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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512-0001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应急局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5-12-05 00:00 发文日期: 2025-12-05 10:53
文  号: 词:
政策咨询机关: 区应急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股 政策咨询电话: 6489264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8个文件的通知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8个文件的通知

2025-12-05 10:53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应急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秘〔202515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等8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地震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25814


 

 

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五年八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1.3事件分类分级

1.4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5应急预案体系

1.6应急系统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区专项指挥机构

2.3区应急工作机构

2.4相关应急机构

2.5乡镇街应急机构

2.6现场指挥机构

2.7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4恢复重建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科技支撑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5.2预案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5.4宣传和培训

5.5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7.1名词解释

7.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7.3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由本区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处置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各类应急资源。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基层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相结合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运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3事件分类分级

根据我区地处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我区面临以下4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区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上位预案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 (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2响应分级

一级响应: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预案一级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一级响应启动时,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全力以赴应对处置,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二级响应:发生跨乡镇街、跨部门,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二级响应。二级响应启动时,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赶赴现场处置的总指挥要随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现场情况。

三级响应:发生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响应。三级响应启动时,区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将事故(事件)现场情况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汇报。当突发事件可能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必须及时汇报。

1.5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人民政府及部门、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或组织面临的风险制定。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要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1.5.1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见名词解释)。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中。

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1.6应急系统

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部署和本区实际加快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为突发事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6.1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区、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6.2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6.3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协调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委、区政府在省、市应对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2.2区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区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或视情设立的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3区应急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按照上级关于应急管理体制和突发事件应对指挥机制的规定,做好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相关应急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相应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5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急机构

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参照执行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设置,结合实际情况成立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协助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及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6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况设立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7专家组

区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人民政府。

2)区人民政府统筹建立完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物资储备库、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铁路客运干线专线、特(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建立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涉及公共安全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交流制度,明确规定监测信息报告人员、渠道、时限、程序等事项。预测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对涉密信息,通过保密渠道报送。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预警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建立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应急广播、电视、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乡镇街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对其他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相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3应急值班

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有关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24小时值守制度(见名词解释)并严格执行。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区应急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1)在全区实行信息报告网格化管理体制机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情况,以现有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村行政区划为基础,将全区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区域划分为网格,每个网格内落实1-2名网格员(信息员)。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现场人员、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汇总、研判、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指挥调度相关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予以应对,并传达上级指示,跟踪督查、反馈有关落实情况。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原则,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组织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事发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要根据预案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紧急调配应急资源,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5)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6)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区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7)其他必要的措施。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要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初期处置和后期恢复等责任。

2)现场指挥。市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并入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涉及跨县区(含跨省市)的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与相邻县区进行联动协调,并上报市级指挥部,由上级指挥机构进行协调。

4)请求支援。发生突发事件,超出区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高级别预案;或向各方面请求技术装备、专家、救援队伍等方面的援助。紧急情况需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援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或请求有关地方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区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单位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有关各方面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区运输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类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各类灾害信息由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统一发布,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助。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重建

3.4.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或区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恢复重建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科技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市级以上援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3调查与评估

1)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并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2)区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依托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消防和医疗救治队伍建立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住建、文旅体、卫健、发改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参照区级应急队伍建设方案,结合实际,建立本级综合应急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

区应急指挥部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设立相应的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加强与综合和专业应急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演练,提高协同应急的能力。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区级应急队伍。各应急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充分发挥公安、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支持

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预算,分级负担。

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适当比例设置预备费,优先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支出。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支持、补偿或救助政策,依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和部门审批。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凡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拨款事项,依法依规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和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助款物。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为负有应急职责的救援人员和社会应急力量等相关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区发改委会同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给。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区应急局、区科技工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区有关部门、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区级储备情况,做好本辖区物资储备工作。

4.4科技支撑

1)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积极作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3)与相邻县区(含相邻省市的县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信息发布、预警预报、突发事件处置、善后处理、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协调联动处置,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置处理。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区应急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确定。

5.2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宣传和培训

1)宣传部、应急、文旅体、融媒体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5.5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叶政秘〔202156号)同时废止。

4)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附件

7.1名词解释: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总体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物资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24小时应急值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和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保证联系渠道畅通。”

第七条  第一至三项所列单位为:

(一)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商贸等大型企业;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

(三)供水、排水、发电、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堤坝等生产、经营、管理单位。

7.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事件类别

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一、自然灾害类

水旱灾害

区应急局

自然灾害救助

区应急局

地震灾害

区应急局

地质灾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叶集分局

森林草原火灾

区应急局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区应急局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叶集分局

二、事故灾难类

生产安全事故

区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区应急局

大面积停电事件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区发改委

突发环境事件(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辐射事故)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重污染天气事件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

三、公共卫生类

公共卫生事件

区卫健委

动物疫情

区农业农村局

食品安全事故

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四、社会安全类

突发粮食事件

区发改委

金融突发事件

区财政局

恐怖袭击事件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群体性事件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涉外突发事件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

恶性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五、信息安全类

网络安全事件

区委网信办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7.3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应急保障措施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综合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等

道路交通保障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

区交通局、区气象局

医学救援保障

区卫健委

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工信局、区卫健委

通信保障

区科技工信局

区发改委(国动办)、区交通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区应急局

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

群众生活保障

区应急局

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科技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

社会秩序保障

区公安分局

区人武部

新闻保障

区委宣传部

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

专家技术保障

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工信局、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有关专业机构等

 

 

六安市叶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五年八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2.4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6工作组、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责任落实

3.2预案准备

3.3工程准备

3.4物资准备

3.5队伍准备

3.6培训演练

3.7信息化支撑

3.8宣传教育

3.9防汛抗旱检查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5应急响应

5.1四级应急响应

5.2三级应急响应

5.3二级应急响应

5.4一级应急响应

5.5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6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7社会动员

5.8信息报告及发布

5.9响应终止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技术保障

6.5通信保障

6.6交通保障

6.7供电保障

6.8治安保障

6.9协调联动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7.2总结评估

8附则

8.1宣传

8.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8.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8.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8.5预案管理

8.6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为“四个叶集”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安市叶集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安市叶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调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的通知》《六安市叶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调整2025年区领导防汛抗旱分工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辖姚李镇、洪集镇、三元镇、孙岗乡、史河街道、平岗街道共6个乡镇街77个村社)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区委、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相关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全区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调度方案等,调度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4)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乡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指导乡镇街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乡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8)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区防指组成

        委:区委书记

     长:区委副书记、区长

        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区政协主席

     委:区委副书记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委常委、区人武部部长

分管水利工作副区长

副区长、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局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员: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发改委主任,区教育局局长,区科技工信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区交通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商务局局长,区文旅体局局长,区卫健委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城管局局长,区融媒体中心主任,区机关事务中心主任,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副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局长,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叶集消防救援局大队长,国网叶集供电公司总经理,淠史杭灌区史河总干渠管理局局长,国元农业保险叶集支公司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叶集支公司经理,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总经理,移动叶集营销中心总经理,联通叶集分公司总经理,铁塔公司叶集分公司总经理,区气象局局长,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2.1.2区防指领导职责

政委、指挥长:负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全面工作,执行国家防总和省、市防指的命令,进行重点检查,及时部署研究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副政委(区委副书记):协助政委工作。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协助指挥长抓好全面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的经费和物资筹集,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指挥长审定城镇群众的迁安撤退方案,督促检查防汛命令的执行情况。

副指挥长(分管农业农村局副区长):协助指挥长抓好防汛抗旱工作,重点指挥农业农村部门水情旱情预警、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管理和运行补偿工作。

副指挥长(副区长、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局长):协助常务副指挥长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常务副指挥长工作,协调全区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中的相关事宜。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防汛抗旱时期的组织纪律检查,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并指导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的宣传舆论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协调防洪保安建设、除险加固工程、抗旱水源工程等资金的计划协调、安排;根据区防指动用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负责调度人防通讯、队伍力量,协助防汛抗旱指挥、应急通讯和抢险保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

区科技工信局:指导全区工业领域的防汛工作,协调安排防汛抗旱有关物资。根据区防指安排意见,协调落实防汛抗旱用电指标。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防汛抗旱经费,督查全区各级财政对防汛抗旱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设施等的安全通行;负责及时征调、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负责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水毁道路桥梁的修复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其所管理的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督促指导全区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负责防汛抢险技术支撑,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负责农业农村部门防汛仓库、物资管理调度;负责汛情紧要时防汛抗旱会商、值班值守场所和防汛抗旱决策信息系统的保障工作;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洪涝旱灾的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区文旅体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及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组织核查灾情信息,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区城管局:负责城市排水管道、街道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水通畅;负责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汛抗旱的广播电视宣传报道工作。

