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区公务用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驾驶员日常管理,规范职业行为,履行安全责任,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叶集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职责纪律
第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行车。
第二条 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自觉维护公务用车形象,不得开特权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车辆。
第四条 加强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培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和冲突,遇有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报。
第五条 严格考勤制度,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请假1天以内的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分管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一般提前1天报批,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工作日严禁饮酒,晚间避免熬夜,保持精力充沛,不得疲劳驾驶,不得带病工作。
第七条 分配的车辆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换所驾车辆。经公司领导同意调整的,当事双方驾驶员应核实准驾车型、证件有效期及车辆性能情况,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条 熟悉和爱护车辆及配发的装备,不得改变用途,不粗暴操作和私自拆卸。
第九条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公务用车调度系统,保持电脑、手机正常稳定运行,保证车辆调度系统网页和手机客户端的正常登录、使用;保证手机24小时处以待命状态,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关机或不接电话。
第十条 服从调度员的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上班期间未受领任务时保持在岗,不得随意远离驾驶员办公场地,完成出车任务应及时收车并向平台发送结束任务报告。
第十一条 不准公车私用,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得绕道办理与执行任务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道路交通环境、天气情况等因素调整行驶状态,对服务对象要求超速、超车、争道、绕道等车辆行驶指令,不得盲目执行,禁止在雨、雪、雾等严重恶劣天气盲目行驶,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执行任务过程中停车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停车场所。
第十四条 注意保密工作,要妥善保管服务对象临时存放在车内的文件资料,不得私自翻阅、拍照、复制,不得擅自传播服务对象交谈内容。
第十五条 严禁铺张浪费,实行科学有效的节油方法,停车等候服务对象时不得长时间启动发动机、开启空调。
第十六条 当安全与任务产生矛盾时坚持行车安全第一为原则。
第二部分 礼仪规范
第十七条 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着装得体,举止得当,热情周到,用语文明。
上车时应提醒服务对象正确使用车内安全带。行车过程中服务对象因工作临时停车、等候时,应耐心做好服务工作,不得表现出不满情绪或发生争执。
第十八条 行车过程中驾驶姿态端正,规范操作,不做与驾驶无关的动作。
使用车辆冷热风系统进行温度调节及收听、播放影音节目等应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第十九条 出车期间,驾驶员应服从用车人的食宿安排,不得提出额外超标准要求。
第三部分 行车规范
第二十条 要加强对所驾车辆技术性能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工作,做到行车前检查、行车中观察、行车后总结。
第二十一条 充分了解掌握所驾车辆的各类情况,包括车辆功能、性能状态、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做好随时出车准备,当受领任务后及时与用车人(单位)联系沟通,确认用车对象、目的地、路线以及用车时限等,选择安全、快捷、节约的行车路线。
第二十三条 行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性能符合执行任务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车证件、牌照是否齐全,随车装置、工具及备件(备胎、千斤顶、三角架、灭火器)等是否备齐有效。
(二)检视车身外表和各部机件完好状况,是否有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三)玻璃、车身内外是否清洁,灯光照明、油电路是否正常,车辆号牌是否稳固。
(四)燃油量、冷却液量、曲轴箱机油量、制动液量、蓄电池电解液量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五)风扇皮带、空调皮带是否有老化、断裂、起毛等现象,松紧度是否合适。
(六)轮胎外表和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七)转向机构是否灵活,横、直拉杆等连接部位是否松旷。
(八)转向盘、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九)启动发动机后,发动机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察看仪表工作是否正常,各操作装置是否性能完好。
(十)检查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条 行车途中要随机观察车辆运行状况,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车辆起步后,离合器、转向、制动等各部件的工作是否正常。
(二)在行驶途中,注意各种仪表参数变化、察听发动机及底盘声音是否有异常。
(三)车辆经过涉水路段后应注意检查制动效能是否下降。
(四)行驶中发动机冒烟、转向、制动不灵敏,机件有异响异味等故障征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停车进行检查验证。
