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重点〔2021〕9号
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1年4月29日
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条 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四条 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七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八条 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第六章 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区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七章 资产登记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1年4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