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南外环、西小河、史河湾棚户区改造和G312连霍线叶集段(五里桥至固始县界)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0-04-22 15:22来源: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办〔202012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六安市叶集区南外环、西小河、二道河、史河湾棚户区改造和 G312连霍线叶集段(五里桥至固始县界)改建工程项目 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南外环、西小河、二道河、史河湾棚户区改造和G312连霍线叶集段(五里桥至固始县界)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2020418日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0

六安市叶集区南外环、西小河、二道河、史河湾棚户区改造和

G312连霍线叶集段(五里桥至固始县界)改建工程

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综合能力,完成棚改计划,完善省市区国道路网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

该项目涉及规划的南外环、西小河、二道河、史河湾棚户区改造和G312连霍线叶集段(五里桥至固始县界)改建工程项目范围内观山村、柳树村、茶棚村、叶南村、史河湾村、花园村、胜利社区、新桥村和小南海社区等9个村社31个村(居)民组。分为三个地块。四至边界为:

地块一:东起观山村小庄组西至史河湾村小圩组东西长约3950米,南北宽约60米(部分不足或超过60米,具体详见征迁红线图)。

地块二:南起史河湾村学校组北至固始县界,南北长约2955米,东西宽约60米(部分不足或超过60米,具体详见征迁红线图)。

地块三:东至柳新支渠,南至皖西路,西至团结路,北至叶集中心卫生院水泥路(具体详见征迁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与社会保障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征迁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叶政〔201810号)规定及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三、房屋确权

对征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迁补偿与安置

(一)征迁对象

征迁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均为此次征迁对象。

(二)补偿标准和安置面积

合法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有效面积和安置人口的确认按照《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2011号)规定执行。

(三)征迁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实物住房安置两种方式(任选一种)。实物住房房源为史河湾小区、南海嘉苑、金河小区、孙岗塘湾小区及全区范围内自愿进入政府商品房交易平台内的商品房(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

(四)人口安置对象的确定

1.人口安置对象:主要为棚户区改造户,即被征迁人,在棚户区改造征迁范围内被征迁房屋的祖居户(包括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人群)。

2.其他享受人口安置的特定人群是指:①属于棚户区改造村(居)民组范围内被征土地的无房户(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1亩);②户口尚在棚户区改造被征土地所在村(居)民组,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的“外嫁女”,若丈夫户籍迁入本村(居)民组满5年的且独门独院的可按本地祖居户给予安置;③居住在本次棚改征迁范围内,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土地(或有独立的宅基地),户口在叶集区内的非农业祖居人口;④户籍在本次棚改征迁村(居)民组内已入赘人员;⑤女方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居)民组,且离婚时间至发布征迁公告之日起满三年的女方拥有抚养权户口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居)民组的子女;⑥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且户口在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非农业祖居“外嫁女”;⑦叶政〔20201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安置人口类型。

(五)被征迁人的安置

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实行实物住房安置的,按照叶政办〔201554号文件规定执行,已享受人口安置的不再安置。实物住房安置面积严格按叶政〔20201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实行实物住房安置的,房屋拆迁后,拆迁人一次性结清拆迁补偿费(房屋征迁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和征迁奖金)扣除购买安置房价款的剩余部分。对拆迁补偿费不足回购安置房价款部分,在结算时由被拆迁人一次性付清。结算方法按照叶政〔201554号和《关于购买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专题会议纪要》(区管委专题会议纪要第32期)执行。

(六)安置房的选择原则

1.选房原则。选择户型面积应与安置面积相近。

2.选房顺序。在签订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结算资金后,方可凭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入住。

五、临街房屋性质界定与补偿

临街房屋是指沿城市商业街两侧的房屋(主房),本此征迁范围内的临街房屋仅限于皖西路(四方塘至陈淋桥头)、S209(宁西铁路桥至南外环南边线)、老固叶路(原G312引道与老固叶路交叉口至固始县界)的临街房屋。因道路修建而自然形成的临街房屋,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的除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除按叶政〔2020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外,根据其原临街房屋宽度再给予一定的奖励(皖西路〈四方塘至陈淋桥头〉为3.5万元/米,S209〈宁西铁路桥至南外环南边线〉为2.5万元/米,老固叶路〈原G312引道与老固叶路交叉口至固始县界〉为1万元/米),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享受该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临时安置、搬家补助费标准。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过渡安置费的标准为6//m2,不足300/月的按300/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从房屋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后延6个月,超过18个月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搬家补助费按照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700元,实行实物住房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次搬家费计1400元。