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车辆调度、安排和保障工作,协助区防办工作。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取用土地协调工作。及时做好防汛抗洪所需毛竹、杉木等的调拨和供应。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和城市供水安全工作,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负责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叶集消防救援局: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全区防汛、抗旱、排涝和灾民生活的电力供应,及时修复水毁电力线路。

淠史杭灌区史河总干渠管理局:负责史河总干渠上段(2600~23391)、汲东干渠上段(0000~735543+75043+950)的工程管理、防汛、灌溉调度等工作。

国元农业保险叶集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叶集支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叶集分公司、铁塔公司叶集分公司:负责保障水文报汛、防汛通讯的通畅,遇特大洪水时要及时提供有线、无线通讯服务,协调支持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和国家公用通信网的互连互通。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

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为区防指办事机构,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区应急局,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处理防汛抗旱工作文电、指示、信息等事项,筹备召开区防指成员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会商会议,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市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指导对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工作信息和突发事件报告及发布,汛期24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等工作。汛情紧要时,防汛会商指挥室和值班值守地点设在应急指挥中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防汛抗旱决策信息系统的保障工作。

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区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当全区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二级及以上响应时,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3.1综合协调组

应急部门为组长单位,农业农村、城管等单位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协助区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防汛会商,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稿,发布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2.3.2预报预警组

农业农村部门为组长单位,应急、城管等单位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雨情、洪水、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地方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2.3.3防洪调度组

农业农村部门为组长单位,应急、城管、淠史杭灌区史河总干渠管理局等单位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区防指调度的防洪工程调度和突发应急调度。协助区防办对接市防指开展防洪调度,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防洪调度。

2.3.4队伍和物资调度组

应急部门为组长单位,农业农村、消防等单位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区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需要,向市防办申请物资和队伍支持。

2.3.5救灾救助组

应急部门为组长单位,发改、财政、科技工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等单位为副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核查、评估,下拨救灾物资和资金,指导受灾群众救助、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灾后的生产自救等工作。

2.3.6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网信、应急、融媒体等单位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舆情管控,适时发布防指汛情、旱情通报,公布水旱灾害发生、发展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作为,宣传先进事迹。

2.3.7交通保障组

公安部门为组长单位,交通运输部门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公路及工程设施畅通和安全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抢通保通,保障公路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

2.3.8督导检查组

区委组织部为组长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区政府督查办为副组长单位。负责督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在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2.4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5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史河干流和全区主要河道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利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及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6工作组、专家组

2.6.1区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基层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6.2区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应急准备

3.1责任落实

3.1.1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区包乡、乡包村的逐级包保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明确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3.2.1各级防办负责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3.2.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修订完善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

3.2.3城管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

3.2.4教育、民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旅体、卫健、应急、发改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

3.3工程准备

各地应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特殊工程建设任务,有堤防防护的乡镇街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度汛措施和度汛方案。

农业农村部门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权限及时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同时积极协调上级部门纳入除险加固计划并组织实施,从根本上消除险情。

3.4物资准备

3.4.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落实调运措施。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主要应急物资储备为:冲锋舟、橡皮舟、汽油泵、救生抛投器、无人机、多功能强光手电筒、救生衣、救生圈、雨衣、雨鞋、雨伞套装应急工具包等。

3.4.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应急、发改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4.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提前进行摸底排查,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队伍准备

3.5.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管理调动信息化水平。

3.5.2加强军地联动,针对重点区域、重要堤段预置任务部队;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3.5.3应急部门加强各类队伍的统筹协调,依托企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交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管、供电、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乡、村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乡级不少于50人,村级不少于15人。

3.5.5区防指根据巡堤查险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巡堤查险队伍,并进行登记造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堤防所在行政区域,并结合堤防防洪保护受益范围,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3.5.6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3.5.7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培训演练

3.6.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区防指负责乡村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等的培训。区防指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开展培训。

3.6.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7信息化支撑

各级防办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防汛抗旱检查

每年汛前,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开展汛(旱)前大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等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以近年来旱涝灾害防御工作中暴露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对组织、工程、预案、演练、物资、队伍等方面的准备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排查和梳理出威胁防汛抗旱安全的各类隐患和问题。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协调接收区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及市水利局水情、旱情、汛情、工情监测预报;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2预警发布

4.2.1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应急局、市水利局预警信息,负责暴雨、台风以及过程性强降雨预警发布,根据市水利局雨情、水情、工情监测信息,负责水情、旱情灾害预警发布;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

4.2.2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洪涝、干旱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4.2.3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县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5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街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

4.2.6各级政府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3预警响应

4.3.1当发布暴雨、台风以及过程性强降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视情通知区级汛期包保责任人上岗到位,协助社区、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等做好预警和人员转移工作。

2)区农业农村局与区气象局联系,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督促指导做好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3)区城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加强对城区户外广告牌、高空悬挂物等监管;做好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

4)区住建局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场所、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区的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建筑行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准备工作。

5)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视情做好受淹道路限行、禁行以及安全管控工作。

6)区农业农村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河堤水情预报;组织、协调、指导各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7)区文旅体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指导旅游景区暂停经营、疏散游客。

8)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按照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与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属地政府及时组织做好暴雨红色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3.2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相关地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天气监测预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区农业农村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可用水源;指导做好乡村群众安全饮水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工作,区城管局指导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5)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

5应急响应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四级应急响应

5.1.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条件:

1)河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2)发生作物受灾面积大于1万亩的洪涝灾害;

32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重大洪涝灾害;

4)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涉及我区,经会商研判后我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影响;

62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决定。

5.1.2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区防办负责同志组织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相关乡镇街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防办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乡镇街和防指成员单位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调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相关乡镇街、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要求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2三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条件:

1)河堤部分堤防出现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发生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2)发生作物受灾面积大于2万亩的洪涝灾害;

34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重大洪涝灾害;

4)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涉及我区,经会商研判后我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较重影响;

64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5.2.2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2)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3)区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市防办;区应急局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协调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区城管局协助做好城区防汛应急抢险和撤离迁安工作,做好受淹场所、受淹道路限行、禁行等工作;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4)乡镇街、企事业单位和防指成员单位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调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街、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防汛责任单位等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

5.3二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条件:

1)河堤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或干渠堤防发生决口等重大险情;

2)发生作物受灾面积大于3万亩的洪涝灾害;

3)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涉及我区,经会商研判后我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严重影响;

56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66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5.3.2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区防指副指挥长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区防指各专项工作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或委托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相关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参加,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市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时,区防指政委或指挥长根据要求主持本级会商;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3)相关区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可视情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办会同区委宣传部门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区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乡镇街、企事业单位等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区委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供电、供水、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区防指。

5)各级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街、企事业单位等全力配合协助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6)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街、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防汛责任单位等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7)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防指主要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相关乡镇街、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区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要求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4一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条件:

1)堤防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或发生堤防漫堤、决口、溃坝等重大险情。

2)发生作物受灾面积大于4万亩的洪涝灾害;

58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68个以上社区、行政村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指政委或指挥长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4.2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区防指政委、指挥长到区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情况紧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区防指政委或指挥长委托,可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区防指政委、指挥长组织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相关乡镇街根据需要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区防指政委或指挥长委托,可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3)区防指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会同区委宣传部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区防指视情提请区委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乡镇街、企事业单位等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供电、供水、通信、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6)区委班子领导赴一线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7)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街、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防汛责任单位等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区防指按照规定申请消防救援、民兵预备役等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区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调度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8)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防指政委或指挥长或委托防指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相关乡镇街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6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区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要求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5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1洪水

1)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各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街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电力、交通、通信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洪水灾害发生后,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5.2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城管、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发改等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6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属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6出现水旱灾害后,区卫健委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社会动员

5.7.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必要时属地政府可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信息报告及发布

5.8.1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归口处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坝、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4)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5)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各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6)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区防办。

5.8.2信息发布

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区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区防办会同区政府办根据事态发展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9响应终止

5.9.1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5.9.2省、市防指终止响应或河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副指挥长研究决定,三级、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政委、指挥长研究决定。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6.2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乡镇街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区政府有关单位也应根据职责储备相应物资。

6.3资金保障

区政府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4技术保障

区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6.5通信保障

区、乡镇街两级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协调联系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叶集营业部等相关通信部门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紧急调用卫星电话进行指挥调度。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6交通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运输保障,优先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紧急抢通防汛抗旱人员、物资运输通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的调配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6.7供电保障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8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6.9协调联动

与相邻县区(含相邻省市的县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洪涝灾害、干旱等预警、响应、应对过程中的信息发布、预警预报、突发事件处置、善后处理、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联动处置。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7.1.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3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4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总结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区防指。区防指组织相关部门对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区防办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8附则

8.1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8.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水旱灾害的信息来源;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水旱灾害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8.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水旱灾害的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办备案;区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叶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叶政办秘〔202130号)同时废止。

9附件

9.1名词术语解释

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区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3.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区级以上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道水库洪水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政府必须执行。

