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案值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金额 | 作出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履行情况 |
1 | 叶市监处罚〔2025〕043号 | 六安市叶集区杨老三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六安市叶集区杨老三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500MA2QE0P18H | 杨从家 | 13070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二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 | 0.00 | 2025年3月19日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