(五)中途停车休息时,利用等候间隙检查有无漏水、滴油、车胎漏气现象,制动器有无失灵发热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 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当及时总结当次执行任务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充燃油、冷却水、润滑油、制动液等。
(二)检查车身外表和轮胎气压,及时修复调整。
(三)清扫车内外卫生,保持干净整洁。
(四)将车辆涉及安全事项及时上报车辆管理员,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人员暂时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车窗、锁好车门,驾驶员应告知用车人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遗失。
第二十七条 未受领任务期间,不得滞留车内睡觉、打牌、利用车载设备收听观看影音节目。
第四部分 违章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所驾车辆发生交通违章行为时,因违章产生的记分、罚款全部由当事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积极核实处理所驾车辆的交通违章记分、罚款事项。发现车辆一个月内未处理违章记分、罚款的,责令驾驶员限期处理完毕,逾期未处理的相应扣减驾驶员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 在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并在事故现场做好相应的标牌设置和自我的安全保护,同时还做到:
(一)第一时间报警,如发生人身伤害,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将伤者送至就近医疗机构治疗。
(二)严禁逃逸,冷静沉着判断事故情况,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理赔电话,联系出险事项;迅速与车辆管理员联系并汇报情况。
(四)查看车辆损坏的部位与程度,条件许可时,使用手机、照相机拍下现场照片和视频。
(五)服从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实事求是地回答交通警察的询问,对模糊不清的问题,不得随意回答。
(六)除完全认定是自己的过失外,不得主动承揽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失产生理赔事项时,在保险理赔金额范围内可免除驾驶员赔偿责任,若超过保险理赔金额标准,由驾驶员承担实际损失与保险理赔金额差额的10%(1000元为上限)。
第三十二条 因酒后开车、超员载客、私自出车、公车私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当事驾驶员承担。
第五部分 经费结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车辆实行统一采购维保、保险和定点洗车加油制度。
第三十四条 车辆保洁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 7座(含7座)以下车型按 150元/月、7座以上车型按180元/月的标准随工资发放。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一车一卡加油,ETC一车一卡缴费,驾驶员根据每次加油回单及油卡余额及时提出充值申请。
第三十六条 在城区内保障服务产生的停车费,依据合法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六部分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设立安全奖。在一个保险周期(一年)内,车辆行驶无事故,凭保险公司出具的安全无事故证明材料,给予司勤人员1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业绩奖励制度。出车里程补助及出差补助(含伙食补助费)参照市和周边县区做法及执行《叶集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即区内出车补助按七座以下0.3元/公里、七座以上0.5元/公里补助;区外出差补助(含伙食补助费),六安市行政区域内60元/天、市外及出省100元/天(以每天出车最远距离计算)。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诫勉谈话:
(一)无故关闭手机的;
(二)一年内执行任务时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被投诉一次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出车的;
(四)一年内未经批准无故旷工一次的;
(五)一年内上班期间不在岗累计两次的;
(六)违反《叶集区公务用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情节较轻、造成影响和损失较小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用察看:
(一)一年内诫勉谈话达到两次的;
(二)一年内执行任务时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且被投诉两次的;
(三)一年内未经批准无故旷工两次的;
(四)在车辆事故中负全责且损失超出理赔范围之外达5万元损失的;
(五)受到公安交管部门暂扣驾驶证3个月(含)以下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六)违反《叶集区公务用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造成影响和损失较大的。
留用察看期限为3个月,处罚通知宣布后下月起扣除当月的绩效工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酒后驾驶的;
(二)一年内被效能部门查处两次的;
(三)因自身原因被通报批评、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
(四)一年内未经批准无故旷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五)一年内执行任务时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被累计投诉达三次以上的;
(六)未做好保密工作且因为泄密给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车辆用油、维修过程中弄虚作假、中饱私囊的;
(八)在车辆事故中负全责且损失超出理赔范围之外超过5万元以上损失的;
(九)受到公安交管部门暂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交通违法处罚的;
(十)违反《叶集区公务用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工作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