4.警戒水位:汛期河道水库水位达到某一高程而工程已开始出现险情或可能随时发生较大险情,防汛抢险人员昼夜坚守在工地,全面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抢护,此时水位称为警戒水位。一般地说,警戒水位比设防水位高12m

5.保证水位:达到或基本达到堤防工程设计标准的洪水位,堤防险情大量发生,防汛部门全力以赴组织足够的防守力量和抢护物资,严密巡查险情,及时抢护险情和控制险情的发展。确保堤防工程安全,不能失事。此时水位称保证水位。一般地说,保证水位是建国以来已发生的实测最高水位,此水位比堤顶高程低1m左右。

6.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全区性大洪水:区境内史河干流、支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如类似1954年型洪水,以及1969年、1991年、1999年大洪水。

8.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区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9.3全区水利工程位置图


 

 

六安市叶集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五年八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区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现场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安全生产预警

3.3事故信息报告

4应急程序

4.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事故响应

4.4信息发布

4.5应急暂停、扩大与结束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障

5.2应急资金物资保障

5.3医疗卫生保障

5.4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5.6社会动员保障

5.7区域联动保障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6.2总结与评估

6.3保险

7附则

7.1宣传

7.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7.5预案管理

7.6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8.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8.2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8.3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全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涉险事故,下同)应急工作。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临时,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副区长任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时,由区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应急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叶集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2.1.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3

2.2区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基层组织

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3现场指挥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区人民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以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1)根据事故灾情的实际情况和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各部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控制事态,降低损失;

2)指挥公安部门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稳定局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及时掌握和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撰写应急处置分析评估总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起草新闻通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区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4)根据现场处置情况,提出终止或扩大应急响应的请示,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专家组

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区应急指挥部利用市级专家库,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安全生产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行政区域时,应按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及时通报相邻区域有关行政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可能对周边县区出现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应急局进行预警,对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及时上报市应急局。

3.2.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2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的预警由区应急局发布;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区应急局发布或按照联防联控要求与相邻区(县)应急管理局沟通后联合发布,一、二级预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事故信息报告

3.2.1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还应当立即拨打110119120报警电话。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3.2.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应急程序

4.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根据事态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发生一般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人民政府指导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上一级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4.3事故响应

4.3.1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需启动三级及以上响应的事故,在区级及以上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先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有关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3.2分级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一级响应:发生重大涉险事故和较大以上等级事故,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事故,由区委区政府启动相关预案一级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一级响应启动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发生事故的相关行业领域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率领区应急局及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全力以赴应对处置,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区应急局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二级响应:对较大涉险事故、亡人事故或发生跨乡镇、跨部门的一般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

二级响应启动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赶赴现场处置的总指挥要随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现场情况。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三级响应:发生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事故,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响应。三级响应启动时,区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汇报。当突发事件可能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必须及时汇报。

对事故发生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及以上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应急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省应急指挥部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3.3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区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事发地负责人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卫健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4)处置保障组:由科技工信、财政、交通、发改、供电、应急、商务等单位以及事发地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应急部门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5)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3.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4信息发布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5应急暂停、扩大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采取现有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有效处置事故时,区指挥部视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请求给予事故应对支援,以尽快完成事故控制和处置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让事故发生地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障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消防、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本地民兵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是抢险救援的参与力量。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地、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5.2应急资金物资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协调解决。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5.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助能力。

5.4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掌握本部门、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方式。

5.6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5.7区域联动保障

与相邻县区建立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方面进行协调联动处置,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置处理。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生产秩序恢复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持社会稳定。

6.2总结与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及应急救援能力。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应急管理局归档。

6.3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附则

7.1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应急局备案。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叶集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叶政办秘〔202130号)同时废止。

8附件

8.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中,重大涉险事故比照重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较大涉险事故比照较大事故执行应急事项。

8.2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8.3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区发改委: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区级物资储备存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依照区有关预案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区教育局: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科技工信局: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协调参与应急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参与指导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协调区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人社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城管局:组织指导协调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交通局:组织指导协调公路工程建设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含农民自备船)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区商务局:组织指导协调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区文旅体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区卫健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局:综合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叶集消防救援局: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叶集邮政业发展中心: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重点工程处:协助区住建局做好组织协调指挥区重点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分公司、中国广电叶集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具体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应急保障,依照区有关预案履行大面积停电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叶集火车站:组织协调辖区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市叶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五年八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区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现场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防

3.2预警

3.3事故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先期应急处置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现场指挥

4.4安全防护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恢复重建

5.4应急处置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资金保障

6.4物资装备保障

6.5避难场所保障

6.6技术保障

6.7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医疗卫生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7附则

7.1宣传

7.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7.5预案管理

7.6术语定义

7.7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8.1预案编制依据

8.2事故分级

8.3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8.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8.5区消防救援局及重点企业现有应急救援物资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国家、省、市和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应急预案(见附件8.1)。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含危险化学品较大涉险事故,下同);

2)较大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及危险化学品重大涉险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指挥;

3)跨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跨多个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

4)超出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5)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协调。

1.4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见附件8.2)。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临时,以下简称区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其他班子成员任副指挥长,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其他指挥工作。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2.1.3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3

2.2区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乡镇街(经济开发区)

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当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2.2.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托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防

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临近县级区域(含外省市、县区)时,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2.1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六安市叶集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叶集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超出区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应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发布。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应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予以发布。

3.2.3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110120报警并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110120

单位有关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应急响应

4.1先期应急处置

4.1.1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1.2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事故,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启动部门应急预案。

启动三级响应后,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应急救援。

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3人以下重伤,或5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跨乡镇、跨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区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启动部门应急预案。

启动二级响应后,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率领区应急局和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5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区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启动部门应急预案。

启动一级响应后,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率领区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区应急局相关负责人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危险化学品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区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交通管理组:由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4)处置保障组:由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牵头,应急、财政、发改、科技工信、交通、公安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以及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区应急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4.5信息发布

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协调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经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同意,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应急处置评估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区应急局归档。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区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区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督促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4物资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区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技术保障

区应急局及区相关部门应建立区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攻关,保证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先进性以及相应的技术储备。

6.7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社会动员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10联动机制

与相邻县区建立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方面进行协调联动处置,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置处理。

7附则

7.1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事故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抄送区应急局备案。

7.6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叶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叶政办秘〔202130号)同时废止。

8附件

8.1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7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8.《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9.《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0.《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六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六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六安市叶集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2022年修改)

8.2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3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区发改委:负责协调争取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明确事故常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地点。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区科技工信局:指导企业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企业科研人员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协调参与应急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区财政局:负责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区应急局:承担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化工、医药行业)、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叶集消防救援局:负责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负责组织伤员搜救;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

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8.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依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危化品应急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如下: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器材配备

1作业场所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序号

名称

主要功能

数量

备注

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技术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2

 

2

化学防护服

技术性能符合AQ/T6107要求

2

具有有毒、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

3

过滤式防毒面具

技术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1/

类型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确定,数量根据当班人数确定

4

气体浓度检测仪

检测气体浓度

2

根据作业场所的气体确定

5

手电筒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1/

数量根据当班人数确定

6

对讲机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4

 

7

急救箱或急救包

物资见GBZ1

1

 

8

吸附材料或堵漏器材

处理化学品泄漏

*

以工作介质理化性质选择吸附材料。常用吸附材料为干沙土(具有爆炸危险性的除外)

9

清洗设施或清洗剂

洗消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的人员、设备和器材

*

在工作地点配备

10

应急处置工具箱

工作箱内配备常用工具或专业处置工具

*

防爆场所应配备无火花工具

11

注:表中所有“*”表示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本标准不作强行规定。

2应急救援人员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序号

名称

主要用途

数量

备份比

备注

1

头盔

头部、面部及颈部的安全防护

1/

41

 

2

二级化学防护服

化学灾害现场作业时的躯体防护

1/10

41

1)以值勤人员数量确定;

2)至少配备2套。

3

一级化学防护服

重度化学灾害现场全身防护

*

 

 

4

灭火防护服

灭火救援作业时的身体防护

1/

31

指挥员可选配消防指挥服

5

防静电内衣

可燃气体、粉尘、蒸汽等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的躯体内层防护

1/

41

 

6

防化手套

手部及胸部防护

2/

 

应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穿透性选择手套材料

7

防化靴

事故现场作业时脚部和小腿部防护

1/

41

易燃易爆场所应配备防静电靴

8

安全腰带

登梯作业和逃生自救

1/

41

 

9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缺氧或有毒现场作业时的呼吸防护

1/

51

1)以值勤人员数量确定;

2)备用气瓶按照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总量11备份。

10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单人作业照明

1/

51

 

11

轻型安全绳

救援人员的救生、自救和逃生

1/5

41

 

12

消防腰斧

破拆和自救

1/

51

 

