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关于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史河湾片土地综合 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等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被征收户(单位):
为加快推进六安市叶集区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等文件(征求意见稿),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请你们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2022年11月7日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电子邮箱:1270701835@qq.com。
电话:0564-2770477。
附件:《叶集区皖西东路北侧、史河东路北侧土地收储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叶集区皖西东路北侧、史河东路北侧土地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2年10 月7日
附件:1.《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讨论稿)
2.《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讨论稿)
3.《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
4.《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
5.《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讨论稿)
附件1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叶集区
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
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讨 论 稿)
根据土地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计划安排,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叶政〔202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项目实施范围:
地块一:东至民强路、西至史河,北至史河路、南至皖西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地块二:南至史河东路,北至已征收地块,东至二道河,西至观山路向东30米(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按照本决定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征收活动,在公布的签约期限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附件2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叶集区
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
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讨 论 稿)
根据土地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计划安排,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叶政〔201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项目实施范围:
地块一:东至民强路、西至史河,北至史河路、南至皖西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地块二:南至史河东路,北至已征收地块,东至二道河,西至观山路向东30米(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按照本决定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征收活动,在公布的签约期限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附件3
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
(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
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讨 论 稿)
根据土地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计划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2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征收目的:土地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
征收范围:地块一:东至民强路、西至史河、南至皖西路、北至史河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地块二:东至二道河、西至观山路向东30米、南至史河东路、北至已征收地块,(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与社会保障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征收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叶政〔2020〕25号)规定的执行。
三、房屋确权
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对象
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均为此次征收对象。
(二)补偿标准和安置面积
合法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的执行;有效面积和安置人口的确认按照《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叶政〔2020〕11号)规定的执行。
(三)征收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实物住房安置(购房券)二种方式(选择一种)。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可选择全区范围内自愿进入购房券房源平台内的房屋(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
(四)人口安置对象的确定
1.人口安置对象:主要为项目区内被征收人,在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祖居户(包括项目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人群)。
2.其他享受人口安置的特定人群是指:①属于项目改造村民组范围内被征土地的无房户(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1亩);②户口尚在项目改造被征土地所在村民组,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的“外嫁女”,若丈夫户籍迁入本村民组满5年的且独门独院的可按本地祖居户给予安置;③居住在本次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土地(或有独立的宅基地),户口在叶集区内的非农业祖居人口(不含外嫁女);④户籍在本次项目征收村民组内已入赘人员;⑤女方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民组,且离婚时间至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满三年的女方拥有抚养权户口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民组的子女;⑥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且户口在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非农业祖居“外嫁女”;⑦叶政〔2020〕1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安置人口类型。以上人口类型已享受房屋安置或公职人员(包括家属)已参加房改的不再给予房屋安置。
(五)被征收人的安置与结算
1.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执行。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购房券安置房基准价按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执行(含应扣土地出让金332元/m2),依据确定的应安置人口,按照人均45m2的安置面积,转化为购房券的货币金额,同时,给予被征收人应安置人口一定的奖励。补偿款余额全部或部分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对于被征收人自愿将余额部分计入购房券的,可给予计入部分10%的奖励。房源以区住建局现场公布的房源为准。
2.结算。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按叶征组〔2020〕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叶集区购房券房源平台内进行选购商品房,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政府存量安置房的产权单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购买房屋的总价款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政府安置房产权单位结算。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房屋拆迁后,征收人一次性结清拆迁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和征收奖金)扣除购买安置房价款和自愿计入购房券的剩余部分。对拆迁补偿费不足回购安置房价款部分,在结算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结算方法按照叶政办〔2015〕5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六)安置房的选择原则
选房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价值)应与安置面积(购房券价值)相近。实行先拆先签先选原则,购房券持券人应及时到购房券房源平台选房并签定购房合同,完成备案。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五、临街房屋性质界定与补偿
