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六安市叶集区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含申报流程)

2025-03-27 17:20来源:叶集区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扶贫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六安市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用于规范各类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包括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实施的“十大扶贫工程”项目,未纳入扶贫项目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以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与行业部门规划相衔接,以脱贫攻坚需求为导向、与扶贫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

(二)坚持精准安排。围绕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和“双基”薄弱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精准安排项目,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三)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征求贫困群众意见,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绩效优先。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扶贫项目精细化管理机制,将绩效贯穿项目规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管理全过程。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四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村申报。在包村干部或驻村扶贫工作队的指导下,村两委结合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实际以及贫困户致贫原因和项目需求,提出项目清单,每个具体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计划投资、项目实施效益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乡镇街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对村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项目与脱贫目标的匹配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项目按照类型分类汇总,依照区脱贫攻坚职责分工,报送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区级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部门规划,对乡镇街上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四)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对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统筹平衡和审查,确定拟入库项目,及时反馈乡镇街和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扶贫办分部门、分乡镇街建立扶贫项目库,并报送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第五条 跨村、跨乡镇街扶贫项目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按上述流程申报确定,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由区扶贫办牵头,每年第四季度对项目库进行一次更新。实施完成的项目要及时调整出库,新项目按上述申报流程及时补充入库。因政策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的项目要也及时调整出库,并及时向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立项。每年年初,村两委根据年度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在村级项目库内择优选择到村到户项目,形成年度脱贫攻坚项目清单,经乡镇街审查汇总后报区级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审批备案。区级各主管部门对乡镇街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完善,编制部门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同时在区内主流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批复,并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录入系统,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补充完善相关动态信息。

第九条 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批复后,应立即在乡、村两级进行公告,并在30天内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对到户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村两委和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帮助下,由贫困户自行实施;对到村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程序,由乡镇街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行政村的项目由乡镇街负责组织实施;跨乡镇街的项目由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项目调整。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一般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等。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要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批,否则不予安排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若发现项目实施不符合计划内容或达不到质量要求,必须及时进行整改。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镇街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区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须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原则上,项目完工30天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上级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其中,到户扶持项目验收必须有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支付。原则上,项目验收后30天内要完成项目决算,金额小的可以直接进行竣工决算,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验收部门联合开展。金额较大的要及时报到审计部门(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决算,项目决算后要在15天内完成项目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须依据有关规定,划分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建立扶贫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库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梳理检查。对编造、重复上报项目的,除取消上报入库的项目外,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扶贫、发改、财政、农业、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对发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虚报、套取、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监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包户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就近就地监管的作用,强化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力量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乡镇街和区级主管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抽评。

第二十条 区扶贫、财政等部门将扶贫项目管理实施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各乡镇街、区直相关部门脱贫攻坚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区级各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