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12-00021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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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文日期: | 2013-03-01 11:45:12 |
发布机构: | 史河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3-03-01 11:45:12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史河街道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上级政策】安徽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做好城 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兑现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关键词: | 低保户免费用电 |
索引号: | /202312-0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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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内容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文日期: | 2013-03-01 11:45:12 |
发布机构: | 史河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3-03-01 11:45:12 |
来源单位: | 叶集区史河街道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名 称: | 【上级政策】安徽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做好城 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兑现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 |
关键词: | 低保户免费用电 |
【上级政策】安徽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做好城 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兑现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免费用电基数兑现工作的通知
皖价商〔2013〕49 号
各市、县 ( 区 ) 物价局、民政局、供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 导意见》(发改价格〔 2011 〕2617 号 )精神,经公开听证并报 省政府同意,2012年7月1日起,我省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了阶梯电价 、同时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 以下简称“两户”)设置了免费用电基数。为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现标准和方式
(一)兑现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 梯电价的通知》( 皖价商〔 2012 〕121号 )规定,我省“两户”每 户每月免费用电基数为10度电。按照免费用电基数和第一档居民电价(含政府性基金 、附加及税费)“两户”每户每月兑现标准为 5.653元。如第一档居民电价调整,标准相应调整。
(二) 兑现方式。本着“足额兑现,便民利民”的原则,我省“两户”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兑现,即“两户”按照实际用电量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供电部门按民政部门提供的“两户”名单,定期将返还电费汇至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兑现流程
“两户” 返还电费的兑现以区、县为单位,每季度兑现一次。每季度第 一个月10日前,各区 、县民政部门向当地供电部门提供上季度“两户”汇总书面数据(盖章确认)及月度明细电子数据(包括户名、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电话等信息)。供电部门在20日前,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上季度应返还的电
费金额,经盖章确认后提供给民政部门,同时将返还电费汇入当地 民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于集中供养的“两户”,电费返还可统一返还到负责集中供 养的敬老院 、养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由民政部门确认后供电部门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两户”返还电费按上述有关规定一次性兑现。自2013年1月1日起,每季度兑现一次。
四、几点要求
( 一 )对“两户”设置免费用电基数并通过返还电费的方式兑 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各级价格、 民政、供电等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互配合,认真做好返还电费的兑现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兑现。
( 二 ) 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对接协调机制、及时协 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民政部门要按时向供电部门提供“两户”名单,供电部门要及时将返还电费汇至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价格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省电力公司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