区。(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3)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1/日)。(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4)严禁农作物秸秆、生产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责任单位:区农业委员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环境保护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6)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5.3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5.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区文化和体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中小学禁止户外体育课等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区教育和科技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责任单位:区文化和体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加大公交运力保障。(责任单位:区文化和体育局、区交通运输局)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责任单位:区文化和体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责任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至少增加2/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建(构)筑物拆除、路基工程施工等作业。(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2)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全部停驶。无标车和其他黄标车禁止进入城区。(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环境保护局)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2/日)。(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责任单位:区农业委员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环境保护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6)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10%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8)城区露天烧烤排档停止经营。(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5.4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5.4.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区文化和体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责任单位:区教育和科技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禁止组织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文化和体育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教育和科技局)

5.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区文化和体育局)

2)公众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责任单位:区文化和体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3/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建(构)筑物拆除、路基工程施工、路面整修施工等作业;禁止物料堆场和搅拌站作业。(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2)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及30%以上公务车停驶。无标车和其他黄标车禁止进入城区。(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4)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3/日)。(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责任单位:区农业委员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环境保护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6)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及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20%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8)停止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等非清洁能源锅炉;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设施应使用优质低硫煤。(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乡镇街、开发区)

9)城区露天烧烤排档停止经营。(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11)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12)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 24小时值班。(责任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在城区人口密集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排放标准、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14)采取人工降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责任单位:区气象局)

6.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

6.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7.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专家队伍、医疗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备、物资、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重要物资及米、面、食用油、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运输能力,保障城市正常运转。

7.5 通信保障

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7.6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能力建设和设备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7 组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8 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各地、各部门工作不力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名词解释

9.1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简称AQIAir Quality Index),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非线性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本预案中AQI指全区总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

9.2 无标车

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未领取环保标志或经机动车年检尾气不合格的车辆。

9.3 黄标车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9.4 挥发性有机物

简称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指沸点在50-250℃的化合物,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按其化学结构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八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


六安市叶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不含核事故应急响应),具体范围为: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2)工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环境事件。

5)辐射污染或安全方面的突发环境事件。

6)其它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区环境保护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委员会、区商务和粮食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文化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公安消防中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区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区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3 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4 乡镇街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设立实物储备库。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同时上报环保厅。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在接报后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行政区域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区环境保护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区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区指挥部视情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Ⅰ级响应

6.2.1 先期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2.2 指挥协调

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有关区县或兄弟区县通报情况;

8)视情况向兄弟区县或市政府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9)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2.3 应急处置

区指挥部各工作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会同事发地政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事发地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 Ⅱ级响应

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4 Ⅲ级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做好事件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6.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区政府。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六安市叶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六安市叶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六安市叶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动用区级医药储备,并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区农业委员会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会同区环境保护局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指导设区市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乡镇街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区文化和体育局负责参与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民政局、区政府应急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委员会、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三、应急监测组。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委员会、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区环境保护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委员会、区商务和粮食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六、转移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七、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环境保护局、区文化和体育局、区网宣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八、社会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区环境保护局、区商务和粮食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九、调查评估组。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委员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六安市叶集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六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叶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市要求,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应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区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体系和机制,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农业委员会(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

2.1.1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

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指挥、决策和处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财政局: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控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疫情控制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疫点或疫区内有关人员防护标准的制定和防护工作技术指导;负责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及人际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做好疫点或疫区环境卫生消毒工作。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监督市场主办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加大对违法经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负责生产领域动物产品质量的监控和检验。

4)区粮食和商务局:负责掌握动物产品储备信息,适时组织调运,稳定市场供应。

5)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协助在公路上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及疫区临时检疫消毒工作;优先调度运输力量运输赴疫区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防疫物资等。

6)区公安分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区域性交通管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区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利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发布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负责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定点屠宰厂(场、点)违规收购或屠宰未经检疫的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动物;督促疫区及周边定点屠宰厂(场、点)做好隔离、消毒工作。

8)区广播电视台: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加强媒体宣传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9)区监察局:监督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责任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区农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疫区及受威胁区监测;指导并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和落实;负责加强对出入本地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及报告

3.1 监测

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农业委员会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 预警

区农业委员会应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③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均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请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饲养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5 疫情认定

现场诊断专家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监测中心检验确诊。省动物疫病监测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国家公布疫情后,区政府及其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依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工作:

1)区政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用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公安、交通、质检、动物检疫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和本行政区域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⑦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⑨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处置等情况。

2)区农业委员会

①组织区畜牧水产局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⑧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处置等情况。

