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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704-00001 组配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4-13 00:00 发文日期: 2017-04-13 08:49
文  号: 叶政办〔2017〕24号 词: 残疾人;小康进程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4-13 08:49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办〔2017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叶集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3日 

 

六安市叶集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实施方案

 

为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小康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和《六安市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六办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1.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A类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其享受标准30%增发保障金。对依老养残、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中因抚养(扶养、赡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从2017年开始,低保线和扶贫线两线合一,对建档立卡贫困持证残疾户,实现应保尽保。

2.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3.在落实低保、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后,仍然特别困难的城乡残疾人家庭再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患有重度残疾的城乡A类低保家庭,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按照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程序办理,每户每年救助2000元,一户多残的家庭救助3000元。

4.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农村危房改造优先照顾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2017年度完成存量贫因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量占存量的50%以上,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总任务。

城镇保障房建设应依法实施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有计划地帮助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每年帮助改造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年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总数的10%

5.贫困残疾人生活用水、气、通信等费用,比照低保对象执行优惠政策。贫困残疾低保户使用有线电视费用,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对听力残疾人的手机短信费用,按规定给予减免。贫困残疾人生活用电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乘坐公交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享受免费待遇,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泊车位并免收泊车费。免除农村残疾人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

二、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需求

6.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7.乡镇(街道)残联(民政办,下同)会同乡镇(街道)卫生院指导村(社区)成立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村(社区)卫生室的临床、护理、公共卫生等人员与村(社区)残疾人康复协调员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入户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开展康复需求评估,向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康复需求不明确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组织专业人员提供上门评估。

8.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区、乡镇(街道)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等部门选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力争在残疾人居家生活圈内提供常态化的康复服务。残疾人根据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到相应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服务机构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为其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实施康复服务并建立康复档案。

9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实施康复服务后,负责在精准康复服务手册上记录相关服务情况;村(社区)康复协调员和康复服务机构分别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和服务情况汇总表,定期报送至乡镇(街道)残联。乡镇(街道)残联定期对康复服务机构、村(社区)康复协调员报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

10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有关惠民项目资金结算。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被确定为免费康复服务的项目,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定点康复机构与区残联进行结算。确定为定额补助的项目,由残疾人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后再申请补助。

11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经区残联同意并到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其鉴定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纳入预算管理。

12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由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全部代缴;符合条件的参保残疾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的,由区民政部门按政策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医疗救助。对全部由民政部门代缴参保费用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其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首次报销不设起付线。落实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相关基本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假肢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除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绿色通道”等方便残疾人的医疗服务措施。

13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对符合省级民生工程条件的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费用由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药费补助,实现应助尽助,并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将精神病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及大病救助范围,并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区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项基金”,每年度财政预算安排20万元,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由区综治办、财政局、民政局负责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实行专项救助。落实严重精神患者监护补贴政策,区财政安排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予以保障,对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家庭困难、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按规定要求依法落实监护人责任,实施有奖监护,区综治办牵头对患者在奖补年度依法认定为无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领取2400元的监护管理补贴。

14在继续实施省、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的基础上,为0-10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由区财政每年给予生活补助2000元,逐步实现0-10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15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村(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村(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16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职业学校在校残疾学生、以及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经申请认定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免除学杂费。

17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并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18承担义务教育的区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具体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预算。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特殊教育领域

19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并支持其完成学业。

对当年考入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残疾学生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残疾学生或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可以每人每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贷款额度最高为8000元,研究生为12000元。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养老权利

20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村(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养老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逐步提高残疾人养老服务能力,扩大受益面。大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主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提高托养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

21城乡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为其代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

公办福利院或敬老院应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院。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享受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政策。

五、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22.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带头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区乡党政群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岗位实际,采取切实措施,拿出一定数量适合的岗位招录部分残疾人上岗。

党政群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财会、统计、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各类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就业。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安排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

232020年,每个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要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区、乡镇(街道)残联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区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含技师学院)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24企业应依法与招录的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未达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5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补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得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每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并办理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含技师学院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

