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局行政处罚目录、行政处罚依据

2024-02-26 11:35来源:叶集区应急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分序号 单位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9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相关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10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11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13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14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15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不立即组织抢险、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20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
22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供应、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24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3.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25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26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等行为的处罚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27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受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罚
3.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
29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对有关人员的处罚
31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1.机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有关人员的处罚
32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33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罚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34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35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有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本)》)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罚
3.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罚
36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本)》))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的处罚 1.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39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行为的处罚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1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40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行为的处罚 1.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7.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41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3.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3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等行为的处罚 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处罚
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
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44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六种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转借资质证书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七号)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转借资质证书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公布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转借资质证书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应急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