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绿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0-03-16 15:09作者:王磊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办〔20207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绿色农产品交易 市场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绿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3

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绿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

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打造叶集区三元镇绿色农产品交易市场,进一步提高市场及配套项目的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障社会农产品供应需求,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叶集试验区购买商品房用于征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叶政办〔20155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

该项目位于叶集区三元镇龙元村大庄村民组,四至边界为:北至三元东方家具厂(不含),东至三元大道(老S310),南至元洪路,西至新S310(具体详见征迁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与社会保障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征迁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叶政〔201810号)规定及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三、房屋确权

对征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迁补偿与安置

(一)征迁对象

征迁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均为此次征迁对象。

(二)补偿标准和安置面积

合法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有效面积和安置人口的确认按照《叶集试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叶政〔200941号)规定和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三)征迁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以下简称商品房安置)两种方式(任选一种)。商品房房源为三元镇境内自愿进入政府商品房交易平台内的商品房屋(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

被拆迁人可将安置房置换本项目内指定区域(拟新建桃元路东侧)的房屋(置换房),采用1:1产权置换互补差价原则,安置房按安置房基准价2700/平方米计算房屋价值。置换房与安置商品房面积相等部分,按置换房基准价3500/平方米计算房屋价值,置换房超出安置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置换房基准价3500/平方米计算房屋价值,置换房超出安置房面积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综合价3600/平方米计算房屋价值,置换房超出安置房面积2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按优惠价3800/平方米计算房屋价值,置换房超出安置房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计算房屋价值。置换房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90平方米。

(四)安置对象的确定

人口安置对象:在征迁范围内的祖居户(含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

(五)被征迁人的安置

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叶政〔20094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2.实行商品房安置的,按照叶政办〔201554号文件规定执行,已享受人口安置不再安置。符合安置条件人口人均安置面积为45平方米;符合一人户(含“外嫁女”)安置条件的,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若与直系亲属合并(父辈可将安置面积指标赠予子辈)安置,安置面积只能按人均45平方米计算。房屋拆迁后,拆迁人一次性结清拆迁补偿费(房屋征迁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和征迁奖金)扣除购买安置房和置换房价款的剩余部分。对拆迁补偿费不足回购安置房和置换房价款部分,在结算时由被拆迁人一次性付清。

(六)安置房的选择原则

1.选房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应与安置面积相近。

2.选房顺序,在签订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结算资金后,方可凭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入住。

五、临街房屋性质界定与补偿

本次临街房屋指沿三元大道(老S310)的房屋。因道路修建而自然形成的临街房屋,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的除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其原临街房屋宽度再给予一定的奖励(1000/米),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享受该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临时安置、搬家补助费标准。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过渡安置费的标准为6/月·m2,不足300/月的按300/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选择回购商品房的,过渡期限为从房屋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后延6个月,超过18个月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其他仍按叶政〔200941号文件规定执行。搬家补助费按照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700元,实行商品房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次搬家费计1400元。

(二)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及生产用房基本搬迁费计算标准。经营用房:按每月15/m2标准计算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仓储用房:按每月8/m2标准计算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企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计算方法参照花园东路企业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方法执行。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基本搬迁费按5/m2计算。

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与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重复计算。

(三)房屋提前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给征迁人,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给予被征迁人以下奖励与补助:给予3万元/户提前拆迁奖励(以往征迁已享受每户提前拆迁奖励的不再享受),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选择商品房安置的,并按核定的主房有效征迁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再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迁面积补偿费总额10%奖励的10%,扣完为止;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核定主房有效征迁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核定主房有效征迁面积补偿费总额的20%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迁面积补偿费总额合计30%奖励的10%,扣完为止。

(四)户数确定。原则上沿三元大道(老S310)每两间为一户(含本村民组户口的宅基地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被拆迁户户数和人口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属村、镇负责(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的以有效证件载明信息为准),已安置情况由村、镇审核,区征迁事务处监督检查。

(五)张榜公示。房屋征迁工作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征迁户房屋结构、面积及家庭人口的认定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结构、面积、补偿金额及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公示(已享受本次拆迁安置的,不再享受其他各级安置政策);三榜公示: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产权移交给征迁人后,对安置对象、安置人口、房屋补偿金额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被安置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提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七、征收期限

本地块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0313日起至412日止。

(一)准备阶段(31日—35日)。抽调人员,成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36日—312日)。召开会议,张贴标语横幅,入户宣传讲解政策。

(三)确权登记阶段(313日—322)。入户对房屋、附属物等开展登记丈量。

(四)公示阶段(313日—412日)。实行三榜交叉公示。

(五)拆迁阶段(322日—412)。测算补偿、签订协议对被征迁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六)验收阶段(413日—422)。对被征迁房屋及附属物征迁、拆除情况进行验收。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叶集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叶集区三元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由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