临街房屋是指沿城市商业街两侧的房屋(主房),本项目中临街房屋仅限于皖西路、史河东路、民强路两侧的因道路修建而自然形成的房屋,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的除外)。皖西路、民强路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砖木及以上结构房屋除按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外,根据其原临街房屋宽度再给予皖西路3.5万元/米,史河东路、民强路4万元/米的奖励。其他结构建筑物按其临街宽度只给予3万元/米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享受该项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过渡期为6个月。住宅用房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及搬迁费计算标准均按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执行。①经营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20元/m2/月;搬迁费按6元/m2计算;②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9元/m2/月;搬迁费按6元/m2计算;③生产用房:以生产线的核心机械设备重置成新价的10%计算机械搬迁费,以机械搬迁费4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基本搬迁费根据生产性用房面积,按6元/m2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④宾馆:证照齐全且实际合法经营的,除按正常补偿外,再给予实际经营面积100元/平方米的补偿,有地毯的按地毯面积再给予20元/m2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按经营用房标准计算补偿。
(二)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与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重复计算。
(三)房屋提前征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将被征迁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与补助:
1.给予3万元/户提前征迁奖励(以往征收已享受每户提前征迁奖励的不再享受),并按核定的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再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征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10%奖励的10%,扣完为止。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核定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核定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20%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征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奖励的10%,扣完为止。
3.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可给予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5m2的不足部分一定的奖励(按人均45m2房屋重置价与商品房建安成本60%差值的奖励。“外嫁女”自己有房屋的以自己房屋征收时间为依据,无房屋的以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房屋征收时间为依据),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该项奖励。
(四)户数及安置人口确定。被征收户户数及安置人口的确定由乡(街)、村两级负责(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的以有效证件载明信息为准;外来户只认一户,不存在分户问题),已安置情况由区征收事务处审核,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张榜公示。房屋征收工作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征收户房屋结构、面积及家庭人口的认定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结构、面积、补偿金额及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后,对安置对象、安置人口、房屋补偿金额、购房券金额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提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七、征收期限
本地块集中征收期限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12月15日止。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叶集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事宜,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抵押权人自负。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国投集团建立专户,及时发放和兑付相关费用。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兑付分别按征地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执行。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区征迁事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
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
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 挥 长:秦富好 区委常委 常务副区长
崔 玲 区委常委 副区长
副 指 挥 长:王 松 区政协副主席、区城管局局长
吴远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局长
尤如君 史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成 员:刘维青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政研室主任
王启星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陈永海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炽星 区政协办公室主任
沈冶军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何成海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王洪涛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程千友 区科技经信局局长
张国秀 区司法局局长
胡明超 区财政局局长
徐 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明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邵 华 区商务局局长
徐怀远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潘泽民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倪 杰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副局长
江红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副局长
穆晓莉 皖西国投集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 伟 土地收储中心(征地拆迁事务处)主任
马 骏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总经理
凌公安 史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指挥部下设督查组、保障组、办公室、征收组、核查组。
督查组:区委组织部、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督查办负责征迁督查督办和执纪检查工作。
保障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城管局负责项目环境保障工作。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三榜公示及相关资料收集、统计整理和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凌公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征收组:负责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房屋登记丈量测算和安置结算工作。
核查组:负责按一定比例对征收丈量底表、算账大表、人口安置信息表进行抽查,将核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理;负责将核查档案资料单独存档保存。组长:张有山。
附件4
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
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讨 论 稿)
根据土地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叶政〔201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征收目的:土地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
地块一:东至民强路、西至史河、南至皖西路、北至史河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地块二:东至二道河、西至观山路向东30米、南至史河东路、北至已征收地块,(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实施部门
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
三、征收期限
本地块集中征收期限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12月15日止。
