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24-02-28 16:16来源:区教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教育系统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是指本区教育和科技局机关和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含教育部门批准的培训班)、电大叶集工作站、幼儿园突然发生的公共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食品卫生、群体性事件等紧急事件。

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并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师生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教育系统公共安全工作,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5.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机制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作用,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1.5.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强化全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信息畅通渠道,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预防演练等工作,提高全体教职员工、学生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全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教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教育部门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1.6.2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教育和科技局及各学校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如《六安市叶集区学校紧急疏散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国家教育考试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1.6.3突发公共事件学校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学校、幼儿园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职责明晰、操作性强的专项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 区教育和科技局成立六安市叶集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洪涛  教育和科技局局长

副组长:陈绍山  教育和科技局副局长

杨明龙  教育和科技局副局长

涂宏波  教育和科技局副局长

成 员:徐  俊  办公室主任

陶光明  教育股负责人

王  忠  人事股负责人

王廷锐  计财股负责人

叶乃智  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2776308、6488816),由杨明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教育系统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指导、处理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

2.1.2 各学校、幼儿园也要相应成立由校长(园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或本园内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校(园)长要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负总责,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分工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指挥,并负责平时的宣传、教育、培训、预防演练以及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等应急管理工作。各中学、中心校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和区教育和科技局密切联系,对本校或辖区内学校所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要及时汇报。

2.2办事机构

2.2.1 区教育和科技局设立全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学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检查各校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2.2 区内各中小学、幼儿园、各民办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发生于本单位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落实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具体承担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学校、幼儿园要明确预测、预警方式方法、渠道,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系统,完善监测监控制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并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监督管理责任等要有深刻的认识。

3.2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学校、幼儿园要立即报告区教育和科技局,同时报所在乡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特别重大及其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原则上各学校、幼儿园要由学校(园)主要负责人负责上报教育局应急办及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乡(办)党委、政府。教育局由主要领导负责报告区有关领导,局应急办负责上报区政府应急办公室。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

(1)初期报告: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破坏程度及伤亡人员等情况;

(2)进程报告: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事发学校、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3)结案报告: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的判断和影响程度的评估;处理报告,今后防止类似事件的建议和措施。

(4)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应当迅速、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2.2 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学校、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处在事件中的师生开展先期的处置工作,尤其是自救工作,以争取时间,减少损失或伤亡;同时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在乡办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措施控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保护现场,控制事态。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2.3基本处置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课、罢餐、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威胁到学校或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封校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及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原则按照《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网络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BBS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

A、特别重大事件(I级)的处置

(1)若事件已超出事发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除按照Ⅳ一Ⅱ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应立即向乡(镇、办事处)政府和区教育和科技局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区教育和科技局立即启动预案,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并适时组成工作小组,迅速深入相关学校,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及区政府。

(2)一旦教师、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校要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还要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师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

(3)如公安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学校要组织干部进一步劝说师生离开现场,保证教师、学生安全。

B、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除按照Ⅳ-Ⅲ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区教育和科技局有关领导要及时深入事发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要报请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各学校、幼儿园启动本校(本园)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师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C、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除按照Ⅳ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应急工作处置小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报告区教育和科技局。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到现场,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通过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师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师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D、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各学校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发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对张贴者立即予以监控,确定其身份,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置。对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迅速清除防止扩散。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时,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和保卫人员要立即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即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传染病疫情、师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a、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b、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c、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

a、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b、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c、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d、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e、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学校;

f、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g、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h、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

a、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b、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c、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d、在区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e、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f、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g、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

a、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b、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c、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d、发生在学校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A、特别重大事件(I级)的处置

区教育和科技局领导小组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指挥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协助区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集中办公,并24小时值班和每日“零报告”制度。区教育和科技局应急工作组派有关人员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指导并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教育系统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区教育和科技局和学校应按照要求每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区政府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度情况。

B、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区教育和科技局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到各校(园)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导并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积极协助各校(园)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调和帮助各校(园)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督促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区教育和科技局和学校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应按照要求每周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区政府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情况。

C、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区教育和科技局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指导并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协助学校做好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深入医院看望中毒、患病人员。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督促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件有关情况。

区教育和科技局和学校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D、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学校主要负责人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全力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联系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物或物品,或通知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的可疑中毒食品和物品。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支援和和帮助。

——事故灾害类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即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供电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以及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A、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a、学校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报警(电话:119)。学校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在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做好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没有救火经验和知识的人不得冒险施救,以免造成伤害。

b、立即采取切断电源、煤气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c、积极配合医疗卫生部门抢救受伤人员。

d、及时疏散人员,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e、妥善解决受灾师生的安居问题。

B、校舍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a、学校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设立警示牌和隔离栏,以免师生接近造成伤害。

b、校内D级危房一律停止使用,并立即予以拆除。B、C级危房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加固。

c、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等建筑物倒塌安全事故,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d、在有关方面的帮助下,对受伤师生及时组织抢救,对受困人员积极组织解救。同时,对事故现场予以封闭。

C、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置措施

a、学校要重视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及时排查拥挤踩踏事故隐患,坚决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b、学校发生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救,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c、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控制局势,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并尽快将受伤师生送往医院抢救,同时请求当地政府予以援助。