3)区畜牧水产局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⑤加强外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外输,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⑥区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区农业委员会报告,并协助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依照省、市规定执行,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工作:

1)区政府

在省、市政府或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中有关区政府的职责规定办理。

2)区农业委员会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调查处理情况。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中有关区农业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办理。

3)区畜牧水产局

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中有关区畜牧水产局的职责规定办理。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

在市政府或者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实施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区农业委员会

按照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迅速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应工作。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及调查处理情况。

3)区畜牧水产局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采集病料送检;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加强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发现动物疫情或者疑似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区农业委员会报告,并协助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急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根据区农业委员会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实施工作。

区农业委员会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委员会报告。

市农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向本市有关县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由发生地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时刻关注疫情信息;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加强群防群控工作;重点做好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防控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排泄物、环境等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即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即省农业委员会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农业委员会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委员会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区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市农业委员会报告。

区农业委员会可以请求市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委员会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5.2 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情况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区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讯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际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区农业委员会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6.2.6 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应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区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区政府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 培训与演习

区农业委员会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1.4.3 预防为主,积极扑救。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4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实现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军地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1.5 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区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利局)主任(局长)任副指挥长,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1)拟订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区政府的决定;

3)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4)承担区政府和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利局)负责全区森林火灾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加强值班和预警工作,协调组织扑火工作,加强区级物资储备,开展损失评估,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等。

2)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重大森林防火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项目建设提供指导和支持。

3)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产品的生产供应和紧急调拨。

4)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必要时进行交通疏导,维护治安秩序,指导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工作。

5)区监察局负责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救助。

7)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支持区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保障。

9)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和紧急药品支援工作。

10)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重大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1)区广播电视台负责协调、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

12)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以及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气象警报的发布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3)区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4)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2 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利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林业中心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指挥部各项指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技术交流平台;

3)负责落实森林防火期内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督促各乡镇街、场及相关单位做好防火值班工作。

4)负责区级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建设,指导各乡镇街、场及相关单位加强森林火灾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5)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前线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适时组成前线指挥部,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协助和指导当地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扑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前线指挥部指挥由区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利局)主任(局长)担任。

3 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上级林业部门指导下,利用气象卫星林火检测系统、野外视频监控系统和地面了望台及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情动态,形成立体火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全区森林火情火灾扑救情况。

3.2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乡镇街、场及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跨乡镇街、场及相关单位行政界限的;过火面积5公顷以上或延烧2小时以上尚未扑灭的;对重点设施或居民区构成严重威胁的;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事故的;中国气象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地区的。

出现按规定需要报告市林业局的重要火情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同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发展态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专业森林火灾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专家或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抢、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案件查处

区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2.8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接着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 Ⅲ级响应

当发生火场持续延烧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5公顷以上等二种情况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火场设立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人员扑火,并调动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参加扑救。

4.3.2 Ⅱ级响应

当发生火场延烧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5公顷以上、对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构成严重威胁等三种情况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要立即调动全区所有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参加扑救,同时组织协调预备役和消防部队参加扑救。

4.3.3 Ⅰ级响应

当发生火场延烧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25公顷以上、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等三种情况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全区所有扑火力量,全力组织扑救。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5.2 工作总结

火灾评估基本完成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组织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提出改进措施。区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国有林场为基础配备森林消防机具等装备,组建精干、高效机动和扑救能力强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各乡镇街和相关单位以预备役、民兵为基础,组建一支2030人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每个林区行政村组建一支3040人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6.2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充分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高频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手段,为扑火提供通信保障。

6.3 物资保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一个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储备扑火物资150万元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各乡镇街、场和相关单位也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物资。

6.4 资金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物耗大,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

7 附则

7.1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管理的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街及国有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安市叶集区牲畜口蹄疫防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牲畜口蹄疫防控工作,确保我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区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牲畜口蹄疫疫情,适用本预案。

2 疫情监测与预警

2.1 监测与报告

2.1.1 区畜牧水产局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口蹄疫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2.1.2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口蹄疫疫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农技综合服务所)、区畜牧水产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1.3 区畜牧水产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认定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并同时报区人民政府。必要时,派人协助、指导采样。

2.2 疫情确认

口蹄疫疫情按程序认定。

1)现场临床诊断。区畜牧水产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区畜牧水产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3)农业部根据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2.3 疫情分级

根据口蹄疫疫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口蹄疫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2.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疫情。

1)在30日内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口蹄疫疫点10个以上。

2)在30日内有一个乡镇(街道)发生口蹄疫疫点20个以上。

3)在30日内发病牲畜在1000头以上。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或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级疫情的。