四、房屋确权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年代等以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为准,合法有效证件载明不清的以现场勘测登记为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征收补偿标准实行评估确定。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商业房屋仅限于皖西路、民强路、史河东路、史河西路、老南街、老西街两侧的临街房屋(主房)。
1.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按其有效面积测算补偿。实际丈量面积超出国有土地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给予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标准的奖励,否则,不予奖励。房屋证载面积小于国有土地证载面积内两层合法房屋面积的按本条第二款予以补偿。
2.国有土地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在国有土地证载面积内的两层合法房屋认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皖西路临街房屋第一、二层(深度不超过8米)为国有商业性质房屋,其他为国有住宅性质房屋。史河东路、民强路临街房屋第一、二层(深度不超过10米)为国有商业性质房屋,其他为国有住宅性质房屋。老南街、老西街、史河西路(老西街至老十字街)临街单排、单层(深度不超过10米)为国有商业性质房屋,其他为国有住宅性质房屋。丈量面积超出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给予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的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3.已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给予皖西路临街房屋第一、二层(深度不超过8米),史河东路、民强路临街房屋第一、二层(深度不超过10米),为参照国有土地上商业性质房屋的奖励,否则,不予奖励。其他的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性质予以补偿。
(二)房屋面积测量按《六安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定并结合实际进行。实际丈量面积超过证载面积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三)未经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予确权。具体确认工作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区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及史河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房屋结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现场据实确定。对确定结果有异议的,以区住建部门指定的专家组意见为准。
(五)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事宜,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抵押权人自付。
(六)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待有关部门权属界定后补办确权手续,权属界定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收工作。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购房券或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实行评估。
(二)评估方式:对被征收的房屋,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成新、使用性质等因素,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产权证件、签订协议后,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奖励和每户一次性3万元提前征迁奖励(同一院落的只算一户)。逾期未腾空房屋签订协议的取消每户一次性3万元提前征迁奖励,且每超过规定期限一天扣除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奖励的10%,直至扣完为止。
(四)选择购房券的,被征收人可将货币补偿款全部或部分金额计入购房券。同时,给予计入购房券金额的10%奖励,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叶集区购房券房源平台内进行房屋选购。
(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证载面积)与安置面积的产权调换的比例为1:1,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区政府提供的商品房(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商品房市场价为评估价,住宅房选择超出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5m2以内的(含5m2)按商品房基准价结算,5m2以上10m2以内的(含10m2)按优惠价结算,10m2以上按市场价结算,原则上增购面积不得超过30m2;住宅房选择不足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的,按原征收合法房屋的评估价据实结算。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按评估市场价结算。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生产和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购房券;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六)对被征收房屋的各类附属物、装潢的补偿按照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临时安置及搬家补助费标准。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1.住宅用房搬迁费、临时过渡费补偿标准
①搬家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的,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次搬家费,即1600元;②临时过渡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前六个月根据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按7元/m2/月计算,六个月后按其产权调换面积,按7元/m2/月计算(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翻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的按上述标准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月临时过渡费不足350元的,按350元计算。
2.征收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标准
①经营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20元/m2/月;搬迁费按6元/m2计算;②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9元/m2/月;搬迁费按6元/m2计算;③生产用房:以生产线的核心机械设备重置成新价的10%计算机械搬迁费,以机械搬迁费4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基本搬迁费根据生产性用房面积,按6元/m2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④宾馆:证照齐全且实际合法经营的,除按正常补偿外,再给予实际经营面积100元/平方米的补偿,有地毯的按地毯面积再给予20元/m2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按经营用房标准计算补偿。
3.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与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重复计算。
六、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购房券的,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叶集区购房券房源平台内进行房屋选购,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政府存量安置房的产权单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购买房屋的总价款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政府安置房的产权单位结算。计入购房券后剩余补偿款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时限打卡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先按征收的原合法房屋面积扣除产权调换的安置商品房款。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不足安置房款时,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用于抵扣安置房款,不足部分待选房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未结清安置房款的不予办理选房手续;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超过安置房款的,超出部分在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一次性支付到位。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房屋征收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按规定开展房屋分配工作。被征收人根据实际选房面积,届时一次性结清房款,款清后领钥匙。逾期不付款,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
七、选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实行序号管理、先拆先选原则,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选择购房券的,实行先拆先签先选原则,购房券持券人应及时到购房券房源平台选房并签定购房合同,完成备案。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自己承担。