D、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处置措施

a、学校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物品泄露,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及时向当地教育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划定污染区。

b、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进行紧急处置。

c、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d、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E、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a、学校举行文化、体育、集会以及外出参观考察等大型群体活动,必须周密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b、完善通讯体系,做好定时通讯联络工作,定时清点人数,保持信息联络畅通。

d、活动组织者和有关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e、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全力抢救受伤师生。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地方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争取各方面的援助。

——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水灾,火灾,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I-Ⅲ级。

(1)I级事件: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2)Ⅱ级事件: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3)Ⅲ级事件:是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A.I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教育和科技局救灾指挥部立即运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主动与灾区取得联系,及时了解灾情及灾区学校的运转能力,并据实部署工作。积极收集灾情数据,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逐级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视需要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B.Ⅱ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政府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同时,了解灾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工作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确定教育行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

C.Ⅲ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Ⅲ级事件发生后,受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并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各学校在属地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首先做好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治衍生灾害的发生。

协助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协助民政部门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协助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即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及其它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I级事件

(1)在区招生办试卷保密室发生试卷、试题被盗、被抢;

(2)在考点发生试卷、试题被抢,并造成扩散;

(3)运送试卷、试题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试卷、试题暴露;

(4)在一个考点内发生群体性舞弊;

(5)在考试场所发生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造成试卷、试题被毁;或者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重伤或深度中毒;

(6)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突发性事件的。

(二)Ⅱ级事件

(1)在考点发生试卷、试题被抢,但并未造成扩散;

(2)运送试卷、试题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试卷、试题包装破损,但未暴露;

(3)在一个考点内发生群体性舞弊;

(4)在考试场所发生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造成试卷、试题轻度破损;或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或中毒;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突发性事件的。

(三)Ⅲ级事件

(1)有一个考点发生试卷、试题被抢,但并未造成扩散;

(2)运送试卷、试题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试卷、试题包装无破损;

(3)在区内发生针对国家教育考试而举行的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集体上访等;

(4)在一个考场内发生2人以上4人以下群体性舞弊;

(5)在考试场所发生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无人员伤亡、无试卷和试题破损等;

(6)在区内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及考试工作场所发生食品、饮水、空气、物品、场所污染或疑似污染等;

(7)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突发性事件的。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期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果断处置。

A、招生考试前发生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措施

a、重大失(泄)密事件

(一)试卷、试题被盗、被抢

及时报告:按报告制度要求由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时报告区教育和科技局局长、区分管教育的领导和市教育局。

保护现场:第一,区招生办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第二,保护好事发现场,协助公安部门对失(泄)密案件的侦察侦破。

补救措施:第一,区招生办要进行认真反省和检查,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第二,对因试卷、试题的失(泄)密而造成的影响考生考试的,区招生考试办公室要按照省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并做好对考生和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试卷、试题运送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第一,押运人员要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并同时报告区公安交警部门。

第二,立即采取措施,封锁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B、招生考试进行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重大失(泄)密事件

考试中发生哄抢试卷、试题等危及安全保密的,要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制止事件的发生或扩大。

事发考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措施,制止事态的发展。

对事发地点实行严密封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点。

对涉嫌人员进行严格控制,严禁与外界人员接触。

区招生办在界定有无失(泄)密后确定继续考试或停止考试。

(二)群体性事件

(1)出现群体性舞弊

考场出现群体性舞弊,监考员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考点主考接报告后,应立即向考区负责人报告,并由区招生办逐级上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考点主考和监考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群体性舞弊现象的蔓延。

区招生办及有关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考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区招生办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与区公安部门联系,保持事态的平稳平静。

因群体性舞弊需启用备用试卷、试题时,须按以下步骤:

第一,群体性舞弊事件已经制止,事态已平静,考生情绪已稳定。

第二,群体性舞弊事件的原因已查明,事情已清楚。

第三,由区招生委员会向市招生委员会提出申请,未经市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启用备用试卷、试题。

第四,经批准同意启用备用试卷的,由区招生委员会向市招生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状。

(2)火灾、中毒、爆炸等事件

区招生办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及时将灾情报告区教育和科技局局长、区分管领导和区公安分局,同时报告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立即组织监考员抢救试卷、试题,并转移到安全地。同时组织疏散转移考生及有关人员,并抢救受伤人员。

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点。

(3)洪涝灾害事件

考点主考、考场监考员同时发出“停止考试”指令。

区招生办领导逐级上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组织监考员及时回收试卷、试题,尽一切可能确保试卷、试题的安全保密。

迅速组织考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同时向政府请求救援,确保考生的人身安全。

4、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入紧急状态和全面应急响应后,区教育和科技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学校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由事发地政府和区教育和科技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并牵头;有关部门和学校协调配合,共同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区委、区政府出面协调,组织其他部门予以协助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建立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机制。

5、恢复与重建 (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尽可能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学校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协助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调查与评估

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尤其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查评估。

(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学校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恢复重建工作要科学、规范、合理。对一时不能马上恢复重建的,要列入下一步的立项重点,科学地规划。

4、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