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接待单位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公务、厉行节约、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对口接待、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单位根据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务活动公函开展公务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按照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要求,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实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六条 接待经费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接待经费指接待单位为执行公务接待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八条 用餐费:接待对象需要用餐的,接待单位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陪餐,其他由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工作陪餐标准为不含早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单餐每人次不超过50元),重要的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0%。菜肴安排以地方特色家常菜肴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除外事、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酒水和含酒精饮料。
严格控制公务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住宿费:接待对象需要住宿的,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住宿应当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安排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由出差人员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鲜花等。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十条 交通费:接待对象需要乘车的,接待单位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接待单位指定专门股室承办接待任务。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经办人填写《六安市叶集区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承办股室和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凭《审批单》第二联到就餐饭店安排接待。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应凭派出单位公函、《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正式发票、食宿费清单等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结算。单据不全,不予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实行部门财务统管,接待经费由主管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制作电子显示屏,不得插彩旗,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十五条 接待经费实行专项核算,列入接待单位基本支出“公务接待费”科目,不得在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支出中列支,不得列入会议费、培训费或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和内部食堂成本,不得抵顶其上缴收入。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严禁在单位工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账户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严禁挪用专项资金列支公务接待费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应按照规定公开。年初公示单位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限额,每季度公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于每年元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根据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单位公务接待开展联合检查或抽查,必要时可随时开展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公务接待方面的监督执纪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单独管理,控制总额、严格标准、注重实效,要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其他公务接待。外事或招商引资公务接待中使用酒水需按规定报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