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叶集区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商贸流通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4〕65号)、《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制定了《叶集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叶集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叶集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叶集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叶集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请各成员单位、企业遵照执行。
叶集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5年8月4日
叶集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4〕6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区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我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共同管理,统筹用于我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协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区商务局负责提出预算、资金拨付建议及组织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
第六条 奖补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市级商务、财政等部门指导区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资金兑付。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区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转设施,支持建设改造县域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聚和中转能力。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增加服务功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统一服务规范,延伸回收网络,实现废旧家电即收即走。
第八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7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预期性指标和再生资源回收项目建设。
第九条 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市场化推进建设改造。
第十条 专项资金仅限于设备设施更新,不得用于平衡政府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相关资金的衔接,对于享受过各级扶持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支持,避免重复投入。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省级文明菜市行动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和协同性。
第十一条 原则上,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不支持投资金额较大的家电分拣中心、报废机动车拆解中心等建设。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在专项资金总额内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十四条 鼓励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县域商业发展。
第三章 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叶集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区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六)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应建立专户或专账进行管理,使用范围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第四章 组织程序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发布公告、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签订协议书、项目实施、监督监管、区级验收、市级验收、兑付资金、省级复核。
第十八条 发布公告。区商务局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所征集商业类项目的支持方向、申报程序等内容,以印发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形式实施,确保征集项目的公开性。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将项目申报表、承诺书、投资对照表(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提供)、投资账务信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材料提交区级商务局。
第二十条 审核立项。区级商务部门对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初审、项目“查重”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进行评审。筛选同类型多个项目时,应采用竞争性比选。公平公正确定实施主体,形成拟推荐入库项目清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区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专班研究同意、市级部门研究审定、省级部门备案后,进入支持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签订协议书。区级商业体系建设工作专班(或委托区商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协议应包含: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项目监管期限、预期绩效目标、资金兑付要求、资金使用规范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协议开展项目建设,负责项目质量安全、功能业态、设备设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督监管。区商务局并协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对不能按照协议内容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或建设内容不符合要求且拒不进行整改的,取消该实施主体奖补资格并公示。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详见《叶集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兑付资金。项目通过市商务局验收后,区商务局应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奖补资金等内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区商务局按规定及时向实施主体兑付资金。资金兑付应在公示结束后60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省级复核。项目单位及区商务局应积极配合省级抽查复核。复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应取消获得奖补的资格、收回资金。
第五章 预算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上级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明确年度资金重点支持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年度下达,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建设改造升级项目、验收核定有效投资额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年度执行中,具体下达标准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总额与项目核定新增有效投资总额采用算术加权平均法计算,同时结合本区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调整。
第二十九条 区商务根据本管理办法,应通过下发正式文件、在本级政府网站挂网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明确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的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项目经区验收合格后,应在本级政府网站挂网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和拟拨付资金额度,无异议后方可拨付专项资金,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三十二条 以奖代补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按签订协议约定的补助标准支付奖补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程序
申报。列入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企业单位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提交至区商务局。
评审。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试点项目进行评审。
资金分配公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形成拟支持计划,报市级验收通过后,由专班会议审核讨论,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完成区级验收后可以预拨付,预拨付比例不得超过拟奖补金额的20%,项目单位需出具资金承诺函,承诺遵守资金使用规范,及对于市级验收、省级复核不符合的项目预据传的资金应全额退回。
资金拨付。专班根据公示后的补助资金分配名单,项目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 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建立支持设备设施台账进行管理,对相关设施进行明确标识,明确资产权、管护主体、监管期限等,形成长效机制,严防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商务局应对获得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管,监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自区级验收合格之起计算,监管期限内项目单位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需每半年报告一次资产情况,对于监管期限内需要更新、变更、处置的设备设施应经商务局书面报告审批。商务局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获得支持的项目资产进行现场检查,监管期限内违反规定处置资产的应全额追回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等行为,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接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奖补资金的实施主体,须配合各级商务门、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叶集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项目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区商务局与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本区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对试点县及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负属地管理责任。区商务局是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目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商务局
1.牵头制定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和建立储备项目库,会同财政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形成工作的闭环管理。