2.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疫情。

1)在30日内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口蹄疫疫情;或在30日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牲畜在500头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或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二级疫情的。

2.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Ш级)疫情。

1)在1个乡镇(街道)内2个以上(含)村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的。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较大口蹄疫疫情。

2.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IV级)疫情。

1)区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零星发生口蹄疫疫情。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一般口蹄疫疫情。

2.4 疫情响应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启动各级应急预案。

2.5 疫情预警

区畜牧水产局应当根据对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乡镇(街道)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5.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I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2.5.2 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口蹄疫疫情(II级)时,以及口蹄疫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

2.5.3 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IV级)或周边县(市、区)发生较大口蹄疫疫情(III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

2.5.4 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市、区)发生一般口蹄疫疫情(IV级)时。

3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3.1 应急组织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分管农业和卫生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农业、市场监管、经安、卫生、财政、发改、交通、公安、武警、民政、城管、林业、环保、监察、文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控口蹄疫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区口蹄疫防控工作;指挥扑灭口蹄疫疫情;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指挥部提出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资金、物资贮备方案和建议;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区口蹄疫防控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疫情现场诊断,并提出初步诊断结论、处置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诊断结论和省级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区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置的依据。

3.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及职责

1)区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做好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监督、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疫点内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被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全面消毒;督促疫情发生地组织防疫队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督促疫情发生地组织防疫队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疫情发生地加强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群众的宣传工作;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2)区市场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3)区经安部门职责:负责加强牲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动物产品场所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4)区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5)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将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控制、扑灭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动物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6)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积极协调和争取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能力。

7)区交通部门职责:负责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客运和货运车辆从疫区运出牲畜及其产品,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8)区公安部门职责:负责维护疫区社会治安,查处妨碍防疫、扑疫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临时消毒检查站设立等相关工作。

9)区城管部门职责:协助市场监督部门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严格查处疫区非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10)区林业部门职责: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定期向农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的监管,妥善处置病死动物和带毒动物。

11)区环保部门职责:与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点的选址及指导,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

12)区监察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职责履行情况,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纪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区文体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各新闻媒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疫情进行报道,对重大动物疫情报道要准确把握报道原则,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14)区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做好疫区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15)各乡镇(街道)职责: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及应急预备队,负责本辖区内口蹄疫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疫情应急预备队的培训和演练。在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中,乡镇(街道)、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组织防控队伍,向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知识,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应急程序

4.1.1 疫情发生后,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4.1.2 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专家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处置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农业、公安、交通、卫生、市场和食品药品监管、民政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疫情现场;听取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部门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组意见;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科学、合理、有效。

4.2 应急措施

4.2.1 分析疫源,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2.3 封锁

疫情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的监督检查任务。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4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动物,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2.5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即按对疫点采取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关闭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2.6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全面开展紧急强化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7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2.8 野生动物控制。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猪等野生偶蹄兽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区应急指挥部通报有关信息。

4.2.9 解除封锁及程序。

解除封锁的条件:疫点、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畜扑杀或死亡14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疫区、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强化免疫。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解除封锁的程序: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同时终止应急响应。

4.2.10 处理记录与档案。

区动物防疫机构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2.11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粪便和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2.12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5 善后处理

5.1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发生疫情地乡镇(街道)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区应急指挥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5.2 后期评估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3 奖惩

5.3.1 在处置口蹄疫疫情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 对在口蹄疫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4 灾害补偿

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及区民政、农业、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按照口蹄疫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口蹄疫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和办法按国家规定结合当地财政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口蹄疫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口蹄疫疫情后,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建立区、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置用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养殖规模较大场(户)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县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应做好诊断试剂储备。

6.2 资金保障

口蹄疫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和带毒畜的补助、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3 法律保障

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4 技术保障

区农业部门负责全区的口蹄疫病料采集和初步诊断工作。口蹄疫疫情处置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疫情现场诊断,提出疫情处置技术方案和技术指导,专家组初步结论和区兽医诊断实验室的检测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诊断结果作为区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置的依据。

6.5 人员保障

6.5.1 区级设立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6.5.2 区、乡镇(街道)要组建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加强培训和演练,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畜牧兽医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6.6 政策保障

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卫生专项补贴待遇、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等方面的政策。全面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考核管理。

6.7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口蹄疫防疫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相关防疫知识和科普知识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7 附则

7.1 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级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7.2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工作。

7.3 本预案由区畜牧水产局牵头制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口蹄疫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4 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停止应急状态的命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封锁和停止应急状态。

7.5 本预案由区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7.6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