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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808-00009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8-18 00:00 发文日期: 2018-08-18 15:27
文  号: 叶政办秘〔2018〕59号 词: 土地整治
政策咨询机关: 区自然资源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2770907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8-08-18 15:27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叶政办秘〔20185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和增减挂钩等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代赈〔2016792号)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2016-2020年)的意见》(皖国土资〔2016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区制定了《六安市叶集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8日 

六安市叶集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省国投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补充耕地项目、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市批农转用挂钩宅基地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统筹安排,规范操作;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3.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4.自愿、合法、有偿、维护群众利益。

第四条  成立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土地整治项目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各项工作。

第五条  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验收制、决算审计制等制度。

第六条  所有项目工程审计均由区审计局负责实施,审计费用为扣除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费用外所有项目预算审计费。项目领导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分工及职能,积极配合,协调一致,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增减挂钩拆旧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

 

第七条  增减挂钩拆旧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采取先行复垦方式进行,实行乡镇街包干实施,包干经费标准为4.5万元/亩(具体标准以当年土委会会议纪要为准),其中3万元为项目具体实施经费标准,包含项目拆迁安置、规划设计、组卷报验等所有费用,剩余1.5万元/亩为奖励经费,其中完成当年补充耕地任务的,奖励1万元/亩,当年10月底前完成复垦及区级验收的,奖励0.5万元/亩。另在包干经费中给予地块所在村协调费用1000/亩(可用于对村组干部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和误工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村协调费用的50%),给予所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工作经费300/亩,给予土地整理中心工作经费200/亩。

第八条  增减挂钩拆旧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采取总量控制方式,即乡镇街当年完成总量不得低于年度任务量,因故无法完成年度任务的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执行。

第九条  包干经费实行分阶段拨付方式支付,一是项目竣工,通过区级验收,且在下达区级验收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乡镇街申请,支付合格地块面积2万元/亩的包干费用,用于支付项目地块拆迁补偿、施工、规划设计、测绘及相关单位工作经费等,优先解决项目区拆迁补偿、施工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其中相关单位费用在区级验收批复下达后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相关单位。二是项目通过终验,且在最终验收批复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凭验收批复,支付剩余包干经费。

第十条  包干经费按照验收地块面积予以确定,地块面积是指在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原地类为村庄或工矿用地等建设用地的地块在经过复垦后的耕地或农用地的面积,其中复垦为农用地面积不得高于所在地块原建设用地比例的10%,不得切割图斑进行复垦,复垦农用地比例高于10%或切割图斑地块均属于不合格地块,不予验收。超出建设用地图斑面积费用由所在乡镇街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地块必须为我区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类为村庄或工矿等建设用地地块,不得与已实施或已申验地块重复。

2.项目地块必须同时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或工矿废弃地规划等。符合土地整治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块,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材料并报省市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审批

项目所在乡镇街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增减挂钩年度任务分步骤开展项目立项工作。

1.项目地块初步确定后,项目所在乡镇街召开项目区涉及的村民组干部、群众代表和全部土地权利人、全部被拆迁户会议,全面宣传发动,广泛征求意见。

项目区的设立,必须经项目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土地权利人必须户户同意,涉及拆迁户必须户户同意拆迁(包括房屋、坟墓和竹木等),否则不得纳入项目范围。

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我区当期执行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所在乡镇街自行制定。

2.在征得项目区村民代表、土地权利人及被拆迁户同意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开展土地清查工作,分地块填写土地权属登记表、安置情况登记表和地上附属物登记表并公告公示,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签订同意复垦协议书、同意拆迁补偿协议书。

3.完成土地清查后,区土地整理中心统一通过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测绘、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规划设计要因地制宜,按照标准化农田要求编制,集中连片或较大的地块应当配套硬化路渠和农田林网等,所有地块均需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工程投资标准应参照耕地开垦费标准执行。项目预算严格执行《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相关费用不得低于相关规定。

4.项目完成测绘、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后,项目所在乡镇街向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申报审批,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备份留存:

1)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2)项目现状勘测定界资料;

3)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资料;

4)项目征求意见资料,资料包含:标注位置且经全部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的项目规划图、群众座谈会记录(需有项目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涉及所有土地权利人、涉及所有拆迁户签字确认)、土地权属登记表、安置情况统计表、地上附属物登记表、安置情况登记表、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关影像资料等(有固定参照物的照片或摄影资料,如项目区复垦前现状、群众座谈会、土地权属登记表公示、地上附属物登记表公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示等)。

