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序号 | 单位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86 | 二十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 行政裁决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九条: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呈报省政府审批(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省政府的审批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开发未利用土地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