13

1:表中“备份比”是指应急救援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投入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

2:根据备份比计算的备份数量为非整数时向上取整。

3:第三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可使用作业场所配备的个休防护装备,不配备该表中的装备。

4:“*”表示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本标准不作规定。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车辆配备数量

危险化学品单位级别

小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中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抢险救援车辆数

0-1

1-2

≥3

生产、储存剧毒或高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宜配备气防车。

4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常用抢险救援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辆)

序号

设备名称

小型危险

化学品单位

中型危险

化学品单位

大型危险

化学品单位

备注

1

灭火抢险救援车

水罐或泵浦抢险救援车

1

1

1

 

2

水罐或泡沫抢险救援车

 

3

干粉泡沫联用抢险救援车

 

4

干粉抢险救援车

 

5

举高抢险救援车

登高平台抢险救援车

*

 

6

云梯抢险救援车

 

7

举高喷射抢险救援车

 

8

专勤抢险救援车

多功能抢险救援车或气防车

*

1

 

9

排烟抢险救援车或照明抢险救援车

 

10

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车或防化洗消抢险救援车

*

1

 

11

通信指挥抢险救援车

 

12

供气抢险救援车

 

13

后勤抢险救援车

自装卸式抢险救援车(含器材保障、生活保障、供液集装箱)

 

14

器材抢险救援车或供水抢险救援车

*

 

5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抢险救援车辆的技术性能

技术性能

小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中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

发动机最大功率(kw

≥132

≥132

≥191

最大装载质量(Kg/t

≥8

≥8

≥10

水罐抢险救援车出水性能

出口压力(Mpa

1

1.8

1

1.8

1

1.8

流量(1/s

40

20

40

20

60

30

水罐抢险救援车出泡沫性能(类)

B

AB

AB

举高消防车额定工作高度(m

≥20

≥20

≥30

抢险救援消防车

最大起吊质量(kg

≥3000

≥3000

≥5000

最大牵引质量(kg

≥10000

≥10000

≥10000

6气防车内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序号

物资名称

主要功能或技术要求

必配

备注

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技术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2

配备空气瓶1/

2

苏生器

自动进行正负压人工呼吸

1

 

3

医用氧气瓶

治疗中毒人员

2

 

4

移动式长管供气系统

在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中的抢险救灾人员提供长时间呼吸保护

1

 

5

对讲机

易燃易爆场所应防爆型

2

 

6

抢险救援服

抢险人员躯体保护,橘红色

1/

根据气防车上配备的人员确定

7

头戴式照明灯

灭火和抢险救援现场作业时的照明,易燃易爆场所应为防爆型

1/

根据气防车上配备的人员确定

8

一级化学防护服

重度化学灾害现场全身防护

2

 

9

二级化学防护服

化学灾害现场作业时的躯体防护

2

 

10

隔热服

强热辐射场所的全身防护

*

 

11

折叠担架

运送事故现场受伤人员

2

 

12

急救包

盛放常规外伤和化学伤害急救所需的敷料、药品和器械等

1

 

13

可燃气体检测仪

检测事故现场易燃易爆气体,可检测多种易燃易爆气体的体积浓度

2

根据企业是否存在可燃气体确定是否配备

14

有毒气体检测仪

具备自动识别、防水、防爆性能。能探测有毒、有害气体及氧含量

2

根据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配备

7中型危险化学品单位抢险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序号

种类

物资名称

主要用途或技术要求

配备

备注

1

侦检

有毒气体探测仪

具备自动识别、防水、防爆性能。能探测有毒、有害气体及氧含量

2

根据企业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配备

2

可燃气体检测仪

检测事故现场易燃易爆气体,可检测多种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

2

根据企业是否存在可燃气体确定是否配备

3

警戒

各类警示牌

灾害事故现场警戒警示

1

 

4

隔离警示带

灾害事故现场警戒,双面反光。

5

备用2

5

灭火

移动式消防炮

扑救可燃化学品火灾

1

 

6

水带

消防用水的输送

1200

 

7

常规器材工具,扳手、水枪等

按所配车辆技术标准要求配备

1

扳手、水枪、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常规器材工具

8

通信

移动电话

易燃易爆环境必须防爆

2

 

9

对讲机

易燃易爆环境必须防爆

2

 

10

救生

缓降器

高处救人和自救。安全负荷不低于1300N,绳索防火、耐磨

2

 

11

逃生面罩

灾害事故现场被救人员呼吸防护

10

备用5

12

折叠式担架

运送事故现场'受伤人员。为金属框架,高分子材料表面质材,便于洗消,承重不小于100kg

1

 

13

救援三角架

金属框架,配有手摇式绞盘,牵引滑轮最大承载2500N,绳索长度不小于30m

1

 

14

救生软梯

登高救生作业

1

 

15

安全绳

50

2

 

16

医药急救箱

盛放常规外伤和化学伤害急救所需的敷料、药品和器械等

1

 

17

破拆

液压破拆工具组

灾害现场破拆作业

1

三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一项

18

无齿锯

切割金属和混凝土材料

19

手动破拆工具组

灾害现场破拆作业

20

堵漏

木制堵漏楔

各类孔洞状较低压力的堵漏作业。经专门绝缘处理,防裂,不变形

1

每套不少于28种规格

21

无火花工具

易燃易爆事故现场的手动作业,铜制材料

1

 

22

粘贴式堵漏工具

各种罐体和管道表面点状、线状泄漏的堵漏作业。无火花材料

*

 

23

注入式堵漏工具

间门或法兰盘堵漏作业。无火花材料。配有手动液压泵,泵缸压力≥74MPa,使用温度-100400

*

 

24

输转

输转泵

吸附、输转各种液体,安全防爆

1

 

25

有毒物质密封桶

装载有毒有害物质,可防酸碱,耐高温

1

 

26

吸附垫

小范围内的吸附酸、碱和其他腐蚀性液体

2

 

27

洗消

洗消帐篷

消防人员洗消。配有电动充气泵、喷淋、照明等系统

1

 

28

排烟

照明

移动式排烟机

灾害现场的排烟和送风,配有相应口径的风管

1

 

29

移动照明灯组

灾害现场的作业照明,照度符合作业要求

1

 

30

移动发电机

灾害现场等的照明

*

 

31

其它

水幕水带

阻挡或稀释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蒸汽

1

 

8.5叶集消防救援局、经济开发区及重点企业现有应急救援物资

1叶集区永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表

序号

分类

名称

功能描述

数量/单位

存放位置

负责人/

联系方式

1

应急处置装备

应急通讯

应急对讲机

12

总经办、安保门卫

张春晖

18712330927

2

应急交通

应急车辆

2

安保门卫


4

应急处置装备

应急电源

500w柴油发电

2

发电机

张春晖

18712330927

5

应急照明工具

手电筒

6

仓库和

操作室

6

个人防护

防毒面具

眼部防护

10

安全帽

头部防护

10

像胶皮手套

手部防护

12

正压式呼吸器

呼吸防护

4

防静电靴

脚部防护

8

防静电工作服

防护服装

6

7

化学防护服

防护服装

2

8

应急医疗

应急急救箱

应急急救箱

1

担架

担架

2

9

应急处置物资

消防沙、吸油沙

用于吸附泄漏物资

10

罐仓储区、车间

10

吸油棉

用于吸附泄漏物资

22kg

应急物资存放室

11

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

40

罐区、仓储区、车间区

12

其他

排污泵

用于应急池、雨水管道等应急疏导

2

设备维修室、事故池

13

阀门等易损件

开关截止阀

20

14

警戒带、标志、密封胶

警戒线、告示牌

若干


2叶集消防救援局应急救援物资一览表

种类

数量(套//台)

种类

数量(套//台)

种类

数量(套//台)

种类

数量(套//台)

基本防护装备

消防头盔

48

特种防护装备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1

警戒器材

危险警示牌

1

救生

器材

气动起重气垫

1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106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10

闪光警示灯

3

救援支架

1

消防手套

32

二级化学防护服

2

手持扩音器

1

救生抛投器

1

消防安全腰带

22

一级化学防护服

10

破拆器材

手动破拆工具组

1

机动橡皮舟

2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52

防高温手套

18

液压破拆工具组

3

堵漏

器材

外封式堵漏袋

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27

消防员防蜂服

11

机动链锯

1

捆绑式堵漏袋

1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19

消防员降温背心

8

无齿锯

2

金属堵漏套管

1

消防员呼救器

41

移动供气源

1

手持式钢筋速断器

1

磁压式堵漏工具

2

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

8

消防用救生衣

41

液压千斤顶

4

木制堵漏楔

2

消防腰斧

55

消防坐式半身安全吊带

2

液压开门器

2

无火花工具

1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38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2

多功能挠钩

2

洗消

器材

简易洗消喷淋器

1

防静电内衣

30

消防轻型安全绳

43

绝缘剪断钳

4

照明排烟器材

移动式排烟机

1

基本防护装备

消防护目镜

50

 

