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内各商业银行: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项目风险,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六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六建房〔2024〕92号)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账户设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二)所有购房款项(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必须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严禁开发企业私自收取预售资金,贷款银行及公积金管理机构需将按揭贷款直接划入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严格拨付流程
在《六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六建房〔2024〕92号)基础上增加区政府分管理领导审批环节。即区住建局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必要的节点由各项目包保责任人现场核查,签署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监管银行应当依据区住建部门出具的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三、严格监督管理
(一)开发企业应确保预售资金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按节点申请资金使用,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挪用资金。违规企业将暂停拨付资金,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追责。
(二)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三方协议,建立资金收支台账,定期与监管部门对账。擅自拨付或挪用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区住建局会同区金融监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督查检查,对监管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据协议取消银行监管资格,并报请人行六安市分行、六安金融监管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考核评价制度作出处理。
叶集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遵照《六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六建房〔2024〕92号)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叶集区财政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