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3-00022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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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发文日期: | 2020-03-13 15:07:55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0-03-13 15:07:55 |
来源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绿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公告 | ||
文 号: | 叶政〔2020〕7号 | 关键词: | 征收公告 |
索引号: | /202003-0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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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公告 |
内容分类: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发文日期: | 2020-03-13 15:07:55 |
发布机构: | 叶集区 |
生成日期: | 2020-03-13 15:07:55 |
来源单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绿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公告 |
文 号: | 叶政〔2020〕7号 |
关键词: | 征收公告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绿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公告
叶政〔2020〕7号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关于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绿色农产品
交易市场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公告
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完善城镇整体功能,提高城镇综合能力,按照六安市叶集区的总体规划和区委、区政府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叶集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绿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涉及规划的三元镇绿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范围内的地块,主要位于叶集区三元镇龙元村大庄村民组,四至边界为:北至三元东方家具厂(不含),东至三元大道(老S310),南至元洪路,西至新S310(具体详见征迁红线图)。
三、征收实施部门
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
四、征收期限与奖励
本项目补偿签约期限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给征迁人,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给予被征迁人以下奖励与补助:①给予被征迁人3万元/户提前拆迁奖励,并按核定的主房有效征迁面积补偿款总额的10%(国有土地货币补偿的为25%)再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并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迁面积补偿款总额10%(国有土地货币补偿的为25%)奖励的10%,直到扣完为止;②给予集体土地上被征迁人原拆迁主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人均45平方米内面积差部分590元/m2的奖励(“外嫁女”自己有房屋的以自己房屋征迁时间为依据,无房屋的以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房屋征迁时间为依据),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该项奖励;③给予集体土地上的商业街临街房屋被拆迁人按原临街房屋宽度1000元/米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五、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和《六安市叶集区三元镇绿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权力事项
1.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2.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征收行为。
七、有关要求
区供电、供水、电信、移动、联通、安广网络公司等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项目范围内按期拆除或整理好管线设施;区住建、自然资源、公安、市监、卫健、商务、应急、房管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一切相关手续;各金融机构应主动联系妥善解决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事宜;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房屋征收的相关要求,依法行政,严格程序,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