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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403-00053 组配分类: 其它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其他,其他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3-08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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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01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01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3-08 08:27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安市叶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

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局机关各股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规范使用“迎驾长城基石工程”资金,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叶退役军人〔20231号)文件予以废止。

 

 

六安市叶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36


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

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科学使用、程序规范,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和使用质量,现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名称

“迎驾长城基石工程”资金。

二、资金分配比例及原则

经六安市双拥办与安徽六安市迎驾慈善基金会研究决定,每年分配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资金30万元。资金由安徽六安市迎驾慈善基金会于每年的三月底前直接拨付至区财政局确定账户,专款专用。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使用范围

1.表彰奖励:对退役后在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红耀江淮”志愿服务队给予表彰奖励。

2.创业扶持:对创业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对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出贡献的个人、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支付利息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和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3.困难救助:对因突发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困难救助。

(二)使用比例

“迎驾长城基石工程”资金的50%15万元)用于表彰奖励,20%6万元)用于创业扶持,30%9万元)用于困难救助。

四、资金管理模式

区级负责本级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资金支出计划安排

1.表彰奖励:每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评选工作,7月中旬完成征求意见和公示工作,“八一”建军节召开表彰大会,同步完成表彰奖励类资金支出;其中:共评选“最美退役军人”5名,“优秀退役军人”10名,“双拥先进个人”5名。“红耀江淮”志愿服务队2支,优秀志愿服务者5名。

2.创业扶持:本着“应扶尽扶”的原则,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9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和公示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全部创业扶持类资金支出;其中:评选退役军人“就业之星”10人,退役军人“创业之星”5人。

3.困难救助:本着“救急难”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据实给予帮扶,总支出计划于11月底前全部完成。

六、部门分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共同管理使用好资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具体使用办法;财政负责资金拨付使用。

七、资金监管

资金要严格按照使用对象、范围及比例规范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操作,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和资金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和安徽六安市迎驾慈善基金会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查询、监督。

 

附件:1.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表彰奖励办法

2.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创业扶持办法

3.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困难救助办法


附件1

 

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

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和退役军人“红耀江淮”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褒扬奖励,进一步激发全区退役军人志愿者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持续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退役军人珍惜荣誉、永葆本色,奋进新时代、展现新作为,推动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奖励规范化科学化运作,依据《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六安市“迎驾长城基石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将开展“最美退役军人”“双拥先进个人”、“优秀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者、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服务队等退役军人先进典型个人及集体表彰奖励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德为先,突出功绩导向;

(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  表彰奖励周期为每年一次,采取定期召开颁奖仪式的方式进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为评选的先进典型个人及集体颁发证书,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并举行颁奖仪式。特别优秀的将推荐市级、省级、国家级先进典型的评选。

第四条  严格控制评选表彰名额。区级每年分别评选“最美退役军人”5名、“优秀退役军人”10名、“双拥先进个人”5名;评选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者5名;评选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服务队2个。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对区级评选的“最美退役军人”、“优秀退役军人”、“双拥先进个人”、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者,分别按每人6000元、4000元、3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服务队给予25000/队的一次性奖励。(共计15万)。

原则上对市、区两级先进典型个人及集体不重复表彰奖励。

第六条  获评“最美退役军人”“双拥先进个人”“优秀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者应具有叶集区户籍或长期在叶集区工作、学习、生活,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工作实绩突出、作用发挥显著、品德高尚、群众认可;获评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服务队应是依法设立的,名称及服务内容符合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规定。获评的先进典型个人及集体还应符合当年度评选文件规定的相应评选标准。

第七条  评选推荐“最美退役军人”“优秀退役军人”“双拥先进个人”、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者、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服务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选“最美退役军人”“优秀退役军人”“双拥先进个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政治工作科拟定评选方案,确定评选标准,在全区内开展活动;评选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者、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服务队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定评选文件,明确评选条件,在全区内开展评选推荐活动。

(二)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志愿服务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后逐级上报。