5.区国土资源局与区财政局在接到乡镇街审批申请和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相关单位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区项目领导组办公室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

项目所在乡镇街在立项批复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区拆迁安置补偿、工程施工招投标和监理单位确定等工作。工程施工招投标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制度,履行招投标程序。

确定的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水利水电施工和监理资质。

项目所在乡镇街要在接到立项批复后150天内完成项目工程施工,同时做好以下工作:①严格按照批复的规划设计及预算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预算投资。确需变更的须编制变更方案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总预算不得超出原中标价的10%。②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实施管理要求管理项目。③资料与工程同步,工程实行月报与季报制。乡镇街要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实施进度和有关施工管理、监理和工程施工资料。④项目涉及的村民组要选派部分干部或群众代表组成义务监理,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管理。

(四)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所在乡镇街按规定做好项目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区领导组申请竣工区级验收,由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开展区级验收并逐级向上申报。申请验收需准备以下资料:

1文字资料

1)项目区级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

3)项目自验报告。

4)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

5)项目工程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批复。

6)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及工程变更方案、批准文件等。

7)土地权属调整和拆迁安置补偿资料。

8)其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2图件资料

1)项目实施前现状图。

2)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图册。

3)工程变更规划图册。

4)竣工图册。

5)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

3影像资料

验收合格后,所在乡镇街将有关项目文件、图件、影像资料等档案移交区国土资源局归档。验收合格地块由区国土资源局建立区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地块储备库予以入库。

(五)奖惩

1.区政府年终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所在乡镇街进行考评,按照完成面积与下达任务面积比例进行打分,得分最高的乡镇街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所有乡镇街均未完成任务则不开展评先工作。

超额完成当年年度任务的,超出部分计入下年完成任务中。未完成任务的在年底耕地保护考评中直接记为不合格,并在下年年度任务中追加上年度未完成的任务量。

2.乡镇街按时按量完成项目实施任务,并一次性顺利通过最终验收确认的,按照验收确认的建设用地挂钩指标面积的10%给予所在乡镇街使用,该指标必须在下达当年予以使用,若有结余可在全区范围内有偿流转(具体价格流转双方自行商定,但不得高于全区平均用地价格)或由区政府按照包干成本予以收回。

3.乡镇街未完成年度任务或没有一次性通过最终验收的,按2000/亩扣减乡镇街工作经费,不能通过最终验收的由区财政追回已拨付的工作经费,并取消留用指标。

各乡镇街在完成后必须做好项目地块后期管护工作,从项目包干经费中单独列出1000/亩的资金作为项目后期管护费用,管护期限为三年,由区国土资源局与项目所在乡镇街签订项目管护协议。若因管护不力造成地块无法通过最终验收或在各级督查中被查出不符合要求,则由所在乡镇街按照原规划设计要求整改到位。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工作有异议或争议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负责解决,无法解决或有重大问题,报请区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补充耕地项目

 

第十二条  补充耕地项目采取乡镇街包干实施、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包干经费为每亩1万元/亩,其中实际实施标准0.8万元/亩,奖励为0.2万元/亩,所有地块必须复垦为水田(项目经费标准根据区有关会议要求适当调整)。当年10月底前完成复垦及区级验收的奖励0.2万元/亩。包干经费包含项目规划设计、测绘、验收及相关所有费用等,其中地块所在村协调费用400/亩(协调费用可用于相关人员补贴或视任务完成情况适当予以奖励等,具体标准由所在乡镇街自行制定),所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工作经费200/亩,土地整理中心工作经费200/亩。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每年完成量不得低于年度任务量。每年年底将对各乡镇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耕地保护综合考评中。

第十四条  包干经费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拨付,在乡镇街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且省级备案批复下达后按照实际复垦面积予以一次性支付。各单位工作经费在由区财政同时直接拨付。

复垦面积是指在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原地类为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或其他用地且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复垦为耕地的地块面积。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地块必须为我区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类为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及符合复垦要求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与已实施或已申验地块重复。

