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序号 | 单位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68 | 二十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 行政征收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修改后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局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联系相关部门及股室组织落实,并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依法应当征收的费用而未征收的;2、无法律依据而征收的;3、未严格依法征收费用,造成严重损失的;4、未按规定的范围、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征收的;5、擅自免征、减征的;6、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取中玩忽职守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