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工程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以及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工程现场签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推动技术进步、有利环保、利于安全营运为目标,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外现场工程(作)量确认和延误工期核定的行为。
第五条 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工程变更及其它因素设定,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变更的条款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项目实施后原则上不予办理工程变更。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等部分;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的;
(三)原勘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促进工程技术进步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市政府要求,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期进行调整的;
(九)因政策处理、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为完成项目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和工期;
(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
(十一)其他需要变更的特殊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结合审查审批实际,根据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增减金额,将设计变更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和三类变更。
(一)单项工程变更项目估算投资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为一类变更;
(二)单项工程变更项目估算投资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为二类变更;
(三)单项工程变更项目估算投资增减金额在60万元以上为三类变更。
第二章 设计变更申报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工程技术联系单》形式书面提出,申请时须说明变更提出的原因和依据、拟采取的变更方案、以及此项变更增减估计金额。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审查核实,由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类变更初审由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直接组织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类及三类变更由建设单位会同发改、住建、财政(城投)、审计等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工程结构变更或单项变更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审查时,建设单位须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技术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一类变更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审查核实工作由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初审意见应自审查单位收到《工程技术联系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组织专家论证的5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三条 初审意见同意变更的,由施工单位以《工程变更申报表》上报审批。申报变更时须附: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查资料、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工程变更方案有关论证意见、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估算、试验资料和测量资料、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等。
初审意见不同意变更的,施工单位依原设计施工。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申报资料经项目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以及对工期的影响、估算投资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分类报批。一类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二类变更报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批;三类变更由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所有设计变更完成审批流程后,一律按规定由监理单位签发变更令。
第四章 设计变更实施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应先批准,后实施,变更工程费用直接列入结算,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擅自施工的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当发生工程抢险出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先行采取一切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口头报告建设单位,24小时内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抢险工程发生后7天内须按相关规定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隧道涌突水、大型塌方、结构工程严重破坏、水毁等应急抢险工程。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中勘察设计工作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资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 工程现场签证办理
第二十条 工程现场签证由项目施工单位申报。申报时应提供签证项目《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表》、有关论证会议纪要、有关勘测资料、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签证工程量及造价估算等。
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对申请资料中签证事项的原因、合理性、内容以及对工期的影响、估算投资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后,方可办理现场签证。
第二十一条 工程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作为组长单位牵头组织,签证小组成员单位应按时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说明理由。参加现场签证的单位原则上不得低于签证小组成员单位总数的80%。
现场签证工程量经签证后方可实施,并据实列入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签证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市监委、发改委、住建局、审计局、财政局(城投集团)等单位组成,每个成员单位提供两名签证工作人员。签证工作人员应逐个明确意见,半数(该数值位于两个正整数之间的,取下限正整数)不同意变更签证的,签证小组不得作出同意变更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工程进度,现场签证工作应在接到签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因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签证的予以顺延)。
第六章 工程变更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报设计变更时,不准化整为零变相缩小规模越权审批。一个项目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申报现场签证时,不准化整为零变相缩小规模越权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项目单价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确定。审计部门按批准的工程变更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处理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变更上报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辖区政府出具的征地拆迁近期无法完成并建议甩项处理的函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做甩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投资超过原核定概算的,建设单位须编制概算调整书,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因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经认定,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和现场签证中,相互串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9月26日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重点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六指办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签证小组成员单位
2.工程技术联系单
3.工程变更申报表
4.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表
附件1
签证小组成员单位
组长:建设单位
成员: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或城投集团
附件2
工程技术联系单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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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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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变更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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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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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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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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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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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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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市城建办)初审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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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附件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建议参考格式,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进行修改。
附件3
工程变更申报表
变更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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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设计图名称 |
图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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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单位 |
变更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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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增减金额 |
工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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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及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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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变更图纸;2、需附详细的审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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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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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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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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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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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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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本附件为参考格式,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进行修改。
附件4
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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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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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 情况 |
合同价 |
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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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时间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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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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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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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内容及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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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盖公章)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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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单位审批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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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小组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备注:本附件为参考格式,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