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案值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金额 | 作出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履行情况 |
1 | 叶市监处罚〔2024〕220号 | 六安市叶集区王兵商贸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案 | 六安市叶集区王兵商贸经营部 | 92341500MA2QDGU50F | 王文兵 | 1195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违法经营额1.5倍罚款1792.5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①500mlX12瓶/箱,42%vol,49瓶;②500mlX12瓶/箱,52%vol,4瓶;③265mlX20瓶/箱,42%vol,4箱,80瓶。累计133瓶。 |
1792.50 | 2024年10月18日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未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