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引导行政中心机关干部职工树立节俭意识,自觉厉行节约,不断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本制度管理的范围:行政中心入住单位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三、 节能降耗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节能降耗目标要注重实效,符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总体安排;
(二)节能降耗目标制定分解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三)节能降耗目标检查考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节能目标管理体系
四、 节能降耗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保证节能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机关事务管理局决定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管理入住各单位的目标实施和检查。
(二)入住各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本单位责任人,对目标任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制度的实施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监督落实;监督小组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各单位对目标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节能目标检查与考评
五、 节能降耗的目标管理及数据统计:
(一)核定能耗基数。以前三年度水、电等资源的平均消耗值,作为核定年度能耗统计基数。
(二)根据基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节能降耗目标。
(三)执行资源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以年度为统计周期,将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统计上报。
(四)对年度能耗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总结分析,以查漏救弊,整改完善。
六、 节能的分类动态监督和管理:
(一)分类管理
1、节约用电
1)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室内亮度不够时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最后下班的工作人员要自觉切断各类电器的电源。
2)严格执行中央空调运行规定:夏季中央空调启用条件为气温28度以上,冬季供暖启用条件为最低气温2度以下或最高气温8度以下,并规定“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为室内设定温度,提倡“尽量少开空调,无人不开空调,开空调关门窗”。
3)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自动化设备时,要尽量减少待机消耗,长时间不用和下班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2、节约用水
1)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现象。
2)日常性用水后要将水龙头关紧关严,单位清扫员每天下班后要对洗手间进行检查,杜绝“长流水”现象。
3、节约燃气
1)加强食堂燃气管理。食堂工作人员要根据菜肴制作要求,合理控制燃气灶开关,调节出气量,做到不空烧。
2)定期对灶头进行清洁和对灶膛进行维修,保证燃气燃烧安全。
4、节约通讯费用
1)拨打电话要注重效率,长话短说,简明扼要,尽量减少通话时间。
2)严禁使用办公室电话聊天、打声讯电话。
3)严格控制外线电话的使用。
4)尽量减少传真的使用次数。
5、节约办公用品
1)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有效利用电子公文传输,严格控制纸质文件的印刷数量。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出清样次数。
2)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办公设备,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3)尽可能使用钢笔书写公文,或者采购配套笔芯,以减少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
4)打印机、复印机的墨水、墨粉用完后,要重新灌装,再次使用。
5)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领取。办公用品采购、领取要及时做好登记。
(二)节能产品的采购。
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目录进行采购,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设备和产品。
(三)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办公用房时,要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倡导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注重引进新技术、新材料,广泛采用节能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在安全可靠的情况下,精打细算,降低单方材料的用量。
(四)节能宣传培训工作
为做好行政中心的节能工作,需要全体干部职工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形成合力。通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引导全体机关干部进一步增强节能意识,同时,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思想教育为切入点,紧密结合实际,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节能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干部职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升油、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物的良好习惯。组织好节能节水宣传活动,通过制作节能宣传专栏,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形成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努力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使节约成为机关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六)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机关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由监督小组成员对各部室节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年终领导小组对各部室节能工作进行考核,对落实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部室将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部室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条件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七、 本暂行办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 本暂行办法从制定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