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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50170710/201706-00005 组配分类: 其它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机关事务中心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18-01-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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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叶集区公务用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叶集区公务用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8-01-01 00:00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信息公开网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区直机关及各镇乡办、开发区(以下简称参改单位)公务出行用车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叶集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区公务用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留的用于应急处理、机要通信、行政执法、特种专业技术、调研接待以及其他用于公务出行需要的车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机要通信用车仅限于保障参改单位的乡科级及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出行需要;保障范围为区车改办批准的规定区域之外、省内的公务出行。跨省际的公务活动应选择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机要通信用车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作为应急用车、调研接待用车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用车是指除7个执法执勤部门之外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专门用于一线执行行政执法的车辆。行政执法用车只能用于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时间段内的行政执法,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作为应急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使用。

第五条  应急用车是指专门用于情况紧急、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事项用车。确需使用应急公务用车保障出行的,应严格使用范围和程序。下列情形,应急用车经批准可以使用:

     (一)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重大火灾及交通事故等应急事件、紧急突发情况; 

(二)区领导参加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在叶集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 

(三)区委全会、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纪委全会等重大会议会务活动; 

(四)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应急公务出行。

第六条  特殊机要保密通信用车是指承担特殊机要保密通信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专门用于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的专用车辆。下列情形,机要通信用车可以使用:

(一)省、市、区公文的交换、传递;

(二)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

(三)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 

第七条  调研接待用车是指区领导参加的重要调研、接待活动等用车。下列情形,调研接待用车经批准可在调研、接待活动区域内使用:

(一)接待市厅级及以上单位来叶集调研、视察、巡视、检查、督查、考核等活动保障用车;

(二)其他市、县(区)党政代表团、考察团来叶集考察、调研保障用车;

(三)区几个班子组织的集体调研、视察、考察、慰问、检查、督查等大型活动保障用车;

(四)区几个班子统一组织的集中慰问老干部及特困职工、集中走访慰问社区、重大招商引资等重要特定活动保障用车;

(五)离退休干部集体调研等公务活动用车。

第八条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符合车改条件而未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公务出行的车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按照《叶集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进入公司车辆的运行管理、调度使用。 

第十条  为厉行节约,各参改单位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科学安排公务出行,规范合理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公司车辆不配备到参改单位,各参改单位一般公务出行用车由公司随机派发,最大限度提高公车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用车单位按用车时间提前2-12小时内向公司按程序申报,申报用车须如实填写用车人信息、出行公务具体事由(涉密除外)及准确用车时间、地点。

区直多部门开展的联合检查、督查、考核、考评、创建等公务活动,或共同参加省、市组织召开的同一会议,以及单位多个班子成员基本同时赴同一目的地参加公务活动,符合申报公务用车规定的,由公务活动牵头部门统一申报使用公车,最大限度提高出勤车辆乘坐率,严禁超范围用车、不按程序申报用车。 

第十二条  各镇乡办、开发区的机要通信用车由公司实行派驻制度,并相应配备驾驶员,派驻的车辆和驾驶员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车使用按程序向公司申报。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定点停放、统一调度、按需使用制度。出现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重大火灾及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公司可电话或口头通知出车,所有保留车辆和驾驶员均要服从统筹调度,相关单位事后补办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场制度。公车服务禁止到使用人居住地接送,出车任务完成后所有车辆应进入指定地点定点停放,并完成交车审核程序,驾驶员不得带车回家。

      第十五条  严格公务用车台账管理制度。公司要单独核算每辆公车、每个单位用车里程及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安排必要的应急值班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停驶。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编制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用车都要实行标识化管理,安装车载终端定位装置和相关软件,实行全程监控。 

第四章  保养维修

第十八条  车辆保养和维修按照先申报后实施的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驾驶员不得自行保养或维修。

  车辆保养、维修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驾驶员根据行驶里程、车辆具体情况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

  (二)车辆管理员对申请项目进行实车核对,确定保养、维修项目,填写意见。

  (三)保养、维修项目申请经公司审批后,由平台车辆管理员随同驾驶员将车辆送至定点服务公司进行保养、维修。

  (四)车辆在保养、维修过程中,遇到超过《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项目范围的,由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及时向公司汇报,经同意后,先行保养、维修,再按程序补办理审批手续。

  (五)车辆保养、维修完毕,车辆管理员认真检查验收所用材料和工时费用情况,并与驾驶员共同对当次的保养、维修情况核对签字。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保险制度。车辆维修前,应由专人对待修车辆的故障进行确定,并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审查后,报公司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修理厂凭《车辆维修报告单》给予修理。修理厂凭维修费项目清单附《车辆维修报告单》经送修人签字后到管理公司办理结账手续,每月结账一次。经费报销时须三单齐全,即:车辆维修专用发票、《车辆维修报告单》、维修明细清单。车辆保险由公司统一购买。车辆档案管理人员要建立车辆维修、加油明细、保险办理档案,及时与财务核对。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车一卡加油、ETC一车一卡缴费制度。

驾驶员每次加油回单及油卡余额及时提出充值申请,由公司统一办理;ETC余额不足时由驾驶员先行垫付资金进行充值,发票交公司报销。

第二十二条  车辆必须按期年检。平台车辆年检由驾驶员负责办理,年检费用由驾驶员先行垫付,发票交公司汇总统一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六个不得”(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讯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要求,除涉及应急事件处理、跨区域外出公务、公务调研接待等规定特定事项外,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一般公务出行、正常上下班等,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四条  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区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除《叶集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7家执法执勤部门车辆外,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行政执法用车一律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通过平台统筹调度、全程监督。单位车辆管理员和审核员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相应更新。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对保留车辆的运行维护费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参改单位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使用车辆、规避平台监管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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