2.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项目审批

项目所在乡镇街根据区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年度任务分步骤开展项目立项工作。

1.项目地块初步确定后,将地块报区农委、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核,并出具同意立项的审查意见。

2.通过区农委、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核后,项目所在乡镇街召开由项目区涉及的干部、群众代表和全部土地权利人参加的会议,全面宣传发动,广泛征求意见。

项目区的设立,必须经项目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土地权利人必须户户同意,涉及地上附属物清理户必须户户同意拆迁,否则不得纳入项目范围。

地上附属物清理标准参照我区当期执行的青苗补偿等相关标准执行。

3.在征得项目区村民代表、土地权利人等同意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开展土地清查工作,分地块填写土地权属登记表、地上附属物登记表并公告公示,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签订同意复垦协议书。

4.土地清查工作完成后,由区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及规划设计单位,对项目地块进行测绘、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规划设计要因地制宜,按照标准化农田要求编制,集中连片或大的地块必须配套硬化路渠和农田林网等,所有地块均需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工程投资标准不得低于耕地开垦费标准。项目预算严格执行《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相关费用不得低于相关规定。

5.项目完成测绘、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后,项目所在乡镇街向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申报立项,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备份留存:

1)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2)项目现状勘测定界资料;

3)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资料;

4)项目征求意见资料,资料包含:标注位置且经全部土地权利人签字确认的项目规划图、群众座谈会记录(需有项目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涉及所有土地权利人、涉及所有拆迁户签字确认)、土地权属登记表、地上附属物登记表、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地上附属物清理补偿协议、有关影像资料等(有固定参照物的照片或摄影资料,如项目区复垦前现状、群众座谈会、土地权属登记表公示、地上附属物登记表公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示等)。

6.区国土资源局与区财政局在接到乡镇街立项申请和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相关单位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区项目领导组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

项目所在乡镇街在立项批复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区地上附属物清理、工程施工招投标和监理单位确定等工作。工程施工招投标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制度,履行招投标程序。

确定的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水利水电施工和监理资质。

项目所在乡镇街要在接到立项批复后150天内完成项目工程施工,同时做好以下工作:①严格按照批复的规划设计及预算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预算投资。确需变更的须编制变更方案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总预算不得超出原中标价的10%。②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实施管理要求管理项目。③资料与工程同步,工程实行月报与季报制。乡镇街要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实施进度和有关施工管理、监理和工程施工资料。④项目涉及的村民组要选派部分干部或群众代表参加的义务监理,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管理。

(四)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所在乡镇街按规定做好项目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区领导组申请竣工区级验收,由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开展区级验收并逐级向上申报。申请验收需准备以下资料:

1.文字资料

1)项目区级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

3)项目自验报告。

4)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

5)项目工程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批复。

6)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及工程变更方案、批准文件等。

7)土地权属调整和地上附属物清理补偿资料。

8)其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2.图件资料

1)项目实施前现状图。

2)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图册。

3)工程变更规划图册。

4)竣工图册。

5)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

3.影像资料

验收合格后,所在乡镇街有关项目文件、图件、影像资料等档案移交区国土资源局归档,并由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验收申报资料要求组卷申报省市验收备案,并建立区占补平衡地块库及台账,乡镇街及相关单位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五)奖惩

1.区政府年终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所在乡镇街进行考评,按照完成面积与下达任务面积比例进行打分,根据得分多少确定一个先进乡镇街,在包干经费之外,按照项目验收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亩的奖励,所有乡镇街均未完成任务则不开展评先工作。若得分相同则按照实际完成量与任务量的差值进行排名。

超额完成当年年度任务的,超出部分计入下年完成任务中。未完成任务的在年底耕地保护考评中直接记为不合格,扣除2000/亩的包干经费,并在下年年度任务中追加上年度未完成的任务量。

2.乡镇街未完成年度任务或没有一次性通过最终验收的,按1000/亩扣减乡镇街的工作经费,未能通过验收的由区财政追回已拨付的工作经费。

各乡镇街在完成后必须做好项目地块后期管护工作,从项目包干经费中单独列出1000/亩的资金作为项目后期管护费用,管护期限为三年,由区国土资源局与项目所在乡镇街签订项目管护协议。若因管护不力造成地块无法通过最终验收或在各级督查中被查出不符合要求,则由所在乡镇街按照原规划设计要求整改到位。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工作有异议或争议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负责解决,无法解决或有重大问题,报请区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高标准农田及灾毁耕地复垦项目

