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岗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运行管理》的通知

2025-01-20 08:50来源:叶集区平岗街道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平办〔202234

 

关于印发《平岗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村、街直各单位

现将《平岗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运行管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2915

 

平岗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

组织规范化运行管理

 

为全面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着力化解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最大限度发挥集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现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组织设置

1. 坚持村党组织集中统一领导,实行政企分开、政经分开。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明确效益的前提下(制定详细的投资及效益方案),投资或参股其他经营管理机构和村办企业(如劳务公司、套袋厂、农机公司、电商销售公司)等,开展具体经营活动。

2.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叶集区平岗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作社章程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制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机构章程参照《公司法》或合作社章程制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员选举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换届选举有关规定执行大力推进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党组织书记按照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和下级其他经营管理机构法人。

二、规范人员构成

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成员名单。成员身份确认应当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农村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常态化开展成员认定调整工作,成员身份争议问题,可通过“纠纷调解—行政处理—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三、规范决策程序

4. 加强村党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对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四议”:支委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履行决策程序,并写入合作社及下级经营管理机构章程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做到公开透明。

5. 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决议重大事项须经本组织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决议一般事项,须经本组织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方可通过。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成员代表大会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组成。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8.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四、规范资产财务

9.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资产运营,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登记台账和审核存档制度,固定资产明细台账要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其结果应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报街道办事处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置。其中价值在1万以上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和董事会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10. 全财务管理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应当委托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村级财务会计代理。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必须接受街道办事处监管,参照日常村级财务报账程序执行,不得坐收坐支。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坚持“一章两笔”审批制度。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办企业的财务支出,在取得合规、合法的有效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监事会审核盖章,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

集体经济组织2000元以下的开支,监事会审核盖章,理事长审批;2000-50000元(不含)之间的支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监事会审核盖章,理事长审批超过50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监事会审核盖章,理事长审批

村办企业5万元以下的支出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5万元10万元的财务支出事项必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议,超过10万元的重大财务支出必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11健全投资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边界及收益分配比例,并督促合同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机制,鼓励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企联手共建、产业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多元化拓展增收渠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进行科学论证评估投资经营风险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比例。

12.健全资金筹集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入股资金要做到账务清楚、股权明晰、程序合规。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含捐赠)。筹集资金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贈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及时入账,加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13.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债权管理。对各种欠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确定一时无法收回的款项订立还款合同,并按银行利息计息,约定还款期限;确定无法收回的欠款,必须由理事会提出书面意见,在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街道审核备案,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核销;严禁村集体资金违规借给个人或企业等组织使用。债务管理。杜绝新增债务发生,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村级集体债务时,需由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作出债务偿还计划和处理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14.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实行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机构的审计工作。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和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范收益分配

15制定方案阶段: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制定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收益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报街道备案草案);讨论报审阶段:收益资金年度分配方案(草案)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商议后,且在村域内公示五日无异议的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对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签字同意的分配方案(草案)由村级党组织予以审定。审定通过的分配方案(草案)上报街审批审批公示阶段:街道党工委明确专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分配方案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的分配方案按程序予以批复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执行。经批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备案支付使用阶段:各村按批复的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及时支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于每年3月底前开展上年度收益分配结算审计工作,并于30个工作日之内按审计结果结清上年度应付款项。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收账款等——扩大生产规模和再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公益事业——农村为民服务基金方面。设立农村为民服务基金,每村每年不少于2万元。重点用于对因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临时性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开展乡风文明评议,评选出的“好婆婆”“好媳妇”“最美庭院”等方面的表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其他

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在缴纳各项税费、提取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收益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按照会议通过的方案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红。原则上每个村都要拿出一定比例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红。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20万元(扣除年度亏损和公积公益金后)或者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时,一般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

以上提取比例应在保障集体光伏收益分配基础上,严格按照本办法分配程序执行。

17.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经营机构、村办企业,扣除各项生产成本后所得效益,优先支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股金收益。

18.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可聘请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实行“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制度,具体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签订劳务合同,报酬在经营支出中列支,纳入年度审计应付款项。

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29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