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集区应急局行政强制目录、行政强制依据

2024-02-27 16:14作者:张楠来源:应急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强制 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予以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4、告知阶段责任: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5、执行阶段责任: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通知一式二份,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有关单位分别保存。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9、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5、执行阶段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8、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9、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