 

第十六条  区项目领导组设立六安市叶集区高标准农田及灾毁耕地复垦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及灾毁耕地复垦项目由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所在乡镇街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由区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街对接后,拟定选址方案报区项目领导组审定后确定。

项目选址必须坚持“规划引导、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维护权益、可持续利用、公开公正”等原则。原则上不再开展土地平整工程,确需开展平整的需拟定方案报区高标办公室审批,严禁大面积开展土地平整工程。

拟选址项目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

2.项目区有充足水源保证;

3.土地权属明细,无纠纷;

4.田块相对规整、高差较小,地势相对平缓;

5.单个项目耕地规模不得超过6000亩不小于4000亩(具体规模参照当年省级下达任务确定)。

6.灾毁耕地项目必须选址在相应年度上报的受灾所在地。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

项目选址经领导组审议通过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组织人员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同时召开项目所在村民组干部群众会议,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初步确定项目工程实施内容及边界,并形成书面项目工程实施方案,报高标办公室审批。高标办公室审查通过后下达同意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并立即开展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等单位招投标工作。确定相关单位后,乡镇街开展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并将初步成果及申请立项的报告报高标办公室。高标办公室在接到申请立项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单位开展评审工作,通过评审的在7个工作日内报项目领导组审查,并下达同意项目立项的批复。

申请项目评审所需材料如下:

1.项目申请立项的报告(乡镇街出具);

2.高标办公室同意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3.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及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的会议记录、项目申请书等材料;

4.项目实施前勘测定界资料(含报告、图件及电子材料等);

5.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含报告、图件及电子材料等);

6.项目预算资料(含文字材料和电子材料等);

以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区)国土等相关单位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招投标工作

项目立项批复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土地整理中心(或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所在乡镇街联合开展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监理及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开展必须全程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单个项目只设一个标段。

项目审计工作由区审计局承担。

(二)项目施工

项目监理及施工单位确定后,立即开展项目施工工作,严格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内容,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施工。确需变更工程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高标办公室审定后实施,总体工程造价不得超过中标价格10%,特殊情况报区领导组审议。项目存在规划变更的,乡镇街在适当时间组织申报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变更评审,并由高标办公室组织区国土、财政、农林水等单位开展变更评审工作,通过评审的报项目领导组下达同意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方案的批复。

(三)工期限制

当年项目必须于当年11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施工内容,12月全面开展验收工作,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经项目领导组审议后可适当延长工期,但不得超过次年3月。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后,由乡镇街组织开展自验等工作,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高标办公室组织区级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验收的报告;

2.项目自验报告书;

3.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变更方案及批复;

4.项目竣工报告(包括文本、统计表格、附图及电子资料等);

5.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及区国土资源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的批复;

6.工程监理报告;

7.土地权属调整协议或土地权属认定书;

8.竣工勘测定界资料及竣工图;

9.竣工前后影像资料(及所有材料电子文件)。

高标办公室在接到申验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区级验收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级验收及相应整改工作,通过验收的报项目领导组下达区级验收批复。

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区级验收批复后立即开展市级验收申报工作,乡镇街做好市级验收协调配合工作,及时完成市级验收及省级备案工作。

(五)奖惩

1.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及省级备案后,给予项目所在乡镇街批准业主管理费70%的实施协调经费,经费从项目业主管理费中列支。协调经费在项目通过市级验收且批复下达后一次性拨付(剩余业主管理费及竣工验收费拨付至区土地整理中心用于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

2.每年年底考评时评选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乡镇街(必须是有项目开展的乡镇街),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从当年项目结余资金中列支,若当年结余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区财政支付。

3.对于存在完成工程质量差、工程超期或验收时要求多次整改等问题的项目所在乡镇街,年底耕地保护考评直接列为不合格,并报请区政府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影响当年粮食安全考核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项目实施中若存在争议,由项目所在乡镇街解决,无法解决报请区领导组审议。重大问题报区领导组审议。

 

第五章  国(省、市)投土地整治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国(省、市)投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国家、省级、或市级下达资金投资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相关部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立项实施,项目工程实施完成后报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为区国土资源局,法人单位为区土地整理中心,项目拆迁及地上附属物清理协调单位为所在乡镇街。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选址

