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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406-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其他
成文日期: 暂无 发文日期: 2024-07-02 09:53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
名  称: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4〕2号)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自然资监(决)字〔2024〕2号)

2024-07-02 09:53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42

 

当事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会馆回民村村民委员会

  址:叶集区洪集镇会馆回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504ME2039129N

  由:非法占地

你单位于于2014年未经批准,擅自在叶集区洪集镇会馆村北圩村民组违法占地建设美丽乡村将军广场地坪及其附属设施,目前广场正在正常使用中。2024516日,我局对上述违法地块进行了现场勘测,经勘测,违法占地总面积为8673平方米,其中耕地620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72平方米,建设用地2393平方米,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面积8673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628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393平方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529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叶自然资监(告)字〔20242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67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6280平方米上新建的地坪及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6280平方米农用地(其中耕地620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72平方米),处以15/平方米罚款,计罚款94200元;对非法占用的239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5/平方米罚款,计罚款11965元;罚款总计106165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至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六安市叶集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1761901021000002315;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叶集支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叶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豆得保、许华涛、韩仁旭

  话:0564-6483337

  址:叶集区民生路西侧国土楼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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