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12-00036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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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农业防灾、抗灾和灾后恢复 | 发文日期: | 2025-01-17 15:49:09 |
发布机构: | 平岗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5-01-17 15:49:09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平岗街道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服务指南】叶集区平岗街道农业防灾、抗灾和灾后恢复服务指南 | ||
文 号: | 关键词: |
索引号: | /202012-0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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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内容分类: | 农业防灾、抗灾和灾后恢复 |
发文日期: | 2025-01-17 15:49:09 |
发布机构: | 平岗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5-01-17 15:49:09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平岗街道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服务指南】叶集区平岗街道农业防灾、抗灾和灾后恢复服务指南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服务指南】叶集区平岗街道农业防灾、抗灾和灾后恢复服务指南
农业防灾、抗灾和灾后恢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3.《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平岗街道经济发展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农业受灾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现场查看灾情。
2.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
3.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平岗街道
电话:0564—277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