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7号 |
当事人:张道春
地 址: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石龙河村
身份证号码:342……71
案 由:非法占地
你于2024年10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在叶集区孙岗乡石龙河村和平组自家老宅基旁边占用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建设叶集区张道春新能源汽车充电房及其他设施,其中建设用地934.54平方米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358.98平方米为非法占地。经套合《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非法占地地块为乡村发展区,符合规划;其他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85.98 平方米。
你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钢构房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因此,你上述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5〕8号),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385.98平方米土地至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石龙河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385.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移交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385.9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20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计7719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76190102100000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忠明、马乃坤
电 话:0564-2770478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