八、签约奖励
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即“两证”齐全的,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面积内的市场评估价值5%签约奖励。逾期未腾空房屋签订协议的,每超过规定期限一天扣除该奖励的10%,直至扣完为止。
九、其他事项
(一)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只交证书工本费,超出部分仍按有关规定由个人缴纳相关税费。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有关证件交给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工作。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户数确定。户数的确定具体工作由村、乡两级负责(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有效证件载明信息为准)。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使用权交纳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规定,按照我区以往做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使用权补办手续,按房屋性质和所处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依土地面积分别收取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出让金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40%。其中,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一级:1180元/平方米;二级:940元/平方米;三级:700元/平方米;四级:500元/平方米。商业房屋出让金为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50%。其中,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一级:1580元/平方米;二级:1275元/平方米;三级:1030元/平方米;四级:785元/平方米;五级:620元/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五)张榜公示。房屋征收工作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确权登记结束后,对征收户房屋结构、面积、成新、用途等认定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结构、面积、成新、用途、补偿金额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后,对房屋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被安置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提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国投集团建立专户,及时发放和兑付相关费用。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兑付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执行。
(七)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附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
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
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 挥 长:秦富好 区委常委 常务副区长
崔 玲 区委常委 副区长
副 指 挥 长:王 松 区政协副主席、区城管局局长
吴远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局长
尤如君 史河街道党工委书记
成 员:刘维青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政研室主任
王启星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陈永海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炽星 区政协办公室主任
沈冶军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何成海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王洪涛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程千友 区科技经信局局长
张国秀 区司法局局长
胡明超 区财政局局长
徐 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明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邵 华 区商务局局长
徐怀远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潘泽民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倪 杰 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副局长
江红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副局长
穆晓莉 皖西国投集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 伟 土地收储中心(征地拆迁事务处)主任
马 骏 国网叶集供电公司总经理
凌公安 史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指挥部下设督查组、保障组、办公室、征收组、核查组。
督查组:区委组织部、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督查办负责征迁督查督办和执纪检查工作。
保障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城管局负责项目环境保障工作。
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三榜公示及相关资料收集、统计整理和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凌公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征收组:负责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房屋登记丈量测算和安置结算工作。
核查组:负责按一定比例对征收丈量底表、算账大表、人口安置信息表进行抽查,将核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指挥部处理;负责将核查档案资料单独存档保存。组长:张有山。
附件5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史河湾片土地综合
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讨 论 稿)
根据土地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计划安排,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叶集区史河湾片土地综合治理(小南海周边、老二小周边、史河东路北侧二道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保障本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土地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民强路、西至史河、南至皖西路、北至史河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地块二:东至二道河、西至观山路向东30米、南至史河东路、北至已征收地块,(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实施部门: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
四、项目征收内容: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
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等。
五、项目征收相关政策: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征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安置人口的确认、安置房屋的选房结算等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叶政〔2020〕25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叶政〔2020〕11号)、《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叶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叶政〔2017〕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六、安置方式: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使用货币补偿和实物住房安置(购房券)二种安置方式(选择一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使用货币补偿、购房券、产权调换三种安置方式(选择一种)。购房券结算方式按照《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组关于使用房屋征收购房券结算方式的通知》(叶征组〔2020〕1号)规定的执行。房源以区住建局现场公布的房源为准。
七、集中征收期限: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15日止。
八、本项目实施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
九、其它:自征收公告发出之日起,各企业不得再新进各种原材料,各企业、住户不得再新增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再栽植任何苗木和农作物,否则一律不予补偿。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按照本决定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征收活动,在公布的签约期限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拆除。
特此公告。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