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2024-02-18 11:25来源:叶集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提高养老服务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能力和质量,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9日

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我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提高养老服务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能力和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确保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到2022年底,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改造提升任务全部完成,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二、实施标准

各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应符合民政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相关标准规范,达到民政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中关于“建筑标准、设施设备、院区场地、用房功能、适老化改造、照护型床位、消防安全项目改造”等具体指标要求。

县(市、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应根据本地区内特困供养对象人数科学谋划床位数,并严格落实照护型床位达到50%以上的具体要求。2020年、2021年、2022年,各市所辖县(市、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完成率分别达到40%、80% 、100%。

三、实施步骤

(一)科学制定改造计划。各设区市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和指导县(市、区)做好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供养服务设施条件、设备配置、供养能力、运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调查了解本地区特困人员数量变化、生活状况、失能状况、集中供养和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在摸底调查基础上,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确定本地区改造提升的目标任务、改造标准、实施步骤、责任主体、资金保障、考核验收等内容,督促指导县(市、区)制定所辖范围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具体行动方案,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实施。

(二)序时推进改造提升。各地要对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民发〔2019〕80号)要求,坚持保障基本、经济适用、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把保安全、防风险放在突出位置,对照全国养老院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明确的《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逐项做好排查整改,确保2020年底前根本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设施设备问题;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统筹整合,重点对建筑标准、设施设备、院区场地、照护型床位等方面实施改造提升。

(三)持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完善法人登记。对于现有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要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等法规政策,及时向编制部门提出法人登记申请,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推动实施县级(区域)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由县级(区域)民政部门实施统一管理,暂不具备独立登记的机构可作为分院实行委托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分级分类培训制度,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加强机构负责人培训。省级2020-2022年每年组织2期(每期150人)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培训,到2022年前实现全覆盖,之后每三年轮训不少于一次,基本实现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加强护理人员培训。2020-2022年省级每年组织2期(每期150人)养老护理员示范培训;设区市每年组织1期(每期150人)养老护理员培训;县(市、区)级针对未参加上级培训的养老服务人员开展基本照护专业科目的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深化社会化改革。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供养服务设施保基本、兜底线职能,紧密结合当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实际,因地制宜、分院施策,盘活用好供养服务设施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设施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培育发展一批能够承担特困供养服务任务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的运营主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强化综合保障性扶贫和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础性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推进力度。各级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做好项目遴选、项目落地、推进实施等工作。各级民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对改造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开工、精心施工、发挥效益。

(二)加大资金投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经费主要由省、市、县各级筹措解决。2020年,省以上补助市县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中用于老年人福利方面的资金重点用于改造提升工程,并持续列入支持方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做好经费测算,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的经费保障。各地留成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和基建投资要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予以支持。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

(三)加大督导力度。各地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作为督促指导的重点内容,建立长效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督导调研,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要加强供养服务设施改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将适时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工作推进有力、绩效显著、经验突出的地区,在安排财政补助及设施改造建设资金上适当倾斜支持;对年度改造提升工作不力的地区,将进行工作约谈并扣减次年相关资金分配额度,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市人民政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