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汉攻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12号瑞地自由度1栋1单元3层1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QBET0L
案 由:非法占地
你公司于2024年6月未经批准在叶集区姚李山河村和龙凤村非法占地建设合武高铁铁路石墩及高架桥。经勘测,违法占地面积为1800.46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760.51平方米;耕地面积731.3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面积308.5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为1800.46平方米。经套合《姚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符合规划的土地面积为32.39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面积为1768.07平方米,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的批复,合武高铁属于重点建设项目,应视为符合规划。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5〕1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00.46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731.37平方米耕地处以12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87764.4元;对非法占用的1069.09平方米其他地类处以10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106909元,罚款总计194673.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76190102100000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豆得保、管昌云
电 话:0564-6483337
地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