(一)项目选址遵从以下原则:

1.完整性原则。项目区应集中连片,整村、整镇推进,确实无法整村推进的,应以明显分界线为边界实施,如:道路、渠道等,确保群众支持以及保持与周边基础设施衔接,防止乡村民组等内部矛盾。

2.先易后难原则。综合考虑全区实际情况,选择潜在风险因素小、施工难度小、群众实施愿望迫切的地区。

3综合效益原则。通过整治能够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生态环境。

4公众参与原则。项目区所在地乡(镇街)及村民组有能力开展协调工作,农民群众有整治意愿,整体参与积极性高,有良好社会环境条件。

(二)选址要求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

2.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3.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限制土地开发。

4.具备项目必需的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基础设施配套。

5.土地权属清晰,界址清除,无争议。

6.各项效益增效明显。

(三)项目选址工作由拟选址乡镇街负责,选定大致位置后报区领导组审议确定后,召开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并取得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

第二十三条  项目踏勘

取得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及项目所在乡镇街开展项目现场踏勘工作。对项目实施地点、范围、建设规模、性质、合规性、可行性、自然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权属情况及自然经济情况进行全面踏勘记录,并根据踏勘结果形成《土地整治项目现场踏勘报告》报区项目领导组审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

审议通过后,由区国土资源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现状测绘单位,并开展项目前期测绘及土地权属清查工作,形成项目前期勘测定界成果及土地权属清查报告,根据报告内容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报区领导组审议,通过审议后,由区国土资源局编制项目《申报书》报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编制单位招投标工作,全面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规划设计及立项

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由中标的编制单位和区国土资源局开展,项目所在乡镇街全力配合,务必将规划设计做精、做细、做实,在完成初步规划后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规划设计初步图件上签字盖章,防止后期随意变更规划设计。中标单位根据图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初步成果。区国土资源局编制项目申请立项的报告与初步成果一同报相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评审。通过评审并取得立项批复的,在资金下达后立即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工作

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必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招投标,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有相关资质、有过硬技术力量、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施工单位。同时做好项目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资质等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

(一)宣传发动

区国土资源局、所在乡镇街及相关单位联合开展项目实施宣传工作,通过贴标语、做标牌等方式,广泛宣传项目实施内容及范围,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做好项目实施前影像资料拍摄及留存。

(二)项目地上附属物清理

1.房屋拆迁。根据前期踏勘报告及规划设计要求,对需要进行拆迁的房屋由所在乡镇街进行丈量和开展拆迁补偿工作,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当期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费用从项目预算中拆迁补偿费中支出,不得超预算拆迁。拆迁费用实行打卡发放,由乡镇街做好被拆迁人登记工作,拆迁补偿费用直接打卡至被拆迁人账户(含房屋拆迁、迁坟等费用)。

2.地上附属物清理。根据前期踏勘报告及规划设计要求,对需要清理的树地、菜地、荒地等地块由所在乡镇街开展地上附属物清理工作,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清理工作,地上附属物清理无青苗补偿费用。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清理的地块,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开展地上附属物清理工作。

(三)工程实施管理

区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明确一人作为驻项目施工地代表,全程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街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协调工作。

项目区所在村明确一名村干部作为项目协管员,对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协助管理。

乡镇街及所在村民组做好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对于出现的权属纠纷及相关矛盾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

(一)竣工自验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项目监理、审计单位开展项目竣工自验工作,项目监理、审计单位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及变更方案做好自验工作,并形成自验报告报区项目领导组办公室。

(二)区级验收

区项目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监理单位报送的验收报告后,组织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水利中心、区林业中心、项目监理设计审计单位及项目所在乡镇街共同开展区级验收工作,全面核查项目工程实施管理情况,根据验收情况出具区级验收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市级初验。

(三)市、省级验收

项目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市、省级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奖惩

(一)工程顺利推进,无群众阻工上访等情况出现的项目,给予项目所在乡镇街项目30%业主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拆迁、地上附属物清理、协调管理及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至所在乡镇街。每出现一次群众阻工或上访情况则从费用中扣除5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二)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计入高标准项目年度考核及粮食安全考核中,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所在乡镇街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对未完成项目实施内容的乡镇街在高标准及粮食安全年度考核中记为不合格,并报区政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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