(三)评选“最美退役军人”“双拥先进个人”“优秀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会同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政治工作科等单位成立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提出评审意见;评选推荐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者、退役军人“红耀江淮”优秀志愿服务队应报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确定。

(四)推荐人选确定后,应征求公安、组织、纪检监察、民政、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在本辖区内公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处理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三)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满3年的;

(四)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  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安徽六安市迎驾慈善基金会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

创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充分激发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叶集籍退役军人在叶集区境内就业或创办的企业(以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主)。

第三条  使用原则:就业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坚持精准扶持、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程序,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创业贷款利息补助。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在人社部门申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或因创办小微企业申请“拥军贷”、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的,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的贷款利息按贷款期限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原则上利息补助为当年还清或正在使用的贷款产生的利息。

第五条  带动就业补助。对吸纳叶集籍退役军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吸纳伤残退役军人就业,满足上述条件,另按每人给予企业2000元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支持创业园区建设补助。对获批认定的区级退役军人创业示范园,根据规模大小给予园区13万元的补助。具体认定办法由区退役军人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孵化基地补贴。对为初次创业的退役军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且被区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第八条  选树创业就业典型。区退役军人局每年选树一批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扬,对表彰的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先进典型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实行申报评审制,具体申报要求按照《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执行。

申报企业还应保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第五~八条规定的,由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申报受理或相关部门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申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和企业进行现场审核,负责对奖补对象的资格认定和奖励等级标准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后,公示一周,报由区退役军人局研究批准,并安排拨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扶持资格:

1.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创业扶持资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4.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5.恶意拖欠工资,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6.本办法出台后变更法人(营业执照)为退役军人的;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创业补助的。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扶持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取消其享受资格,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资金拨付期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终止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安徽六安市迎驾慈善基金会对区本级实施创业扶持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创业扶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

困难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帮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幸福感、荣誉感、获得感,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叶集区户籍,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以及其它特殊原因,通过其他社会救助后,仍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救助范围:

(一)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家庭变故等,在享受国家各项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国家各项救助政策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在享受国家各项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家庭变故等,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近1年内经济损失或家庭支付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或家庭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救助;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或家庭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国家各项救助政策后,近1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医保、大病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或商业保险补偿,及政府部门已给予的优抚医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补助外的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20%;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30%,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其他特殊原因,在享受国家各项救助政策后,经各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认定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救助标准由区退役军人局结合家庭实际情况酌情掌握确定,给予0.1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救助。

以上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或煽动集体访、闹访、群访、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三)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处理的;

(五)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六条  申报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各村(居)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工作流程严格审批。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出具以下材料,于5日内报乡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业(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现役军人家庭由地方征兵部门提供现役军人证明;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及清单、病历、住院出院小结;

5.发生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的,需提交有关部门认定材料;

6.已享受补偿或救助证明(如医保报销清单、民政部门救助证明等);

7.银行存折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3日内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初审,对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调查证明,并在申请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后7日内一并报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申报报告和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经党组会通过后,由乡镇(街)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处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乡镇(街)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复印件和公示结果书面意见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第七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申报、审核、审批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救助对象虚报病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困难救助资金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其享受资格,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徽六安市迎驾慈善基金会对区级实施困难救助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困难救助,解释权归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困难救助申请

审批表


附件                              编号:

 

六安市叶集区“迎驾长城基石工程”

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救助类别:

 

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 

 

申请时间:

 

 

 

 

六安市叶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印制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对象类别

 

政治面貌

 

所属村(居)

 

家庭年总

收入(元)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救助类型

□突发意外

£大病救助

□困难救助

联系电话

 

家庭困难类型

□特困供养  □低保户 □监测对象

申请事由

 

 

 

 

申请人:

个人银行卡信息

姓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或住址、职务

 

 

 

 

 

 

 

 

 

 

 

 

 

 

 

村(居)调查意见:

调查情况:

 

意见:

(盖章)

        

乡镇(街道)调查意见:     

调查情况:

 

意见:

(盖章)

        

乡镇(街区)公示意见:

公示情况:

 

意见:

(盖章)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意见:

                               会议研究,同意给予一次性       资金         元(大写: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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