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8〕22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予以转发,并提出了系列落实要求。
二、《通知》出台的意义
《通知》出台对加快行业从业人员了解、掌握、落实《条例》要求,促进本省民用建筑工程贯彻建筑节能工作等方面具体重要指导作用,对《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引导作用。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别从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准确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突出重点,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实责任,强化《条例》实施的监管工作;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舆论环境五个方面对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了细致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处室(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方式:0551-6287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