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4-00045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其他,公告,通知,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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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发文日期: | 2021-04-30 14:10:54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1-04-30 14:10:54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关于征收叶集区土地综合治理一期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 ||
文 号: | 叶政〔2021〕9号 | 关键词: | 决定 |
索引号: | /202104-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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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其他,公告,通知,其他 |
内容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发文日期: | 2021-04-30 14:10:54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1-04-30 14:10:54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关于征收叶集区土地综合治理一期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
文 号: | 叶政〔2021〕9号 |
关键词: | 决定 |
关于征收叶集区土地综合治理一期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叶政〔2021〕9号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叶集区土地综合治理一期项目
规划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叶集区土地综合整治计划安排,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20〕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叶集区土地综合治理一期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按照本决定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征收活动,在公布的签约期限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