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集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行为,参照省、市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本着勤俭节约、保障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所在地(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全区党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交通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
普速列车 |
高铁、 动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 工 具 |
县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普通舱) |
据实 报销 |
(一)乘坐火车的,可乘坐高铁列车、动车二等座。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其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订票手续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再另行补助交通费。
第三章 目的地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目的地市区内交通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除城市间交通费之外的市(县城、乡镇)内交通费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叶集试验区以外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再另行补助目的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该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内凭票报销。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限额执行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叶集试验区以外出差,伙食补助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并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因出差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等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打卡发放。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单位派车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纪工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非合法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驻叶集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区级驻外单位,参照所在地的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叶集试验区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叶集试验区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人.天) |
北京 |
350 |
100 |
天津 |
320 |
100 |
河北 |
310 |
100 |
山西 |
310 |
100 |
内蒙古 |
320 |
100 |
辽宁 |
330 |
100 |
大连 |
340 |
100 |
吉林 |
310 |
100 |
黑龙江 |
310 |
100 |
上海 |
350 |
100 |
江苏 |
340 |
100 |
浙江 |
340 |
100 |
宁波 |
330 |
100 |
安徽 |
310 |
100 |
福建 |
330 |
100 |
厦门 |
340 |
100 |
江西 |
320 |
100 |
山东 |
330 |
100 |
青岛 |
340 |
100 |
河南 |
330 |
100 |
湖北 |
320 |
100 |
湖南 |
330 |
100 |
广东 |
340 |
100 |
深圳 |
350 |
100 |
广西 |
330 |
100 |
海南 |
350 |
100 |
重庆 |
330 |
100 |
四川 |
320 |
100 |
贵州 |
320 |
100 |
云南 |
330 |
100 |
西藏 |
350 |
120 |
陕西 |
320 |
100 |
甘肃 |
330 |
100 |
青海 |
350 |
120 |
宁夏 |
330 |
100 |
新疆 |
34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