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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308-00068 组配分类: 其它文件
发布机构: 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8-09 00:00 发文日期: 2023-08-09 21:27
文  号: 词: 巡查
名  称: 六安市叶集区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制度 性: 有效

六安市叶集区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制度

2023-08-09 21:27   浏览量:    信息来源:叶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规范我区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实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预警、早处置”,构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监管伴全程”工作机制,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区巡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巡查工作;

(二)对各乡镇街、各自然资源中心所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依法处置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四)每季度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巡查工作;

(二)对各村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依法处置巡查发现且行政执法权限下发至乡镇街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四)每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各中心所工作职责

(一)制定月巡查工作计划,实施本区域巡查工作。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对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四)每月向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各村(社区)工作职责

(一)每周实施本区域巡查工作。

(二)对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三)每周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巡查工作情况。

二、巡查工作程序

巡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巡查准备。巡查主体应当制定具体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路线和参加人员,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资料,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等有效证件。巡查人员按照巡查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发现违法用地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村(社区)巡查仅对发现动工或动土情况进行记录并上报)。

(四)现场处置。对经确认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告知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和法律后果,并立即报告。各自然资源中心所对重点疑似违法行为进行核实、指导、调度工作,提高现场处置工作效率。

(五)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内容录入巡查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三、发现问题处置

(一)对巡查发现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经口头制止或书面制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记录在巡查台账中。

(三)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各乡镇街、各自然资源中心所巡查人员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乡镇街根据行政执法赋权情况开展立案查处工作)。

(五)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无论是否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专项报告是指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专项报告的内容包括:违法主体、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类型、违法情节、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责任追究

(一)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巡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开展巡查工作的;

2.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4.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5.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履行监管职责,不予追究责任:

1.对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已经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无效后按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未能制止违法行为的;

2.因行政相对人的隐瞒、造假等行为,致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已经依法作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催告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相关部门、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违法状态持续的。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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