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3-01 11:27来源: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叶集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民政局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

六安市叶集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2019年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9〕12号)、《六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六民务〔2019〕10号)和《六安市民政局关于执行孤儿基本生活费新标准的通知》(六民务〔2019〕1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050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新标准从2019年7月份开始执行,增加部分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经费列支。

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申办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级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区级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区民政局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区民政局核定、审批。

五、资金发放

每年初,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孤儿数量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预算当年孤儿资金保障总额,编制年度资金专项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技术的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足额安排落实。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区级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区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对孤儿监护、养育、心理情况进行巡查、走访和监督评估,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走访评估内容,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应填写附件5、4有关记录,并存入档案,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和养育责任。

(三)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的原则。区级民政、财政部门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社会(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和档案的日常管理。

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包括:(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材料;(5)区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应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四)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附则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