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9-00008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
内容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文日期: | 2024-02-18 11:10:14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18 11:10:14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民政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办事指南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009-00008 |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内容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文日期: | 2024-02-18 11:10:14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4-02-18 11:10:14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民政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办事指南 |
文 号: | |
关键词: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执行。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2、申请受理。3、信息核对。4、调查核实。5、民主评议。6、公示。7、乡镇(街)民政办审核。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9、审批公示。10、打卡发证。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六安市叶集区兴业大道与民生路交汇处社保大楼5楼民政局
七、联系方式:
0564-6490262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福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