2.牵头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项目管理。
3.牵头组织储备项目入库、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4.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追责问效,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黑名单”管理。
5.会同区财政局牵头开展项目验收;
6.负责本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绩效评价、自评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
1.会同区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进行动态管理。
3.协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聚焦本区商业体系建设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要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要辐射带动全区商业建设整体提升,要优先支持完成“7个约束性指标”,辐射带动县域商业建设整体提升。
第七条 对已获批过的其他资金支持项目,不得再纳入申报支持范围。
第八条 商务局应在本级政府网站,对项目选择、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申报项目应根据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下发的通知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区商务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形成项目清单,并报送上级商务局、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相关部门会商后,确认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根据通知要求,将年度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商务局根据需要引入审计、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区商务局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进度的,可采用约谈、通报等形式督办。
第十五条 确实因故需调整储备项目库项目名称、实施主体等信息的,应书面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同意,报请省级主管部门协调国家相关部门解决。
第十六条 区商务局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纳入企业“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投用后,区商务局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呈报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做好结果的反馈,并呈报省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验收申请提交区商务局申请验收。项目验收报告需如实反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和工作建议,新增投资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涉及装修装饰等工程的需由造价审计部门出具审核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叶集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4〕65号)、《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施我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管原则。严格落实“区级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的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各乡镇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监督,进一步打牢全区县域商业建设基础。
第二条 监管主要内容及要求。建立自查自纠、重点项目、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按月报送信息,并形成季度、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 工作纪律。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各级关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监督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向被评价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评价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五)自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叶集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升我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关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是指对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核查,并作出综合评价。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规范、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主要检查项目管理、项目完成、资金管理等情况,是核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也是检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展成效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通知》(商流通发〔2021〕99号)等。
(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安徽省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皖商办建函〔2022〕336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类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
(三)区级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变更和批复的文件,资金、资产和项目管理办法,工作决策文件,有关标准等,实施主体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奖补协议、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等财务会计材料。
(四)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第二章 验收内容与组织
第五条 验收内容主要为:落实国家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要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等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当地县域商业发展、资金使用、文档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由区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复核组成。
第七条 区商务部门牵头成立初验小组,对实施主体申请的项目开展初步验收,对合格的项目以区商务局名义,报请市级验收。项目单位、区商务局应积极配合市级验收、省级复核工作。
第三章 验收流程
第八条 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走访座谈等形式。
第九条 验收流程:
(一)制定方案。明确验收时间、主要任务、工作要求、人员组成、工作纪律等内容。
(二)下达通知。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向实施主体下达通知。
(三)开展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验收结论由验收组成员签字确认。
(四)反馈意见。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将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进行反馈。
(五)提交报告。验收结束,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验收。
第四章 验收结论
第十条 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包含: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立项、项目投入、建设完成、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组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验收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验收组可给出项目验收“不合格”结论:
(一)擅自更改实施方案。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存在提供假发票、假证明、假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牵头对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严重影响全区建设进度的项目,采取通报、约谈、取消奖补资格等方式。
第十四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叶集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叶集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效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实施企业投资购买,享受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支持的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 叶集区商务局(叶集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承担固定资产监管责任,有权不定期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企业履行管理责任。
第四条 项目实施企业拥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承担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专员,建立《叶集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台账》,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五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确保项目持续运行,提升固定资产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不可自行变卖、赠予、破坏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时,项目实施企业应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实施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包括验证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做到物账相符。同时项目实施企业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对固定资产应当每季度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时,应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固定资产记录和存档。
第十四条 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项目实施企业应确保固定资产使用五年以上,按税务等部门有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因项目实施企业升级设备等合理经营需要,导致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要求的,应及时向叶集区商务局报备。如非因项目实施企业升级设备等合理经营需要,出现变卖、丢失、赠予、人为损坏等情形导致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要求的,项目实施企业须补齐相关资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