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7〕41号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强化我区森林防火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叶集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二、野外用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清明、冬至、春节等重点节气,必须做到祭祀物品(香、纸、金银、纸扎)统一集中在焚烧池内焚烧或在指定地点焚烧,严禁在坟前烧香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大力提倡以鲜花祭祖等形式祭祀。
三、法律责任
对违规在野外用火的行为将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