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安徽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2-05 18:12来源:叶集区教育局转自安徽省教育厅网站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安徽省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提高育人质量行动计划》(皖发〔2020〕6号)精神,为全面完成我省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省教育厅等8部门制定了

《安徽省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市及省直管县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等情况,按照省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办公室工作安排及时报送。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安徽省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提高育人质量行动计划》(皖发〔2020〕6号)精神,全面完成无证幼儿园治理任务,推进全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整治、安全有序的原则,通过“准入一批、整改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将无证幼儿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稳妥推进治理工作,直至全面消除。

二、治理方法

(一)准入一批符合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但相关证件不全的无证幼儿园。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此类无证幼儿园按时办齐证件,为核查、办理有关证件提供便利,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验收、审批并核发相应许可证。

(二)整改一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此类幼儿园,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园舍、保教设施设备、安防建设、卫生保健、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问题,逐项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到位。要加强重点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健康。要定期对其安全卫生、办园行为进行专项督查。要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科学保教工作培训,督促举办者和保教人员掌握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专业知识,牢固树立依法办园、科学保教的观念,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水平。通过整改基本达到《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审核发证。对拒不接受整改或整改无效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三)整合一批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隐患且确有存在必要的无证幼儿园。对办园规模小,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卫生隐患,且因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一段时间内确有解决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可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通过鼓励和引导当地的优质幼儿园举办分园、教学点、合作办园等形式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依法依规完善相关备案手续,明确时限要求。

(四)取缔一批达不到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存在园舍、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无证幼儿园。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教育部门要牵头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分流在园幼儿和从业人员。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安保维稳工作,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依法稳妥处置突发事件。  

三、实施步骤

无证幼儿园治理分为摸底排查、分类治理、核查验收、巩固提升四个阶段。

(一)摸底排查。各地要对照我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全面摸底排查,找准安全、卫生、设施、师资、保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台账。该项工作于2020年11月中旬前完成。

(二)分类治理。各地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联合研判,逐园确定治理类型,并予以公示。要逐园确定治理时限并下达告知书,督促限期整改。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秘督〔2020〕16号)要求序时推进。 

(三)核查验收。各地要根据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台账,逐一督查进展情况,做到治理完成一所、验收一所。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强化关键环节的核查和整改结果的验收。对已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要强化日常核查;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而继续办园的,以及收到非法办园告知书后仍然招生的无证幼儿园,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四)巩固提升。各地要制定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切实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扶持政策,持续扩大学位供给,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要压实“属地管理”,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坚决遏制新增无证幼儿园,防止无证幼儿园出现反弹。要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发现无证幼儿园线索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要结合无证幼儿园治理成果及时提炼经验,主动宣传推广,共同巩固提升治理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省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住建、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对无证幼儿园进行摸排、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治理,公布专项治理结果。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取缔过程中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等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稳妥处置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群体事件,依法依规监督检查无证幼儿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民政部门配合教育部门,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协助加强监管。司法行政部门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住建部门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的幼儿园园舍,依法进行办理,在幼儿园建设、园舍房屋安全等方面配合治理整顿,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无证幼儿园治理过程中卫生保健指导相关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协调消防救援机构对幼儿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开展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整治,配合开展联合消防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职责登记的幼儿园依法履行日常监管、查处幼儿园无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成效作为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对治理工作思想不重视、组织不得力、责任不落实、推进不积极、执法不严格的地区,下达督办单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坚决防止无证幼儿园治理形式主义,杜绝虚假治理,确保无证幼儿园治理实效。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市、县(市、区)要加强治理工作政策宣传,要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讲接受正规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引导家长选择规范、合格的幼儿园。要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各地要逐园制定预案,切实做好举办者和家长的工作,并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有应对处置预案,确保取缔决定依法、平稳执行,要防止激化社会矛盾,避免出现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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