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自然资监(决)字〔2025〕6号
当事人:六安市叶集区浩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地 址: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富岗村下庄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UN7AX6R
案 由:非法占地
你公司于2025年3月开始,六安市叶集区浩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在叶集区平岗街道富岗村下庄组非法占地建设停车场。经勘测,违法占地总面积为406.53平方米,地类为其他农用地:其中乔木林地134.37平方米、其他林地267.37平方米和其他草地4.79平方米。符合《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局部)的面积为406.53平方米。
案涉地块来源:六安市叶集区浩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24年租用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富岗村下庄组土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因此,你公司上述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5〕7号),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违法情节为: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1亩的,处罚标准为: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规定。同时鉴于六安市叶集区浩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系首犯、违法面积较小、以及在得知违法用地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建议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6.53方米土地至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富岗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406.5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停车场并移交叶集区平岗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406.5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11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总计44718.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76190102100000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军、黄仕馨
电 话:0564-6499912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