26鼓励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

27对具有本区城镇户口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可再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28区人社、财政部门要从每年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面向社会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医护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作为儿童康复技师,充实到基层一线。

29.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赡养人开办家庭农场、农家店、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

积极为有就业需求、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新增公共文化项目在聘用管理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残疾人。贫困残疾职工在建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就业,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工会纳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救助范围。

30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的,按规定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免征、减征有关税费。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福利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待遇。

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六、切实加快残疾人脱贫步伐

31按照精准识别的要求,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分户建档立卡,建立扶贫台帐,确保一户不漏,一人不少。

32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如期脱贫,制定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实施方案,把残疾人精准脱贫工作纳入全区精准脱贫攻坚整体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使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项目、有措施,有完成时限,并做到与全区整体脱贫攻坚同部署、同实施、同验收和同考核,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与全区一道如期脱贫,不落下一个残疾人。

33凡被列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家庭,都要采取“一帮一”、“人盯人”的结对方式,安排帮扶单位和干部,落实帮扶政策和助残惠残政策,谋划脱贫增收项目,制定精准措施,提供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实现精准脱贫。

34在扶贫资金安排上,优先向贫困残疾人家庭倾斜。优先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小额贴息信贷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力度。

35对照精准脱贫,因户分类施策。对有土地资源、有劳动能力、有一定素质、有创业愿望的残疾人家庭,主要给予技术、资金方面的支持,并通过大户带动脱贫,把发展特色农业作为帮扶的基本点,鼓励多种经营脱贫;对重残、一户多残或没有劳动能力的“失能”家庭,实施光伏扶贫项目帮助其长效增收脱贫;对符合移民搬迁脱贫、教育脱贫、生态脱贫的家庭优先落实相关项目。使每个家庭都有12个增收项目,不断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确保其年收益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

七、切实强化社会支持

36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37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残疾人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8健全志愿助残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广泛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

八、切实强化工作保障

39.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微信等公众平台,积极开展惠残民生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关注度,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让残疾人了解自己可享受的权利,让惠残助残政策更加深入人心。

40.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小康步伐工作,将其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目标管理和效能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不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41.增强助残意识。全社会要不断增强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良好舆论氛围。

42.强化工作落实。区残工委要切实担负起对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小康步伐的指导、组织、协调、督查等职责,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实行年度通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确保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切实改善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安排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安排表

序号

     

1

落实符合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标准增发保障金

公安分局、民政局

2

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提标扩面

民政局、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城镇居民保障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农村危房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实施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住建局、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落实贫困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通信、电视、公共交通等费用优惠政策

城管局、住建局、供电公司、交通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完善贫困残疾人家庭救助政策,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和安置,落实为贫困重度残疾人代缴医疗保险费用,提供“绿色通道”等方便残疾人的医疗服务措施

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其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首次报销不设起付线,将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假肢、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人社局、卫计委

7

继续实施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并落实相关政策

民政局、教科局、综治办、财政局、卫计委

8

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

9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经申请认定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给予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生活补助,公办中职学校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学费政策;教育机构不得拒收符合条件残疾学生,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特殊教育领域

教科局、财政局、民政局

10

落实为重度残疾人代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公办福利院或敬老院优先接收符合条件残疾人,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残疾人优先享受殡葬优惠政策

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1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区级残工委成员单位及区、乡镇残联组织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

人社局、编办、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补力度;企业应与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未达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各地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各地每年要从公益性岗位中拿出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招录一定数量的康复专业人才,充实到基层一线

地税局、人社局、财政局、编办、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

对城镇户口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

14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赡养人创业就业,并享受相关政策

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

落实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政策,按规定免征、减征有关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单位,给予场地、资金等方面支持

市场监管局、地税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

16

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开发整体规划,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扶贫办、农委、民政局

17

企业或个人通过规定渠道向残疾人事业捐赠支出,按照一定比例,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税局、地税局

18

鼓励和支持社会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各类机构和设施;健全志愿助残机制,完善志愿者制度,广泛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

民政局、团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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