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优待标准是多少?
区退役军人局局长:各乡镇街统一按照2020年度全区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8元为基数为标准给予优待。根据通知要求,从2021年开始,义务兵家庭(含在职期间2年的预备消防士)优待金每年发放两次,每次发放6个月,原则上应分别于每年“八一”、“春节”两个重要节日前发放,其他优抚对象年度优待资金仍实行一次性发放到位。
(一)义务兵家庭(不含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口所在地入伍、非正常退兵的家庭),年度优待标准按本区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00%发放,6个月优待标准即为6869元(年度为13738元),优待面为100%;在部队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义务兵分别按30%、20%、5%的标准增发优待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的增发比例增发优待金;对征集到驻西藏、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部队的义务兵(按照区人武部提供的士兵名单),优待金增发1倍,6个月优待标准即为13738元(年度为27476元)。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优待按照义务兵家庭标准发放优待金。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红失人员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发放,优待标准即为6869元,优待面为100%。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发放,优待标准即为6869元,优待面不低于50%。
(四)残疾军人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5%发放,优待标准即为4808.3元;优待面不低于20%。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5%发放,优待标准即为4808.3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优待面不低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