消防通用安全绳

5

救生器材

躯体固定气囊

2

 

移动照明灯组

1

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

30

水域救援漂浮救生绳

4

救生照明线

1

移动发电机

1

消防员抢险救援手套

10

消防员水域救援头盔

33

折叠式担架

3

其他

器材

多功能消防水枪

17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

102

侦检器材

可燃气体检测仪

1

多功能担架

2

直流水枪

1

消防员抢险救援靴

47

测温仪

1

消防救生气垫

1

单兵图像传输设备

1

手持电台

28

警戒器材

锥型事故标志柱

39

医药急救箱

1

/

/

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25

消防泵类

手抬机动泵

3

消防梯及救生器材

单杆梯

2

照明、排烟器材

其他照明、排烟器材

2

风力灭火机

2

浮艇泵

1

挂钩梯

3

/

/

/

其他消防器具

其他消防器具

22

其他灭火器材装备

地上消火栓钥匙

3

拉梯

5

/

/

/

异形接口

15

其他灭火器材装备

9

三节拉梯

2

/

/

/


 

 

六安市叶集区地震应急预案

 

 

 

 

 

 

 

 

 

 

 

 

 

 

 

 

 

二五年八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区震指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指挥部工作组

2.4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5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应急响应

5.1一级、二级地震应急响应

5.2三级、四级地震应急响应

5.3信息与发布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物资装备和资金保障

7.3基础设施保障

7.4指挥平台保障

7.5紧急避险和灾民安置保障

7.6治安保障

7.7医疗卫生保障

7.8宣传、培训与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区外地震应急

8.4次生灾害防御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9.4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9.5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9.6以上、以下的含义

9.7预案解释

9.8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区外发生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发生后,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在上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区政府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区震指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临时,以下简称区震指)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应急局承担区震指日常工作。

2.1.1区震指组成

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班子组成人员任副指挥。

指挥部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文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应急局、团区委、区融媒体中心、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叶集消防救援局、区气象局、叶集火车站、叶集邮政业发展中心、国网叶集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叶集分公司、铁塔公司叶集分公司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震指和区政府的决定、部署和要求;根据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分析、判断的地震趋势,组织指挥全区突发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和督查区委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地震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叶集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承担其他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区震指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震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震指办)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叶集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区震指成员单位联络员。

主要职责为: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地震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文件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信息传报、震情监视、震情会商、研究参谋、综合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和区震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指挥部工作组

本区发生地震灾害后,区震指根据地震等级,造成破坏情况等实际情况,成立综合协调组(区震指办公室并入综合协调组)、军队工作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等12个工作组,共同承担并完成应对地震灾害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区震指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指挥部各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2.4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震指视情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人武部、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叶集消防救援局以及灾区所在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损失评估、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工作。

2.5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乡镇街(经济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等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区辖区内发生3.5级以下有感地震,一般不构成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区震指在省市震指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市震指启动Ⅲ级响应,在市震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区震指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报市震指同意,区震指启动Ⅳ级响应,区震指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

1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省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市震指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

一般地震灾害

市震指办公室批准后启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区应急局与市地震局联络,负责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在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指导下,收集、管理全区地震观测数据,核实宏观异常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和省、市地震局,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当我区境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毗邻县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区地震监测中心及时与市地震局对接,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15分钟内将相关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震指,通报有关单位和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抗震救灾机构,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发生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等相关信息。

4.3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30分钟内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震指,区政府1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震指。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及时汇报后,区应急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区委、区政府、区震指,并及时续报;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信局、市公安局叶集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城管局以及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区震指。

区政府接报地震灾害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迅速核实并报区委区政府、区震指。

5应急响应

当区内发生地震灾害后,区应急等部门立即向区政府、区震指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初判指标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区震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区震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5.1一级、二级地震应急响应

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M>5.0级以上地震时,区震指听从省市震指统一领导和部署。

5.2三级、四级地震应急响应

5.2.1三级地震应急响应

当区内发生4.0M<5.0级地震时,在市震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震指迅速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灾情调查核实、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政府报告,视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省、市震指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2.2四级地震应急响应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3.5M<4.0级地震,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市震指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2.3先期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2.4应急响应启动

1)地震灾害发生后,区震指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的灾情报告区委、区政府、市震指,同时通报相关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根据区政府指示,区震指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震指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市震指。

3)区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区震指办工作;按照区震指的部署和部门(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5.2.5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迅速向区震指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区震指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震指。

3)区地震部门利用地震应急快速响应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震指。

4)区震指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市震指。

5)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震指。

5.2.6指挥协调

区震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成立并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区地震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危化品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叶集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5)指挥灾区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开展救援行动,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指挥灾区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组织非灾区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必要时,组织非灾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10)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

11)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震指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认真落实市震指安排部署的工作。

5.2.7应急处置

区震指各工作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震指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震指。

1)搜救人员。区应急、人武、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织驻叶集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区震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区卫健部门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区科技工信、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与周边县区建立联动机制,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3)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发改等有关部门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区科技工信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企业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区教育部门指导受灾地区适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4)抢修基础设施。区发改、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区住建、城管、供电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区地震监测中心协助市地震局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研判灾区震情形势。区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生态部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设立警示标志,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区应急、城管、科技工信、供电等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区住建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7)维护社会治安。区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

8)开展社会动员。区宣传、团区委、应急、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者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区民政等有关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9)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区震指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统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未经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10)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区住建局、应急(地震监测中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区地震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应急、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

5.3信息发布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市政府会同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地震局等单位编制。

6.2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人武、消防、卫健、交通等部门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2

2震区可利用的应急队伍资源如下表: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搜救队伍

叶集消防救援局、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六安市军分区、武警六安市支队、六安消防救援支队、市内非灾区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周边县(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本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六安市工程抢险专业队伍、武警水电部队

省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次生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本区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叶集消防救援局

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省内特种应急救援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六安市医疗分队;各级医疗机构;市军分区、武警所属医疗机构;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省和军队医疗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现场地震应急队伍

本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市地震局、周边市、区地震部门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省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本区住建局部门鉴定队伍

市住建局协调相关建筑结构安全方面的专家队伍

省指挥部专家组部分专家;有关高校专家

7.2物资装备和资金保障

区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区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生命探测搜寻、抢险破拆、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装备。

区应急局要储备和调度帐篷、棉被等紧急救灾物资。

区政府统一安排抗震救灾经费。区财政局负责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应急拨款,区应急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7.3基础设施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应急救援相关单位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手册并及时更新。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叶集营业部等通信运营企业要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移动通信、调频电台等应急通信设备。

区融媒体中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六安市叶集供电公司负责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修复,保障震区电力供应。

区交通局牵头,其他单位协助配合,建立健全公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必要时与市交通运输局请求支援,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7.4指挥平台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主要包括: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以及公安等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虚拟专用网络系统。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抽调行业专家参与应急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

7.5紧急避险和灾民安置保障

由区应急局牵头,其他单位协助,负责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六安市叶集区区域总体规划。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进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7.7医疗卫生保障

区民政局、区卫健委等部门组织实施灾后卫生防疫,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震区的饮用水源;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急救药品保障工作和震区急需饮用水、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度。

7.8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应急、共青团、科协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其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应急部门和地震发生地政府负责。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上级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应急和区委宣传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区外地震应急

当毗邻县区发生地震灾害,并对我区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区应急局会同住建等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区的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根据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工作安排或灾区政府的请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

8.4次生灾害防御

在区震指统一组织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行政村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叶集消防救援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紧急处置火灾事故。

区发改委、区应急局、区科技工信局等部门督导和协调震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进行紧急处置。

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等部门对震区可能受次生灾害影响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环境的监测,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与扩散。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震区灾后防疫工作。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区震指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地震的信息来源;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9.4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地震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9.5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地震的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9.6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7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8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叶集区地震应急预案》(叶政办秘〔202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震指成员单位职责

2.区震指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区震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和处置。

2.区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涉港澳台事务,协调救助受灾港澳台同胞、港澳台资企业,协调安排港澳台救援队伍、捐赠物资及资金等,发布涉港澳台信息,管理港澳台媒体采访。

3.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协调安排到我区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

4.区发改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规划的编制,组织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指导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的电网设施和油气长输管线及附属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协助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任务。

5.区教育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6.区科技工信局:鼓励和支持抗震救灾关键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指导、协调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参与组织有关救灾物资调配;指导修复被损毁的电网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

7.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8.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9.区司法局:指导各级调解组织做好涉灾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指导、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做好涉灾矛盾纠纷的法律服务工作。

10.区财政局:争取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和接受捐赠资金,并会同区应急局等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对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开展隐患排查和评估,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

12.叶集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环境、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13.区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负责指导实施地震灾后房屋安全状况的鉴定工作。