(二)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及生产用房基本搬迁费计算标准。经营用房:按每月15/m2标准计算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仓储用房:按每月8/m2标准计算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企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花园东路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基本搬迁费按5/m2计算。

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与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重复计算。

(三)房屋提前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给征迁人,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给予被征迁人以下奖励与补助:

1.给予3万元/户提前拆迁奖励(以往征迁已享受每户提前拆迁奖励的不再享受),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并按核定的主房有效征迁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再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迁面积补偿费总额10%奖励的10%,扣完为止;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核定主房有效征迁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核定主房有效征迁面积补偿费总额的20%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迁面积补偿费总额合计30%奖励的10%,扣完为止。

2.给予被征迁人原拆迁主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人均45平方米内面积差部分590/m2的奖励(“外嫁女”自己有房屋的以自己房屋征迁时间为依据,无房屋的以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房屋征迁时间为依据),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该项奖励。

(四)实物住房安置房款结算。实物住房安置总面积小于其应安置人均45m2面积时,10m2内(含10m2)按建安综合成本价退还,10m2以外的按签订协议时扣除的安置房价款退还;实物住房单价低于政府确定实物住房基准价房款时,按每平方米选择回购实物住房单价与政府确定实物住房基准价房款差额计算退款(其所选实物住房面积不超过应安置人均45m2)。

(五)户数及安置人口确定。被拆迁户户数及安置人口的确定具体工作由村、乡两级负责(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的以有效证件载明信息为准;外来户只认一户,不存在分户问题),已安置情况由区征迁事务处主任审核,区监督执纪检监察组全面监督检查。

(六)张榜公示。房屋征迁工作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征迁户房屋结构、面积及家庭人口的认定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结构、面积、补偿金额及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产权移交给征迁人后,对安置对象、安置人口、房屋补偿金额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被安置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提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七、征收期限

本地块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0420日起至531日止。

(一)准备阶段(319日—322日)。抽调人员,成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323日—328日)。召开会议,张贴标语横幅,入户宣传讲解政策。

(三)确权登记阶段(329日—420日)。入户对房屋、附属物等开展登记丈量。

(四)公示阶段(329日—531)。实行三榜交叉公示。

五)拆迁阶段(421日—531日)。测算补偿、签订协议对被征迁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六)验收阶段(61日—610日)。对被征迁房屋及附属物征迁、拆除情况进行验收。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叶集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区征迁事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南外环、西小河、二道河、史河湾棚户区改造和G312连霍线叶集段(五里桥至固始县界)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六安市叶集区南外环、西小河、二道河、史河湾棚户区改造

G312连霍线叶集段(五里桥至固始县界)改建工程项目

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长:朱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指挥长:刘传新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启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局长

穆晓莉  史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员:汪晓峰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胡明超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国秀  司法局党组书记、提名司法局局长人选

贾咏梅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田红斌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蒋崇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尤如君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郑松林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政委

蔡先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党组副书记

江红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副局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地拆迁事务处)主任

伍鸿兵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总经理

马乐东  史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征迁组、核查组。马乐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士扬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三榜公示及相关资料收集、统计整理和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

征迁组:负责征迁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房屋登记丈量测算和安置结算工作。下设5个工作小组,第一小组组长尤俊杰、薛武,成员郭克钧、陈卓、刘为攀、冯学义;第二小组组长黄开友、朱正鸿,成员李伟、朱皖豫、秦磊、张广武;第三小组组长周超,成员赵胜华、徐林福、刘洋、刘源;第四小组组长沈忱,成员刘太林、刘道明、黄涛、杨兆杰;第五小组组长刘士扬(兼),成员王德权、刘善鑫、蒋玄、孟涛。

核查组:负责按一定比例对征迁丈量底表、算账大表、人口安置信息表进行抽查,将核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理;负责将核查档案资料单独存档保存。组长:张有山。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