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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304-00007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叶集区重点工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3-10-12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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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0-12 17:32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重点工程处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09年3月24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8〕22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予以转发,并提出了系列落实要求。

二、《通知》出台的意义

《通知》出台对加快行业从业人员了解、掌握、落实《条例》要求,促进本省民用建筑工程贯彻建筑节能工作等方面具体重要指导作用,对《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引导作用。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别从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准确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突出重点,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实责任,强化《条例》实施的监管工作;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舆论环境五个方面对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了细致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中明确:《条例》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其颁布和实施,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是当前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建设、发改、财政、政府法制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及时细化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在准确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中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有效实施《条例》明确的责任、制度和措施。各级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尽快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在突出重点,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中要求: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四个方面重点工作。

在落实责任,强化《条例》实施的监管工作中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检、验收等环节,依法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将贯彻实施《条例》情况作为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之一。

在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舆论环境中要求:各地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条例》宣传活动,普及建筑节能知识;组织所属行业、直属单位学习《条例》,使建筑节能各环节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条例》。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处室(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方式:0551-6287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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