14.区交通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市公安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15.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核查、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指导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排查、评估、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

16.区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17.区文旅体局: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

18.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集报送灾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19.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的有关工作,加密地震监测,组织震情会商,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根据市震指部署,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日常工作。

20.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1.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2.区城管局: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负责受灾城区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市政设施恢复重建及应急避难场所开放与管理工作。

23.团区委:负责协调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24.区融媒体中心: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利用现有应急广播系统进行消息播发。

25.叶集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26.区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27.区邮政业发展中心: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物资的寄递服务。

28.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叶集分公司:组织协调通信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29.国网叶集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30.叶集火车站: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和相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铁路运力,保障铁路交通的运输,做好物资的输送和受灾群众的转移。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震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区震指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区震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应急局牵头,区震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重点任务

1.区应急局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上报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接灾区政府抢险救援工作,统筹抓好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2.区应急局承办区震指会议和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及材料保障工作;

3.区应急局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或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赴现场安排、出行、安全等工作,建立前方指挥机构;

4.区应急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汇总、分析研判和灾害应对处置情况报送工作,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

5.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建立各级指挥机构、救援力量所需的通信网络。

二、军队工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人武部建设处牵头,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参加军地联合指挥,指导任务部队开展救灾行动。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负责军地工作衔接。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其他工作组,配合制定方案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三)重点任务

1.研究提出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决心建议;

2.协调科技侦察和部队现地勘察,协助判明灾损情况;

3.会同抢险救援组制订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协调办理军队抢险救援力量兵力调动;

4.协调建立军地应急指挥通信;

5.协调安排军队运力投送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

6.协调安排军队卫勤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任务,调集救灾物资和设施设备,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安置;

7.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管控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重要目标安全;

8.协调组织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三、抢险救援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叶集消防救援局、团区委、叶集火车站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三)重点任务

1.区应急局会同叶集消防救援局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

2.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商受灾地方指挥机构指导灾区制订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3.区应急局、叶集消防救援局分别负责提出救援队伍和铁路运输需求;

4.区应急局负责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5.区应急局、叶集消防救援局分别指挥各自救援队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安排,搜救被困群众,及时组织疏散危险区群众,做好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

6.区应急局、叶集消防救援局协调灾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交通、后勤等保障;

7.区交通局、叶集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和装备等投送工作。

四、通信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科技工信局牵头,区应急局、国网叶集供电公司、相关通信企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三)重点任务

1.区科技工信局负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优先保障区委、区政府以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重要通信畅通;

2.区科技工信局组织相关通信企业,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为地震灾区提供公众通信服务,保障全区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

3.区科技工信局协调处理灾区现场无线通信网络频率分配和电磁干扰问题;

4.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通信设施供电保障;

5.区科技工信局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通报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情况,组织通信企业,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

6.区科技工信局负责组织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7.区应急局负责协调解决抗震救灾通信保障所需的交通通行、物资供应等。

五、交通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邮政业发展中心、叶集消防救援局、叶集火车站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通信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等。

(三)重点任务

1.区交通局、叶集火车站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设施;

2.区交通局、区邮政业发展中心、叶集消防救援局、叶集火车站负责指导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3.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协调受灾地方指挥机构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恢复灾区道路交通秩序,配合区交通局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区应急局、叶集消防救援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运输投送。

六、医疗救治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医保局、叶集火车站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三)重点任务

1.区卫健委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2.区卫健委、区交通局、叶集火车站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投送、伤员患者转移后送;

3.区卫健委、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实施疾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消杀工作;

5.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负责统筹、调集、转运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指导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灾区医疗物资及药品供应。

七、监测评估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叶集消防救援局、国网叶集供电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三)重点任务

1.区应急局负责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及危化品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2.叶集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防范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次生灾害,指导做好灾区火灾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3.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负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4.区应急局、区科技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等负责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

5.区财政局、保险公司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以及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地震造成的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区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与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7.叶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8.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对灾区重要建筑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9.区交通局负责对灾区重大关键交通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震区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水库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做好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险情水文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支撑;指导震区开展水文应急监测及预报;

11.区气象局:负责实时震区气象监测及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和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12.区发改委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对灾区石油、天然气等重大关键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灾区油气管道保护工作;

13.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对灾区重大关键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4.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速报预警、灾情快速评估、余震监测、震后趋势研判和烈度评定,做好震区震情监视跟踪工作。

八、生活物资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和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邮政发展中心、叶集火车站、区文旅体局、团区委、国网叶集供电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指导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广电等设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三)重点任务

1.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

2.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抗震救灾物资供应;

3.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牵头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

4.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邮政发展中心、叶集火车站负责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并指导发放;

5.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团区委负责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安排下拨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组织动员志愿者为救灾救助提供应急志愿服务;

6.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社会救灾捐赠、发放工作;

7.区发改委、区城管局负责协助应急场所开放与管理;

8.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体、区城管局等负责指导做好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广电等设施的抢修保通;

9.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受灾地区电力网络正常运行;

10.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九、社会治安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卫健委、区司法局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重点任务

1.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严密社会面巡逻防控,维护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2.区公安局、区卫健委、区司法局指导灾区加强灾民安置点、物资储发点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金融网点及水电气热、危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3.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委网信办依法查处打击趁灾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4.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司法局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新闻宣传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叶集消防救援局、区文旅体局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三)重点任务

1.区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叶集消防救援局配合,及时准确发布灾情;

3.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负责做好灾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

4.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5.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

6.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

7.区文旅体局指导协调并负责广播电视无线覆盖保障工作。

十一、恢复重建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城管局、团区委、叶集火车站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三)重点任务:

1.区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或指导县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负责安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支持;

3.区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的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学校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

4.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科技工信局等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负责提供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活动断层分布信息,为恢复重建选址提供技术支持;

5.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局、区城管局、叶集火车站等负责对灾区重点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水利、供电、供水、供油、供气、油气管道、通信、广播电视等重大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重建方案;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指导制订地震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程治理方案,指导拟定灾后恢复重建国土空间规划;

7.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生态恢复方案;

8.区住建局负责指导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鉴定,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10.区文旅体局负责对灾区文物古迹、纪念馆等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有关受灾单位制订科学重建方案;

11.区气象局负责对恢复重建地区的气象条件评估工作;

12.团区委负责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及所联系的青年社团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志愿服务;

13.区应急局负责受灾地区的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的统计,负责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修缮)工作。

十二、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统战部和区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商务局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国(境)外捐赠救灾物资,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三)重点任务:

1.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国外救援队伍入境;

2.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灾区政府,指派国外救援队伍救援任务,提供救援行动过程中的必要保障;

3.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4.区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为国外救援队伍出入境提供便利保障。


 

 

六安市叶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五年八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安防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区安防办及职责

2.3工作组

2.4专家组

3灾害救助准备

4信息管理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区级应急响应

5.1Ⅳ级响应

5.2Ⅲ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4Ⅰ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人力和装备保障

7.5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5预案演练

8.6预案管理

8.7预案解释

8.8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等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工作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六安市叶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防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开展救灾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1.2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安防办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安防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中央、省市驻叶集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区发改委: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省和市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力量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局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工信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区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推动群众对防灾减灾的科学认识;协调参与应急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区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区人社局:加强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局核查、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区文旅体局:负责全区应急广播、新闻媒体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开展社会募捐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及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叶集消防救援局: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叶集分公司、中国广电叶集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2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防办)设在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叶集消防救援局,为区安防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叶集消防救援局局长兼任。

区安防办防灾减灾救灾方面具体职责根据《六安市叶集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明确的职责履行。

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安防办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抽调部分涉灾成员单位人员与区应急局联合办公。

2.3工作组

应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时,区安防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信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发改委、区数管局、区气象局、国网叶集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区卫健委牵头,区科技工信局、区财政局、六安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科技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叶集营业部、中国广电叶集分公司、国网叶集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区应急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卫健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牵头,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中国电信叶集分公司、中国移动叶集营销中心、中国联通叶集营业部、中国广电叶集分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六安市叶集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应急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社工部、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文旅体局、区融媒体中心、中国广电叶集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专家组

区安防委依托市专家库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部门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区安防办和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区安防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向区安防委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向相关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指导区安防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强化应急值守,加强部门会商,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4信息管理

区应急局和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报告;区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自然灾害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区应急局。对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2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立即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组织力量,按照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及时上报。

4.1.3对于干旱灾害,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区应急局应及时会商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并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安防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5地震等突发性灾害发生,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6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影响的灾害事件,相关涉灾部门要按照区安防办的要求,定时报送相关灾情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确保统计口径一致。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2灾情会商与信息发布

4.2.1区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本级安防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防委成员单位。

4.2.2灾情稳定前,区安防委或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信息发布途径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载体。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5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因灾死亡2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0万人以上、30000人以下;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安防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防委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安防办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安防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对措施,做好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应急准备。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区安防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

