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集试验区胜利时代广场“8.9”预留洞口高处作业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7-03-29 00:00作者:叶集经安委来源:叶集区信息公开网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集试验区胜利时代广场“8.9”预留洞口高处作业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8月13日接群众举报 ,8月9日10时左右叶集试验区胜利时代广场建设工地A区2楼在进行钢管清理作业时,发生1人坠入预留洞口落至1楼地面,经抢救诊断: 1、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2、腰椎多发性横突骨折;3、腰椎不稳伴退行性改变;4、左足踇趾末节趾骨基底部骨折;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左肾萎缩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规定,8月14日,区经安委成立了由张泽红任组长,刘军任副组长,温显俊、姜华东、王文涛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8.9”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场所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是一家从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承担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承包本行业境外工程及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劳务人员输出,地基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体育场地工程设计与施工,自有房屋租赁的独资企业。注册资金30007.7万元,法人代表刘国福。本次承建叶集试验区胜利置业有限公司胜利时代广场首期建设项目。

(二)事故发生场所情况

叶集试验区胜利时代广场 位于叶集民强北路与兴叶大道交汇处,由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首期A、B、C三个地块施工图内的全部项目(不含甲方独立分包项目)。此次事故发生在A区6号楼2层建设工地。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5年8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A区建筑工地木工潘定科(男,52岁)在胜利时代广场A区6号楼2层拆除、清理钢管支撑系统时,从预留洞口临边处踩空坠落底层地面,经现场工友和立即赶来的工地安全员杨德玉及时拨打120救护车将其送至叶集四方医院进行抢救,初步诊断:潘定科腰椎骨折,须住院治疗。8月11日应伤者家属强烈要求,在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从叶集四方医院转至武警安徽总队医院接受治疗,当时,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员也预付了5000元。后来无人过问。    

(二)事故处置及事后情况   

接到举报后,叶集试验区经安委事故调查组相关人员向举报人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并赶赴现场联系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叶集胜利时代广场项目部相关负责人,了解事发原因,协调处置事后事宜,收集相关证据。由于事故单位态度不够积极,至今事故赔付及其他事后工作尚未处理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达23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由于二楼预留洞口未进行封闭、临边未防护 ,致使作业人员潘定科站在二楼平台上作业时踩空坠落底层,严重受伤。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尽管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施工方案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未严格遵照执行。正是诸多问题和隐患的存在,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二是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督促不到位。 致使从业人员在拆除井字架过程中,不能按安全技术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此次事故现场施工前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对施工部位进行先前隐患检查和教育。

2、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一是潘定科在二楼预留洞口临边处拆除、清理钢管井字架时,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不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是否安全而轻率行动,缺乏劳动安全保护意识。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未能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劳动防护措施不到位、执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要求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项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

(二) 1、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刘国福,未能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没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没有对在建的叶集胜利时代广场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立即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立即组织隐患排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安全。

2、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叶集胜利时代广场建设项目部经理汪洋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没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制,没有认真组织制定和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安全制度和规程,没有认真组织开展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现场安全管理缺少,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责成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叶集试验区经安委。

3、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叶集胜利时代广场建设项目部经理安全管理员杨德玉没有认真履行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专业人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责成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叶集试验区经安委。

4、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叶集胜利时代广场建设项目部A区工地负责人葛瑞春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意识淡薄,对进场专业人员没有进行认真的安全教育管理,在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护的情况下就安排专业人员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责成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叶集试验区经安委。

5、作业人员潘定科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淡薄,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未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在全公司范围内对此次事故进行通报,认真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让每一位员工都要从本次事故中受到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3、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叶集试验区经济和安全生产委员会“8.9”预留洞口坠落事故调查组:

组  长(签名):

副组长(签名):

成  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