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3-00034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科技、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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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财务信息 | 发文日期: | 2017-04-18 08:28:03 |
发布机构: | 平岗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7-04-18 08:28:03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平岗街道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财务管理监督办法】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和科技局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有效)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303-0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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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科技、教育 |
内容分类: | 财务信息 |
发文日期: | 2017-04-18 08:28:03 |
发布机构: | 平岗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7-04-18 08:28:03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平岗街道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财务管理监督办法】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和科技局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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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财务管理监督办法】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和科技局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有效)
区直各校:
现将《六安市叶集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六安市叶集区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六安市叶集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六安市叶集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教育和科技局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2017年4月18日
六安市叶集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经费。
第四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以区为主”、“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管理体制。区教科局和中小学校在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根据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按照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在校学生人数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足额安排。
第七条 中小学校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事业发展及财力,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遵循“综合预算、定额保障、分校预算、绩效考评”原则,纳入学校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教学点公用经费纳入其所隶属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第九条 区财政局、教科局根据不同规模学校实际,科学分配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基本需求。
第十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资料印刷、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支出;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支出,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仪器设备及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支出等。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预算。各项资金必须按照序时进度、支出标准和预算用途规范使用,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
1.教师培训费按照中小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中小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的开支。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2.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严格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严禁公款旅游。
3.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4.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支出范围、支出标准、纪律要求,从紧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经费审批、实物管理等程序,实行物品采购台账登记,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明确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会计科目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事业支出明细表》规范设置,支出按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准确反映学校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和人力不可抗拒等客观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中小学校按规定程序报区教科局和财政局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同时定期分析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确保学校教育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按时填报在校生学生学籍,保证在校生与学籍一致。区教科局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数等基础数据统计与管理,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出现“双重学籍”、“在籍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区教科局会按照义务教育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审核管理,确保经费支出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九条 区教科局以乡镇、直属学校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教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六安市叶集区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制度。
(一)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二)中职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免学费;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资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普通高中:凡在我区高中学校就读、具有我区普通高中学籍(高三复读学生除外)学生。
(二)中职学校:凡在我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资助条件:
1.孤儿、五保户及烈士家庭;
2.因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导致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乡镇街民政部门证明);
3.父母或一方有重大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学生本人残疾、长期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残疾证、乡镇街民政部门证明);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乡镇街民政部门证明);
5.父母双方均属下岗职工,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下岗证、失业证);
6.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低保证、建档立卡贫困户证);
7.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困难家庭(乡镇街民政部门证明);
8.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乡镇街民政部门证明);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二至三档。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标准分三档,一是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年免学杂费1700元;二是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年免学杂费1400元;三是一般高中每生每年免学杂费700元。
(二)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公办学校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民办学校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资助名额: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各校上学年学生数比例为依据,同时参考各校实际贫困学生数和各校资助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科学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各校。各校评定人数要根据指标数定,资金发放要严格按标准发放,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中职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在校学生数的15%。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公布、宣传资助信息,具体内容包括政策要求、资助条件、资助名额、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报程序。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依据班级学生数并结合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情况,分解落实指标到各班级。
(二)组织申请:凡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则上普通高中每学年一申请,中职学校每学期一申请。
(三)严格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有关处室、年级组、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学校评审小组。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确保所有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和孤残、特困学生能得到资助。
(四)张榜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进行公示,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九条 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的学生资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资金拨付必须在评审结束后,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相关银行,委托银行将资助资金打入学生个人的资助专用银行卡里。
第十一条 打卡类资助资金发放后,学校必须组织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提取3%和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生生活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要足额提取,及时使用。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三条 各校要加强学生资助档案建设与管理,相关资助资料要科学分类,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各校应按要求及时将资助工作相关报表、资料等送交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每学年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五条 各校在每年资助工作完成后,应按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助资料,制成专卷交学校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校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四、五条“资助范围、条件”内的在校学生确定并进入贫困学生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资助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区教科局每年将组织职成教、基教、计财、纪监、学生资助管理等股(室、中心)对各项资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职成教股负责核实各中职学校在籍在校学生数,基教股负责认定各普通高中学生数,计财股负责核定拨付各项助学资金,纪监室负责资助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项助学资金的及时拨付与发放、各项助学资料档案的管理及其它学生资助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项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明确工作职责、按规操作,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出现多报冒领、把关不严、应报未报等重大问题的,将追究学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六安市叶集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第五条 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区教科局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全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局、区教科局根据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以及全区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实际需求,编制全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区教科局、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条 区教科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区教科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各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区教科局。区教科局、区财政局要掌握全区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第九条 区教科局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教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六安市叶集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营养膳食补助经费按照规定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
第五条 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按规定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不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六条 区财政局通过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区级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各级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九条 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等,由区级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支出管理,并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教科局负责建立本地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伙房)会计核算;
(四)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第十七条 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教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