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维护正常的城乡建设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在叶集全区范围内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一律停止未经批准的建设行为,重点打击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
二、本通告所指的非法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是指依据城乡规划,在规划期内拟用作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在其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林果苗木及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行为。
三、重点控制范围:城市(城镇)规划区、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及以上各规划区范围外的各规划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叶集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孙岗乡断岗小学南北延伸线,南至宁西铁路以南1500米,西至史河,北至石龙河与S310交叉口东西延伸线;其他城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见各规划文本;各规划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以区国土部门出具的为准。
以上范围内的所有征地拆迁补偿均以2016年3月公布的叶集区航拍图为依据,航拍图上没有的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补偿。
四、凡在城乡规划用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所有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非法抢栽、抢种的林果苗木等作物及非法抢建的建(构)筑物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清除。
五、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处置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和村(社区)干部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的,将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土、城管、规划、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坚决防范和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九、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64-277244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