6)区人武部、区应急局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区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9)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0人以上,600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安防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防委报告。

5.2.3响应措施

在四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区安防办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上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2)督促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动员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

3)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级和市级资金、物资支持。

4)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安防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0000人以上,100000人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防委报告。

5.3.3响应措施

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区安防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根据灾情需求,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3)区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有关情况。区安防办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灾情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委宣传部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区卫健委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5)灾情稳定后,受灾属地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安防委。区安防办组织核定并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0000人以上;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安防委报告。

5.4.3响应措施

在二级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区安防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区领导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2)区安防办和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以及上级相关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3)各工作组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以区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5)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受灾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安防办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贫困程度较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安防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安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区应急局组织受灾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会同区财政局向上级申请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相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各地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6.1.3区应急局实时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加密通报督导。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区应急局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资金的,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区应急局根据全区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统筹考虑灾情和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资金分配等因素提出区级冬春资金安排意见,商区财政局下拨。

6.2.2区应急局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明确发放标准,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给救助对象,并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6.2.3区应急局加强与区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区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4区应急局应加强冬春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探索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6.3.2区应急局视情组织工作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会商区财政局及时申请和下拨补助资金。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对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市应急局。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根据自然灾害情况,及时拨付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区、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3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切实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设备装备投入,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区、乡、村三级救灾通信和信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3.4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4人力和装备保障

7.4.1组织区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等行业领域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区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4.2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各乡镇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4.3区直各相关部门应配备减灾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4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5灾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4.6与相邻县区(含相邻省市的县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根据受灾情况及地域救灾力量特点,在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灾害救助、善后处理等方面进行协调联动处置。

7.5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7.5.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5.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5.4适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技能。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7.5.5组织开展对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防灾减灾知识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自然灾害的信息来源;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自然灾害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8.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自然灾害的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5预案演练

区安防办协同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7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8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叶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叶政办秘〔202130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叶集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二五年八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2.2解救疏散人员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3.2办事机构及职责

3.3成员单位及职责

3.4扑救指挥

3.5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火险预测预报

5.2林火监测

5.3预警

5.4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9附则

9.1预案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下的含义及名称定义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六安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六安市叶集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政府是应对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备注

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形势研判或灾情发展,由区政府决定成立六安市叶集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临时,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区森防指总指挥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有:区发改委、区应急局、区林业中心、叶集消防救援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工信局、区城管局、叶集生态环境分局、区文旅体局、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国网叶集供电公司及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较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街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及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街要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区林业中心、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叶集消防救援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应急局局长。必要时,区林业中心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主要职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市区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区森防指的工作要求;分析全区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区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区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较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及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3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发改委: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区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区级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参与重要应急物资的协调保障;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区应急局动用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济物资调处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区科技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用频安全。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依法指导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倡导文明祭扫,指导各地已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合做好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事用火管理等森林防灭火工作。

叶集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防止秸秆焚烧引发森林火灾;配合做好秸秆禁烧期间森林火灾预防监督检查工作。

区文旅体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教育与管理工作。通过全区应急广播系统及时发布预警,提醒受火灾威胁人员做好防范、转移等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及需要区森防指响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区林业中心: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和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协助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森林防火期烟花爆竹、祭祀纸钱等销售市场监管,倡导文明祭祀活动。

区城管局:负责城镇建成区公园、片林、绿地等违规用火管理;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通过应急广播系统开展防火宣传、及时发布预警,提醒受威胁人员做好防范、转移等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六安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叶集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区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服务,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输配电线路的防火工作,并定期检查;组织指导因高压电缆、输配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区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六安市叶集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4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县(区)界的森林火灾在省、市森防指的协调指挥下,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初期由发生地乡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报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经市森防指同意后,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属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各类扑火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跨乡镇街级行政区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区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1.1扑救森林火灾以区专业防扑火队伍、叶集消防救援局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乡镇街、村(社区)、国有林场、涉林旅游景区经过专业培训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兼职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兼职森林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1.2跨乡镇增援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区森防指可以调动本区其他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叶集消防救援局等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乡镇街、国有林场等经过专业培训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兼职森林消防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可根据当时各地的火险等级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街调动兼职森林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指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乡镇街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民兵和预备役调动。由区人武部下达命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全区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5.2林火监测

对市森防指办公室反馈的林火卫星监测信息由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乡镇街森防指办公室及时核查,2小时之内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充分利用现有的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地面巡护系统对林区进行密切监测,形成林区全覆盖的林火监测网络。

5.3预警

5.3.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3.2预警发布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令。

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区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区森防指向乡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5.3.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乡镇街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望监测及技术监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全区各级各类森林防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全区各专职、半专职及兼职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4信息报告

5.4.1初报

一旦发现或接报火情,各乡镇街森防指办公室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情,第一时间向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和先期处置情况。

需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的火情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

5.4.2续报和终报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变化,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乡镇街森防指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火情进展,持续做好火情续报,续报要将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等级、火情态势、扑救力量、有无伤亡情况、火场及周边情况、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等火灾情况书面材料上报区森防指办公室,必要时,应及时向受威胁和毗邻地区森防指办公室通报火情。

火灾处置结束后,按规定向区森防指办公室上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需向市森防指办公室上报的火灾调查报告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

5.4.3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

1)发生在区、县交界地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5.4.4区森防指办公室按照《全国森林火灾统计系统》要求,做好森林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乡镇街森防指和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街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先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报请区森防指组织处置;预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报请市森防指组织处置;预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市森防指后,由市森防指报请省森防指组织处置;必要时,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职、半专职及兼职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对于可能蔓延至相邻县区的火灾,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动员各类人员参与扑火救援。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界增援的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三级、二级、一级三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三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当乡镇街交界地段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其他需要由区一级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时,区森防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地方专职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指导乡镇街森防指拟定扑救方案,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

6.3.2二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本预案中5.4.3的情形之一时,区森防指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基础上,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及其他指定部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态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职、半专职及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扑火;根据需要就近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开展报道。

6.3.3一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延烧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街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区森防指指挥长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区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区森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区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乡镇街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和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派专业扑救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乡镇街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5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实施;区、乡镇街和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车和运兵车在防火期内要保持临战状态。

7.2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区林业中心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乡镇街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按有关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要求执行。

7.3资金保障

区财政、乡镇街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森林防灭火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应依据国家规定足额保证。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提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区森防指应及时约谈乡镇街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向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预案演练

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街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融合的预案体系。

9.3以上、以下的含义及名称定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保留“草原”字样,森林火灾不体现“草原”字样。所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依照《安徽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叶集区森林防扑火力量跨区域调用原则

2.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叶集区森林防扑火力量跨区域调用原则

 

实施跨乡镇区域增援扑火,原则上以省地共建专业扑火队和乡镇街森林扑火队伍为主,民兵和兼职扑火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乡镇调集为主,高火险乡镇调集为辅。

姚李镇: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叶集消防救援局、叶集区看花楼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洪集镇森林扑火队、平岗街道森林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其他乡镇街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区森防指办公室统一协调,就近调动有关乡镇街森林扑火队伍和叶集消防救援局跨区域增援。

各区域增援梯队顺序和范围可视情进行调整。


附件2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技工信局、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交通局、区林业中心、区气象局、叶集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林业中心、区气象局、叶集消防救援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科技工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由区林业中心牵头,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由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叶集分公司负责。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由区人武部牵头,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由区林业中心牵头,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省、市、区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六安市叶集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二五年八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部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2.4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2.5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避难场所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队伍准备

3.4宣传、培训与演练

3.5社会动员

4预警级别与发布

4.1预警级别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5灾情报告和评估

5.1灾情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

5.2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5.3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6应急响应

6.1Ⅳ级响应

6.2Ⅲ级响应

6.3Ⅱ级响应

6.4Ⅰ级响应

7灾后恢复重建

7.1善后处置

7.2社会援助

7.3调查与评估

7.4恢复重建

8应急保障措施

8.1人员保障

8.2财力保障

8.3物资保障

8.4基本生活保障

8.5交通运输保障

8.6通信保障

8.7应急联动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1表彰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10.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10.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10.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10.5预案管理

10.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以更加有力有效措施提高我区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六安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以及我区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实际情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六安市叶集区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以及相邻县(区)发生的,对我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由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现象并发引起的自然灾害。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区委、区政府及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对灾情统计上报,分析研判,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科学快速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确保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展开。

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党(工)委、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部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形势研判或灾情发展,由区政府决定成立六安市叶集区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临时,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和区人武部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信局、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叶集消防救援局、区融媒体中心、国网叶集供电公司、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分公司、中国广电叶集分公司。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督促检查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灾害防御及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并视情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建议或决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为区应急指挥部的临时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任务;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协调制订具体应急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负责信息收集与发布;负责提请区政府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临时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发展态势进行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预警,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组织省级、市级和区内主流媒体及时对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涉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领域的网络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向区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工作建议;负责指导协调涉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过程中的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网络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区直单位对包保的区域、人行道及树木开展铲雪除冰工作。

