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万寿路西段北侧、原公路局周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9-05-15 00:00作者:自然资源分局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办〔2019〕18号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六安市叶集区万寿路西段北侧、原公路局周边城中村 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六安市叶集区万寿路西段北侧、原公路局周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六安市叶集区万寿路西段北侧、原公路局周边

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区整体功能,提高综合使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等规定,现对六安市叶集区万寿路西段北侧、原公路局周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依法征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

该项目涉及花园西路与固叶路、万佛路与永和路周边两个地块。

(一)花园西路与固叶路地块:主要位于史河街道胜利社区,四至边界为:东至金河小区征地红线,南至规划的花园西路征地红线,西至规划的固叶路征地红线,北至金河路南征地红线(具体详见征迁红线图);

(二)万佛路与永和路地块:主要位于史河街道万佛村、东楼村和平岗街道朱畈村,四至边界为:东至朱畈路,南至万佛轮窑厂用地边界线,西至规划的万佛路,北至原活性炭厂用地边界线(具体详见征迁红线图)。

二、征收实施部门

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

三、征收期限

本地块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四、房屋确权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年代等以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为准,合法有效证件载明不清的以现场勘测登记为准。

(二)房屋征收面积测量按《六安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实际丈量面积超过证载面积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迁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三)未经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建设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予确权。具体确认工作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区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及史河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区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四)房屋结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现场据实确定。对确定结果有异议的,以区住建部门指定的专家组意见为准。

(五)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必须解除抵押权或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登记确权,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待有关部门权属界定后补办确权手续,权属界定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收工作。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实行评估。

2.评估方式:对被征收的房屋,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成新、使用性质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3.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产权证件、签订协议后,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奖励和每户一次性3万元提前拆迁奖励。逾期未腾空房屋签订协议的取消每户一次性3万元提前拆迁奖励,且每超过规定期限一天扣除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奖励的10%,直至扣完为止。

4.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证载面积)与安置面积的产权调换的比例为1:1,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区政府提供的商品房(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商品房市场价为4610元/m2,住宅房选择超出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5m2以内的(含5m2)按商品房基准价3500元/m2结算,5m2以上10m2以内的(含10m2)按优惠价3965元/m2结算,10m2以上按市场价4610元/m2结算,原则上增购面积不得超过30m2;住宅房选择不足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的,按原征收合法房屋的评估价据实结算。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中广场东苑商业门面房(1-2层,局部3层)评估市场价13000元/m2,未名湖畔商业门面房(1-2层,局部3层)评估市场价11000元/m2,南海嘉苑的商业房屋一房一价(具体见南海嘉苑小区商业性房屋售价表);非住宅房选择超出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的,按评估市场价结算。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生产和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5.对被征收房屋的各类附属物、装潢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按《六安市叶集区城市规划区2017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规定执行。

6.临时安置及搬家补助费标准。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过渡安置费的标准为6元/月/m2,不足300元/月的按300元/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从房屋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后延6个月,超过18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搬家补助费标准为: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7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次搬家费计1400元。

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及生产用房基本搬迁费计算标准。经营用房:按每月15元/m2标准计算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仓储用房:按每月8元/m2标准计算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企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花园东路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基本搬迁费按5元/m2计算。

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与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重复计算。

六、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先按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扣除产权调换的安置商品房款。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不足安置房款时,被征迁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用于抵扣安置房款,不足部分待选房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未结清安置房款的不予办理选房手续;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超过安置房款的,超出部分在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一次性支付到位。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房屋征收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按规定开展房屋分配工作。被征收人根据实际选房面积,届时一次性结清房款,款清后领钥匙。逾期不付款,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

七、选房原则

选房实行序号管理、先拆先选原则,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

八、签约奖励

国有土地上的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协议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值5%提前拆迁奖励(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享受此奖励)。逾期未腾空房屋签订协议的,每超过规定期限一天扣除该奖励的10%,直至扣完为止。

九、征收期限

本地块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5月31日止。

(一)准备阶段(5月5日—5月7日)。抽调人员,成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5月7日—5月9日)。召开会议,张贴标语横幅,入户宣传讲解政策。

(三)确权登记阶段(5月9日—5月14日)。入户对房屋、附属物等开展登记丈量。

(四)公示阶段(5月9日—5月31日)。实行三榜交叉公示。

(五)拆迁阶段(5月15日—5月31日)。测算补偿、签订协议对被征迁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六)验收阶段(6月1日—6月10日)。对被征迁房屋及附属物征迁、拆除情况进行验收。

十、其他事项

1.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只交证书工本费,超出部分仍按有关规定由个人缴纳相关税费。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有关证件交给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工作。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户数确定。户数的确定原则按实际分户且有独立房屋、完整的生活设施,独立生活,具体工作由村、乡两级负责(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有效证件载明信息为准)。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使用权交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规定,按照我区以往做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使用权补办手续,按房屋性质和所处地类基准地价,依土地面积分别收取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出让金为标定地价的40%,即一类地为420元/m21050元/m2×40%),二类地为344元/m2860元/m2×40%);商业房屋出让金为标定地价的50%,即一类地为740元/m21480元/m2×50%),二类地为600元/m21200元/m2×50%)。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5.张榜公示。房屋征迁工作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确权登记结束后,对征迁户房屋结构、面积、成新、用途等认定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结构、面积、成新、用途、补偿金额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产权移交给征迁人后,对房屋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被安置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提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0564—2772449)。

6.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7.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8.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1.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本方案由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负责解释。

4.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万寿路西段北侧、原公路局周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六安市叶集区万寿路西段北侧、原公路局周边

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

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 挥 长:聂贵廷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指挥长:王启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局长

穆晓莉 史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成 员:曹良红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丁玉祥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程千友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局长

胡明超 区司法局局长

贾咏梅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田红斌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尤如君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吕 威 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

郑松林 区公安分局政委

江红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副局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地拆迁事务处)主任

邓启兵 叶集供电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马乐东 史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指挥部下设综合组、征迁组、核查组。

综合组: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三榜公示及相关资料收集、统计整理和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组长:朱正鸿。

征迁组:负责征迁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房屋登记丈量测算和安置结算工作。组长:沈忱。

核查组:负责按一定比例对征迁丈量底表、算账大表、人口安置信息表进行抽查,将核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理;负责将核查档案资料单独存档保存。组长:张有山。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