区发改委: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指导各地做好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等工作;负责开展灾区价格动态监测,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计划紧急采购和调运救灾物资;负责向灾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充足。负责指导管道企业开展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教育系统的除雪救灾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校园内铲雪除冰工作;负责部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各校根据避险需要,适时调整教学安排,保障在校师生生命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危房除险加固和因灾毁损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校舍安全;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科技工信局:参与协调救灾装备,指导、协调参与应急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协调企业应对雨雪冰冻天气,做好隐患排查。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灾区公共安全;维护受灾路段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分流滞留车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负责清理道口设置的非机动车遮阳棚积雪。协助提供部分道路信息;遇有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视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区民政局: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时,协助有关部门,加大街头流动救助巡查力度,劝导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服务;对老年公寓、福利院等服务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核查、评估和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救助补助资金。负责组织区属企业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和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指导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雨雪冰冻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组织因积雪融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并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建议;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核查、评估林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林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林业生产。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保障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指导供水、供气等受损设施的抢修;指导各地做好城市道路积雪清除工作;负责城区辖区范围内的桥梁及公园广场的铲雪除冰工作。

区交通局:指导区内各级政府做好道路积雪的清除工作,保证道路正常通行;统计、报告国省干道交通中断里程和公路、汽车站、服务区滞留人员数量;向国省干道上被困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突发性重大低温雨雪冰冻引发的农业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核查、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指导、协调做好水利工程及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相关供水设施的防冻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保障水利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区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区文旅体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做好景区人员疏散和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做好医疗救灾工作准备,加强冬季易发病的宣传,做好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协调医护人员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救援。指导督促医疗场所做好铲雪除冰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利用多种形式集中报道抗灾救灾中的感人事迹及好经验、好做法,弘扬正能量。

区人武部:在收到区应急指挥部请求和兵力动用按规定批准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力量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叶集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在确保执勤备战的前提下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做好遇险群众救助。

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分公司、中国广电叶集分公司:负责组织对因灾受损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用通信正常运行;指导灾后公用通信网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对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损坏进行抢修保养,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叶集火车站:应全天候跟踪监测物流信息;组织好重点物资运输,做好应急运输准备工作,保证铁路畅通。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区内电网的维护,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在具备条件时清除电网线路杆塔上的冰凌,全力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生产生活用电。

2.4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启动Ⅱ级(含)以上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即成立综合组、生活救助组、交通工作组、电油气保障组、市场保障组、医疗卫生救助组、宣传报道组等7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综合组:负责材料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监测预警、信息报告、舆论引导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交通局、区气象局为成员单位)

生活救助组:负责灾情的查核与上报,分配下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受灾地政府为成员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众进行转移,应急等部门要及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设避灾(避险)场所,临时安置转移群众。必要时利用学校、体育、文化等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各交通枢纽等人员大量滞留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疏散滞留人员,同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交通工作组:负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除雪铲冰,保障客货运输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街(经济开发区)道路的除雪铲冰保畅工作;做好城市公交系统的调度工作,确保城市公交系统正常运营。必要时协调沿线政府组织群众为公路滞留人员提供食物、饮水等保障。(区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区住建局、叶集火车站为成员单位)

电油气保障组:负责电、煤、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供需衔接和综合协调,组织重要物资的运输调度,全力做好保障工作。(区发改委牵头,区科技工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叶集火车站、国网叶集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市场保障组:负责做好肉、蛋、菜、粮油等货源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区商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医疗卫生救助组:负责组织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灾区疫情疫病预防控制、救灾药品器械供应、因灾卫生监测报告等工作。(区卫健委牵头,区科技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宣传报道组:负责抗雪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中国广电叶集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2.5专家组

依托市级专家组,对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应急准备

3.1避难场所准备

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确定本地区的避难场所,设立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受到灾害威胁的群众安全、有序、及时转移。

3.2物资准备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制度。

3.3队伍准备

区政府负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承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加强专兼职应急队伍建设,承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区应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住建、农业农村、文旅体、卫健、发改、城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4宣传、培训与演练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应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应急、自救互救等知识普及教育。教育部门应指导中小学校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5社会动员

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村委会(社区)、村民组等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企事业单位应服从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根据需要,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社会力量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适时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开展救灾救援工作。

必要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预警级别与发布

4.1预警级别

按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1.1Ⅰ级预警

已启动Ⅱ级预警并持续2天,并预计未来72小时内本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2℃。

4.1.2Ⅱ级预警

全区出现持续15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部分乡镇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并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2℃。

4.1.3Ⅲ级预警

全区出现持续10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部分乡镇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最低气温低于-2℃,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分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2℃。

4.1.4Ⅳ级预警

全区持续5天以上雨雪冰冻天气,或部分乡镇积雪深度已达到10厘米,最低气温低于0℃;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分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0℃。

4.2预警发布

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分公司、中国广电叶集分公司、国网叶集供电公司等部门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方式,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相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电信、移动、联通、安广等通信运营企业,应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部门发布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4.3预警响应

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安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及《叶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防范措施。根据灾害预警等级情况,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有力有序地开展工作。

1)城市基础设施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城乡建筑方面:针对可能出现险情的建筑要及时进行人员转移,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针对公交站牌、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出入口等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排除隐患、设置警示牌等措施。

3)交通运输方面:针对天气状况进行限速、限行等措施,做好车辆分流、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4)生产生活方面:督导企业对生产、仓储场所以及露天设备、运输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防范事故的发生。对成品油、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进行适当储备并制定保供计划。

5)安置救助方面: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5灾情报告和评估

5.1灾情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

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区应急、交通、科技工信、商务、卫健、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发改、文旅体、通信、铁路、电力监管等部门,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本预案Ⅱ级以上响应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综合组负责)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5.2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统计受灾基本情况,报本级相关指挥机构汇总灾情,迅速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和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情况。

5.3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等情况。

6应急响应

6.1Ⅳ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1)区境内1/5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发生交通受阻或中断6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100户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1.3响应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经济开发区)传达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

2)区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受灾较重地区开展应对工作。

3)相关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将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积极做好居民生活保障工作。

6.1.4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宣布终止Ⅳ级响应。

6.2Ⅲ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1)区境内1/3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2)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2.3响应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由指挥部向区政府报告。

2)区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若干工作指导小组,到受灾较重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4)相关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指挥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积雪,做好物资供应保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正常。

5)必要时,部分受灾较重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可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请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6.3Ⅱ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区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1)区境内1/2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2)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4)倒塌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3.3响应措施

当发生Ⅱ级(重大)以下(含Ⅱ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1)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指挥部会议,对灾害的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部署开展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区应急指挥部7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灾救灾,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3)相关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直接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终止Ⅱ级响应。

6.4Ⅰ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1)区境内2/3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1万人以上;

2)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3)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或群众反映特别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4.2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安防委报告。

6.4.3响应措施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

1)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持。

2)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指挥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有关部门,赴受灾严重的地区和路段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3)区应急指挥部7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实行联合办公,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灾救灾,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4)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

5)相关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直接报区应急指挥部,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保障工作。

6.4.4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区应急指挥部向区长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由区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7灾后恢复重建

7.1善后处置

1)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善后处置工作,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深入开展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制订并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对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害损失的理赔工作。

3)善后处置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向上级政府申报。

7.2社会援助

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依据有关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其他慈善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7.3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解除后15日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损失评估、预测预报、抢险救灾情况和经验教训、改进措施以及典型案例等。各部门应及时将监测资料、灾情资料、工作技术总结、服务材料等进行收集归档。

7.4恢复重建

1)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立即制订恢复重建计划,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Ⅰ级和Ⅱ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Ⅲ级和Ⅳ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制订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程序报批后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8应急保障措施

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人员保障

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灾害应急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有效补充作用。

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8.2财力保障

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安排日常工作经费,保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上级财政按财政规定给予补助,区财政局视情况积极争取市财政支持,并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3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会同区发改委、区民政局落实储备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区交通局、区城管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扫雪除冰机械设备,储备必要的融雪剂等物资。

区科技工信局、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国网叶集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供应,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区商务局、区发改委负责保障受灾地区猪肉、鸡蛋、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8.4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局会同受灾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8.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8.6通信保障

电信叶集分公司、移动叶集营销中心、联通叶集分公司、中国广电叶集分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区域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应急信息的传播。

8.7应急联动

与相邻县区(含相邻省市的县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低温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应对方面进行人员、物资、信息等多方面协调联动处置。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1表彰奖励

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各级政府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2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1)本预案是区政府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管理和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2)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村(社区)应当制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10.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灾害事故的信息来源、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10.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灾害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10.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灾害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10.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10.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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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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